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貢撤銷30名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

按照《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交通運輸令2016年第63號)第三十九條(二)之規定“出租汽車駕駛員有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有吸毒記錄,有飲酒後駕駛記錄,有暴力犯罪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週期內記分滿12分記錄的,由發證機關撤銷其從業資格證,公告作廢”,自貢市交通運輸管理處發佈公告,決定對以下30名(詳見附件)背景審查不通過的駕駛員撤銷其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其持有的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作廢。

自貢撤銷30名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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