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職後,人事說過了試用期才給交保險,一年後才會有公積金,這種做法合理嗎?

北漂的90後


不合理,而且不合法。而且,細節見真章,這家公司連試用期的社保都吝嗇到不給員工繳納,可見格局不高。

一、社保和公積金都是強制繳納的

要知道,只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了用工行為,雙方也就建立了勞動關係,那用人單位就必須在30日內為員工繳納社保,也就是說,即使員工處於試用期,用人單位也是要給員工繳納社保。

而且現在很多城市的買房、車牌搖號都有連續繳納社保滿多少年的要求,所以如果因為試用期沒交社保而導致自己失去或者延後了買房、車牌搖號的資格,得不償失。另外,如果我們在試用期發生了工傷,工傷保險沒法用,要是用人單位逃避責任,那自己的權益就很難得到維護。

現在很多公司都不給員工繳納公積金,其實,公積金的繳納也是強制性的。

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浙江省住房公積金條例》規定,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企業均應為單位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浙江省住房公積金條例》還規定:單位和職工均有按照本條例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義務,並享有本條例規定的權利。

因此,企業應在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的同時繳納公積金。

二、公司違法成本低

過了試用期才給交保險,一年後才會有公積金,公司這樣做明顯是為了減少用工成本。因為企業給員工繳納五險一金的比例較高,需要承擔40%左右。假如按3000元的繳費基數計算,一個員工三個月的五險一金就能達到3600元。而這對於很多中小型企業來說,也是一筆不小的開支,本著“能省一點是一點”的原則,就算是違法的,他們也會這樣做。反正只要員工不去主動舉報,基本不會被相關部門發現,也不會受到處罰。而現實情況確實是大部分員工想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不會去舉報。

公司用人費用節省多,違法成本低,這就導致了公司會繼續這樣做。

三、兩種應對方法

很多情況下,公司也不想和員工糾纏社保公積金的爭議,所以如果員工堅持要求公司補繳社保,公司一般情況下也會同意的。

如果公司不同意,而你也不想繼續在這家公司工作了,那你可以針對公司沒有在試用期繳納社保這事到社保局舉報維權。也可以針對公司沒有給你繳納公積金的情況,向當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投訴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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焱公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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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很多公司都承諾員工試用期不給員工交社保,美其名曰等員工穩定了公司再交,公積金的話很多公司等的時間更長,甚至不交。下面來為大家解答一下這些做法是否合理:

一、員工入職不交社保是違法的行為

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員工自入職當月起公司就應當為員工繳納社保,當然不排除有一些特殊情況,比如員工本人在上家單位本月已經交過無需再交,或者是員工在月末那幾天入職社保系統裡無法增加,這些情況下公司不交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沒有特殊情況的話公司應當為員工按時繳納社保。

所以可以肯定的告訴題主公司這麼做是不合理的,員工入職表明了員工和公司勞動關係的建立,公司交社保是對員工的一份保障,比如員工在這期間發生工傷,需要看病社保就會發揮作用了。

二、對於公積金的繳納要分情況說明

由於繳納社保公積金會給公司帶來比較大的負擔,所以除了對社保有強制規定外,公積金這方面沒有硬性規定,只是說城鎮戶口的必須交,農業戶口的可交可不交。即使去申請勞動仲裁勞動仲裁委員會也不受理,當然如果是城鎮戶口的話公司一直不交可以去訴訟。

如果這份工作你很想去做,公積金這方面不必太過在意,但是社保的話是必須要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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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做法肯定不合理,而且違法。

只要入職,就必須繳納五險一金

按照勞動法的規定,一旦入職,不管是不是處於試用期,都要開始繳納五險一金,而且必須按照實際工資繳納。公司的這種做法明顯違反了勞動法的規定。

公司之所以這麼做,無非是想節省費用,但是這樣做嚴重違反了勞動法的規定,也侵犯了員工的切身利益和權益。

公司這麼做的根本原因在於違法成本過低,還需要加上法律保護和勞動維權的力度

按照勞動法的規定,一般五險一金的比例公司繳納大約在30%到40%之間,這對於公司是一筆不小的開支。但是鑑於目前勞動者維權的成本很大,而且勞動仲裁耗時也很長,很多員工選擇忍耐。這就讓公司違法有了僥倖的心理。因此,後續還得需要法律的完善以及勞動者維權的意願加強。

碰到這種情況,要提出疑問,實在不不行就要維權或者不加入公司

題主碰到了這種情況,一定要懂得維權。如果你擔心以後得出路,那就選擇另一家公司。在選擇公司的時候,一定要選擇那種合法合規的企業,以免出現類似事情的發生。


我看職場


一、試用期社保方面

1、試用期不買保險這個HR平時處理上有很多辦法,因為全國社保還沒有完全聯網,各地區社保政策不一樣,有的地區社保可以補繳半年,有的地區社保只能補繳前一個月,所以不知題主是哪個城市的。

2、試用期有個特殊性,試用期人員和企業直接都在互相考察,不合適了,任何一方提前三天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所以個別單位試用期就給員工上社保,如果剛入職沒幾天這個人主動離職或者被辭退了,就會導致對方工資較少,沒有錢抵扣社保應該個人扣繳的那一部分,資不抵債,人已經離職了,單位需要墊付費用,用人風險過大。

