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债”到底要不要“子偿”?

国有句俗语“父债子偿”,

现实生活中,

父母生前所欠债务,

子女们是否需要承担清偿责任呢?

来跟我一起看看法官是怎么说的。

“父债”到底要不要“子偿”?

案情介绍:

2008年11月27日,杨明(化名)向信用社借款20000元,李明(化名)作为担保人,在借款合同签字。后杨明因病死亡,贷款未能按时偿还。2010年6月信用社起诉李明要求偿还杨明名下的借款本息。2011年1月6日,经法院强制执行,扣划了李明的存款19760元。后李明多次向杨明的儿子杨某讨要其偿还的借款未果,遂于2019年5月将杨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在继承杨明的遗产范围内,给付其追偿款19760元,利息9698.4元。

法官审理认为,李明为杨某父亲杨明提供担保并替杨明偿还借款19760元的事实有证据证实。杨某作为杨明的继承人,李明要求杨某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代为清偿的借款本金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对李明主张的利息9698.4元,因其垫付借款没有约定利率,但李明确已为杨业垫付了借款19760元,且长达近9年,给原告造成了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5年期以上贷款基准利率4.9%计算逾期利息为8461元,应予支持。遂判决被告杨某在继承其父亲杨明遗产范围内偿还李明垫付的借款本金19760元及逾期利息8461元。

“父债”到底要不要“子偿”?

法官说法:

父债子偿,这种说法并不尽然,在现有的法律体系中,并不存在“父债子偿”的强制性规定,父母与成年子女均是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并不因为血缘关系的存在而混同,各自对自己的民事行为后果负独立的责任;但是在特定情形下,子女需要承担父母对外的债务。例如,由于债务人死亡而参加应诉的其继承人,其应承担的偿付责任只以被继承人法人遗产范围为限,无需直接承担责任。故父债子偿的说法具有片面性,子女承担父母的债务,只在父母遗留的财产范围内,超过范围的,没有法定义务要偿付。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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