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仁縣:關於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

安仁縣人民法院

安仁縣人民檢察院

安仁縣公安局

安仁縣信訪局

安仁縣司法局

安公通告〔2019〕1號

關於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

為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和國家機關工作秩序,依法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信訪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現就依法打擊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通告如下:

一、信訪人採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應當到有關機關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依法理性反映問題,不得越級上訪。多人提出同一信訪事項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原則上不得超過5人。對涉法涉訴事項或應通過法定途徑解決的,信訪人應當通過司法程序或行政程序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通過訴訟、仲裁、行政複議等法定途徑解決。

二、信訪人在信訪活動中實施下列擾亂公共秩序、單位秩序,危害公共安全、妨害社會管理、侵犯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等違法犯罪行為的,將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行政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為製造影響或者發洩不滿情緒,在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單位、重要交通場所、商場等公共場所或在上述場所周邊的其他場所,實施統一著裝,佩戴攜帶統一標識,靜坐、滯留、攔截車輛、張貼散發材料、呼喊口號、辱罵工作人員、打橫幅、穿狀衣等行為,或實施跳樓、跳橋、服毒、自焚等自殘、自殺行為,或揚言實施自殺、自殘行為等以上述行為相威脅,擾亂社會秩序、公共秩序的;

(二)以群體性聚集、圍堵、衝擊國家機關或以其他群體性非法聚集的形式反映訴求,經工作人員勸阻、批評教育無效的;

(三)到北京天安門廣場、中南海地區、黨和國家領導人駐地、國家重大活動舉辦場館、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中央軍委大樓、中央主要新聞單位辦公場所、外國駐華使領館、國賓下榻處等非信訪接待場所表達訴求,實施滋事等行為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的;

(四)長期越級上訪,或者集體上訪拒不按照規定推選代表,或者拒不通過法定途徑表達訴求,不依照法定程序申請信訪事項複查、複核,或者信訪訴求已經依法解決,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訴求,在信訪接待場所纏訪鬧訪,經工作人員勸阻、批評教育無效的;

(五)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或者在信息網絡上煽動非法聚集活動,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行為,製造社會影響,擾亂公共秩序的;

(六)組織、煸動、串聯、脅迫、僱傭、教唆、指揮、資助他人纏訪鬧訪,擾亂信訪工作秩序、社會秩序、公共秩序的;

(七)在信訪活動中實施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的。

三、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對能夠認識到非法信訪行為危害性,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確有悔過表現的,依法從輕、減輕或免予處罰。凡拒不投案自首或執意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繼續實施非法信訪行為的,公安機關將依法予以嚴厲打擊。

四、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曾因實施違法犯罪行為被依法處理,又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依法從重處罰。

五、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安仁縣人民法院 安仁縣人民檢察院

安仁縣公安局 安仁縣信訪局

安仁縣司法局

二0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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