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時參考第一次看病的診斷證明嗎?

張磊


首先我們需要清楚工傷認定需要提供那些資料,事故發生時病歷、診斷證明書,法院記錄等醫療材料是需要提供的。

首先我們來了解下什麼是工傷。

工傷亦稱“公傷”、“因工負傷”。職工在生產勞動或工作中負傷。根據國家規定,執行日常工作及企業行政方面臨時指定或同意的工作,從事緊急情況下雖未經企業行政指定但與企業有利的工作,以及從事發明或技術改進工作而負傷者,均為工傷。

1953年1月2日政務院修正公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規定,工人與職員因工負傷,其全部診療費、藥費、住院費、住院時的膳食費與就醫路費均由企業行政負擔;醫療期間工資照發;確定為殘廢時,視其殘疾程度,由勞動保險費中按月付給因工殘疾撫卹費或因工殘疾補助費。

工傷認定是勞動行政部門依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是否屬於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給予定性的行政確認行為。

工傷認定程序(之前也可與對方調解):

(一)調查事故發生經過,作相關的證據固定工作,對於一些容易更失或被損毀的證據應及時保全,對一些流動性強或無固定職業的證人要及時作調查筆錄。

(二)製作《工傷認定申請書》,並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

(三)向工傷事故發生地過去部門提交申請書及申請者,並提供以下材料:

1.受傷職工的身份證複印件及用人單λ工商登記材料;

2.勞動合同複印件或可證明存在勞動關係或事實勞動關係的材料;

3.事故發生時病歷、診斷證明書,法院記錄等醫療材料;

4.如系機動車事故傷亡的,應扣交警部門的事故認定書或其他有效證明。

(四)及時與勞動部門聯繫,看是否需補充材料。

(五)領取工傷認定書或不予受理通知書。

如對工傷認定申請、勞動部門的不支持的情形,應考慮如下:

1.是否屬其它案由,走其它程序;

2.是否需提出重新認定申請或向勞動主管部門作出書面報告;

3.是否需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

勞動能力鑑定程序:

(一)對照《職工工傷與職工病致殘程度鑑定》看是否構成傷殘及等級程度及護理依賴等級;

(二)製作《勞動能力鑑定申請書》,並填寫《職工喪失勞動能力鑑定表》;

(三)製作《生活自理障礙鑑定申請書》;

(四)向勞動部門速交相關申請書及醫療材料(包括病歷、CT報告單等);

(五)領取勞動能力或生活自理障礙等級報告;

(六)徵求委託人意見,是否申請再次鑑定。

五、勞動仲裁程序:

(一)製作《工傷保險待遇請求清單》;

(二)與用人單位聯繫,可否調解;

(三)向勞動爭議仲裁遞交《申訴書》及證據材料;

(四)準備庭前材料併到勞動仲委閱卷瞭解用人單位的答辯意見等;

(五)參加庭審;

(六)庭後和解或調解。

單位和個人申請工傷鑑定須提供:

1.工傷認定申請表;

2.受傷害職工的身份證複印件;

3.勞動合同文本複印件或其他建立勞動關係的有效證明;

4.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後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職業病診斷鑑定書)及初次治療病歷複印件。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齊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齊材料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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