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跑路,出租人能否要求次承租人腾房?

目前租赁市场活跃,衍生出一大批二房东。所谓二房东,就是与一手房东签订较长租期的租赁合同,然后将所租房屋重新装修分隔成若干小间后,再转租给次承租人,从中赚取差价。对于大部分打工族来说,承租的基本都是分割的小单间,因此,次承租人往往都是与二房东签订租赁合同。在实践中,二房东收取次承租人的押金及租金后跑路的现象也打把存在,一手房东在无法通过二房东收取租金的情况下,通常是要求次承租人腾房,而次承租人会以已经将租金交付给二房东作为抗辩。

那么,在二房东跑路,次承租人已经向二房东交付房租的情况下,一房东是否有权要求次承租人腾房?

笔者观点如下:

第一种情形,假设一手房东对二房东转租行为知情且同意即转租合法。在此情况下,基于二房东违约拖欠租金,一手房东要求解除租赁合同时,若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对抗一手房东合同解除权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而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超过其应当支付的租金数额的,只能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向二手房东追偿或者折抵租金。

第二种情形,假设一手房东对二房东转租的行为不知情即转租行为违法、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在此情况下,如果一手房东与二房东的租赁合同解除,那么二房东与次承租人签订的转租合同失去了租赁基础,也应当随之解除。次承租人继续占有使用租赁房屋失去了法律基础,一手房东有权要求次承租人搬离租赁房屋,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次承租人只能依据转租合同约定向二房东主张违约责任。如果次承租人拒不腾房,继续占有使用房屋,一手房东有权要求次承租人支付逾期搬离房屋的占有使用费。

笔者建议:

从一手房东的角度来看,为避免二房东跑路无法收取租金,在与二房东签订合同的时候,可以从租金支付的方式、金额、时间、押金收取的金额等方面进行特别约定,设置一定的门槛。同时注意保留二房东的身份证复印件,有条件的还可以保留次承租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从次承租人角度来看,尽量与一手房东签订合同,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查看出租人的租房资格,房产证、身份证等,并保留身份证复印件,支付租金采用转账的方式,直接转入出租人的个人银行卡内。租金支付方式尽量协商采用押一付一,不要一下子支付好几个月的租金。如果是与二房东签订合同,需要让二房东出具其与一手房东的租赁合同,以及一手房东同意转租的书面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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