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民縣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吳振海涉嫌貪汙、受賄、國有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案提起公訴

    近日,惠民縣人民檢察院依法對惠民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原正科級幹部吳振海,以涉嫌貪汙、受賄、國有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向惠民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吳振海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吳振海,聽取了被告人委託辯護人的意見。惠民縣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吳振海利用擔任惠民縣供銷合作總社黨委書記、主任等職務便利,貪汙公款摺合人民幣共計90餘萬元;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100餘萬元;擅自決定不具有社員資格的人員借款300餘萬元,造成直接損失150餘萬元;擅自決定註銷下屬企業並轉入他人個人名下,造成直接損失300餘萬元。應當以貪汙、受賄、國有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