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朋友借款200萬做擔保,鄭州一女子“痛失”房產

大河報·大河客戶端記者 段偉朵 通訊員 魏熙

多年前,曾為朋友公司一筆借款提供擔保,不曾想,朋友公司欠款不還,自己名下的房產被法院查封。一次朋友間的幫忙,竟帶來如此麻煩。20日,記者瞭解到,鄭州市中原區法院執行局19日對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依法進行強制騰房。

2015年3月,李先生與河南某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材公司)簽訂了借款合同,雙方約定李先生向建材公司借款200萬元,月息2%,張女士作為擔保人自願以其名下的房產為建材公司提供擔保,並辦理了抵押登記。但自2016年1月起建材公司就不再向李先生支付利息。經多次催要無果後,李先生一紙訴狀將建材公司和擔保人張女士起訴至法院。經審理,法院依法判決建材公司向李先生償還本金200萬元及利息。李先生對張女士的房產享有抵押權,在建材公司未履行還款義務時,有權以該房屋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房屋的價款優先受償。判決生效後,建材公司和張女士均未履行義務。李先生到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員姚璐萌介紹,案件進入執行階段,向被執行人建材公司和張女士發出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責令其限期履行義務。同時通過網絡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名下財產狀況,但未發現被執行人建材公司名下有可供執行的財產。

被執行人張女士認為自己只是擔保人,借錢的人是建材公司,應該先執行建材公司。雖然向她講明,借款人不能償還借款時,擔保人所要承擔的法律義務,以及履行義務後所享有的追償權利,但張女士仍無動於衷。鑑於被執行人張女士的態度,按照法律規定,執行員將抵押房屋納入司法拍賣程序。

11月19日,面對前來強制騰房的執行幹警,張女士尋找各種理由阻撓執行。但面對妨礙執行可能被拘留的嚴重後果,張女士最終同意配合。下午三點,在清理完所在物品、確定房屋水電等情況之後,執行員在房門上貼上封條,騰房結束。

姚璐萌提醒,日常生活中,要樹立風險意識,在為他人提供擔保時,首先要對借款人的還款能力、借款用途、財產狀況、個人信用等了解清楚,其次,在簽訂抵押合同時要看清合同的內容,對自己可能要承擔的責任做到心中有數,切不可礙於面子或只聽信隻言片語就簽字擔保,以免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法律糾紛和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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