作為大金融圈的一員,我們關注民間借貸的未來發展,研讀了2019年11月8日最高院《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以下簡稱會議紀要),我們發現法院系統對於“民商事審判”與“行政監管”的關係、對於“高利轉貸”“放貸人”的審查等問題,有了一些轉變,結合“非法放貸入刑”的現實,颯姐談一談個人觀點,僅供讀者參考。
文章脈絡:
1. “穿透式審判思維”將影響你我手上的判決書(未來);
2. 合同法,不再保留;
3. 嚴格區分:金融借貸與民間借貸。
“穿透式審判思維”
颯姐的讀者多半是金融科技行業的翹楚,大家對於“穿透式監管”並不陌生。
自金融+互聯網的模式受到重挫之後,各界呼籲從“守夜人模式”的監管(彼時還有一部分懶政的現象,不贅述)邁向“強監管”模式 ,而“強監管”必須有抓手,那就需要通過“穿透式”的方法論,來尋找綜合治理的抓手。
反觀司法,不可否認,作為“後發”國家,我們民商法研究一直向外國學習(學者多尊崇羅馬法等),將民法中重要的原則之一“外觀主義”(為保護交易順暢而看外表不看實質)引入中國司法審判之中,且影響甚廣,由此,才有了法科學生大學一年級就會學到的“善意取得制度”、“表見代理”等。
結合實例,XX普惠的系列訴訟中,我們看到判決書硬氣地懟“該案可能涉嫌經濟犯罪”而裁定駁回原告起訴,將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根據以往的常態,絕少有民事審判庭會將一個普通的“民間借貸糾紛”,審著審著,送到公安機關或檢察院那邊去刑事處理。
這充分體現了,司法審判開始由“被動”走向“主動”,如果沒有“穿透式審判思維”,也許如上案件二審法院的法官也不會如是處理。
未來,穿透式審判將成為一定時期的主流,作為商事主體及其代理人,打一個官司不能簡單“扣法條”而是應該結合該案的基本事實,首先判斷案件是否歸於刑事領域,然後,對比行政監管的思路,最後結合本案事實尋找法條+判例支持,如果沒有“體系化、整體化”法律思維,是要吃虧的。
合同法,不再保留
颯姐2001年讀法學院一年級,那時候最火的培訓和書籍就是針對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合同法》的解讀,不能免俗,當年在圖書館借閱了很多資料,對於江平老先生(業內泰斗)的解讀印象深刻。
眾多周知,編纂民法典是多少代法律人的夢想,現在我們已經踏上了第一步,2017年10月1日施行了《民法總則》,請注意雖然《民法總則》已經正式施行,但老的《民法通則》並未廢止,對於兩部法律規定不一致的地方,根據新規定優於舊規定的法律適用規制,適用前者;最高院既有的司法解釋,如果不跟《民法總則》相沖突,則繼續適用原來的司法解釋。
《合同法》作為民法典中的一編,在未來的編撰工作中不再單獨立法,而是與“物權編”等一併劃入總的民法典之中。
民法典正式實施之後,《合同法》將不再保留。我們注意到,對於“損害合同當事人利益的”與“損害國家利益的”,民法總則給與同樣的法律後果,那就是:
可撤銷合同,而不再區分侵害私權利者按照可撤銷合同處理;侵犯國家利益者按照無效處理,這是一種歷史的進步,值得肯定。![必读 | 最高院审判纪要,如何影响民间借贷的未来?](http://p2.ttnews.xyz/loading.gif)
嚴格區分:金融借貸與民間借貸
業內普遍關注“民間借貸”何去何從?從法院審判的角度,我們看到《會議紀要》談及“借款合同”時,提到“根據防範化解重大金融風險、金融服務實體經濟、降低融資成本的精神,區別對待金融借貸與民間借貸,並適用不同規制與利率標準。”
大家必須尊重一個現實,那就是大陸國家的金融體系基本上是依賴“間接融資”,也就是以銀行(央行+各商業銀行)為支撐的金融體系。
我國的實體經濟也需要金融服務的強大支持,而依靠民間借貸幾乎杯水車薪,而近年來的套路貸等造成了一些社會惡性事件,兩害相權,繼續支持銀行為主的間接融資模式更具可行性。
由此,我們發現《會議紀要》強調:要依法否定高利轉貸行為、職業放貸行為的效力,這將深刻影響目前互聯網金融的主要業態“助貸”“網貸”“網絡小貸”。
我們主要談一談對“助貸”的影響,如果助貸機構的資金來源於金融機構,加上各類服務費等(可能被認為虛增利息),然後將款貸出去。那麼,一旦把握不準“助貸”和“變相放貸”的界限(兩者本身就是模糊的),不僅會導致合同無效的悲催後果,還將迎來人生的“牢飯時刻”--高利轉貸罪。
那麼,如果區分“助貸”和“變相放貸”呢?確實邊界不清晰,所謂“助貸”的實質是“幫助別人放貸”;而“變相放貸”的實質是“假借別人之名自己放貸”。這裡的核心點在於,實際上到底是誰決策、誰發出指令去放貸。
而隨著金融科技的發展,銀行的看家本領也是銀行之所以是銀行的關鍵本領:風控,也外包給金融科技公司,那麼,掌握了銀行的風控實際上就是“真正放貸與否”的決策者。
如果現實中,還存在抽屜協議(要求金融科技公司反擔保),那麼,就坐實了金融科技公司“變相放貸”的事實。隨之而來,持牌機構可能會吃一頓板子,而非持牌的金融科技公司老闆及高管可能會身陷囹圄。
從這個角度上講,似乎對於金融科技公司苛責過重,我們提醒司法機關、立法機關的同志們予以考慮。
最後,提醒一點,根據《會議紀要》的闡述,在認定“高利”轉貸時,並不要求什麼年化36%、24%等硬槓槓,而是“只要出借人通過轉貸行為牟利的”,就可以認定為是“高利”轉貸的行為。(根據颯姐多年法律功底,很負責任地說:牟利不等於賺到錢,也可能是賠了錢還構成高利轉貸行為而導致合同無效,但是,要跨越到犯罪的程度,必須要求“高利轉貸”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或2年內因高利轉貸受過2次行政處罰又高利轉貸的,詳見2010年5月《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以上就是今天的分享,感恩讀者!
這裡是“越過山丘,還在等你的颯姐”,明天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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