3、基於以上情況,很多單位為了避免不必要的糾紛,會選擇試用期補繳和員工約定不上社保,有的地區可以補繳社保,就會約定轉正後補繳試用期社保,來確保試用期人員流失社保費用浪費的情況。

4、題幹提到的試用期不交社保這個,很多單位都基於我上面說的原因在操作,所以也說不上好壞。

但是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所以試用期期間,單位是有義務給員工繳納社保的,只不過執行中有些走樣而已。

二、公積金方面

公積金以前是強制繳納的,後來國家政策做了調整,有些地區公積金不是強制繳納的。所以單位約定一年後繳納不違反規定,代表單位福利還可以,願意主動給員工增加福利,如果各方面都不錯可以繼續做下去。

希望對你有幫助。

我是默簡之,一級人力資源管理師,心理諮詢師,職業HR,分享職場心得,幫你答疑解惑,歡迎關注我,一起探討。


默簡之


1、過了試用期才買社保不合法、不合理、卻常見

勞動法規定,企業必須給員工購買社保,不區分試用期、轉正還是任何情況,只要是簽署了勞動合同的員工就必須購買。

因為各地社保增減員時間不同,有可能新員工入職時間是卡在增減員的時間之後的,所以購買社保會有所延遲,這個是合理的,比如當地社保增減員是每月20號,新員工入職時間是25號顯然是錯過了當月的增減員無法購買,那麼久需要推遲到下個月20號時候統一增員購買。所以只要是在一個月內購買的都是合理合法的。

但是試用期超過一個月要求過了試用期才購買的,則是違反勞動法條款,不合法!

很多企業都會說一些理由,比如試用期過後購買可以把之前試用期幾個月未繳的補繳、或者公司增減員是很麻煩的事情過了試用期統一買方便這些都是說辭,很常見卻不合法,勞動法不允許說企業不購買後續補繳也不存在方不方便一說。

2、公積金要求購買,但是並無強制規定

社保有《社會保障法》強制要求,而公積金則是《公積金管理條例》中提及企業“應當”購買,從字眼上來看“應當”≠“必須”,同時在各地相關管理部門、仲裁案例中也是不偏向支持企業一定購買公積金的,所以目前實際情形就是公積金並非強制購買的福利,而更類似企業額外福利。

所以1年後才有公積金相對合理、不違法。

以上觀點,請參考。 還請不吝點贊關注,給你更多職場方法論。職場教練李麟,十四年人力資源老司機,生涯諮詢師、管理諮詢師,職業伴侶,用過都說好。

職場教練李麟


對於這個問題,顯然是不合法的,因為根據勞動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如果錄用了一個員工,那麼就應當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並且與員工建立了勞動關係,試用期也是屬於勞動合同裡面的正式期限,並不是說額外的範圍。所以從試用期開始,勞動者就已經與用人單位建立了正式的勞動關係,那麼用人單位就有義務為勞動者繳納相應的保險,並且支付相應的工資。而並不是說勞動者要過了試用期之後才能夠享受這些權益。

但是在現實操作過程當中,可能有的用人單位會擔心,如果勞動者不符合錄用要求,在試用期後不能轉正,如果此時給他繳納了保險,將來還要解除會麻煩,可能會先拖著不辦,等到他轉正之後再辦。即使是這種情況,那麼也要提示勞動者一定要好好查一下,如果一旦轉正,那麼你保險的繳納期限應當是從以試用期的第一天開始計算,而不是從你轉正的那天開始計算,用人單位即使可以拖延一段時間,但是事後也是要對這段時間的保險進行補繳的。如果補繳不了,用人單位應當賠償這個期間的相關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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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從勞動者角度來看,這種做法一定是不合理的;如果從創業老闆來說,這種做法有一定的合理性。

從創業老闆來看,要體味創業的艱辛,可以先繳納保險,不一定強制繳公積金。

作為每一個創業老闆都希望把公司經營好,也希望給公司員工發放高的工資、高的福利。

就像有一個創業老闆說的一樣,不要說買保險,買公積金,只要我公司發展的好了,我可以給他買房子,給他買汽車。

在公司創業的艱難期,創業老闆也希望在進入公司的員工能夠同創業老闆一起同甘共苦,體驗公司的發展不易,為公司節約每一份成本。

公司的試用期在一個月以內,過了試用期交保險,並且補交試用期的保險,那是無可非議的。

如果試用期過長,比如說三個月六個月,不過試用期不交保險,的確可以節約一部分成本。然而損傷的是公司的口碑,在下次招聘時將會更難。另一方面如果說試用期五個月,而不轉正不交試用期社會保險,往往會引發員工的投訴;並且員工一告一個準,必須要給他補交社保,同時還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那將是得不償失的,叫做名利雙損。

公積金的繳納,在很多地方都不是強制性的,所以說這一項可以酌情處理。

從一個打工者來看,為勞動者按照國家的規定交五險一金,是最有保障的。

作為每個出來打工的人,都希望自己的工資高福利好。同時作為一個合法的用工單位,也需要按照國家的法律法規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這裡的合法做法是,勞動者上班一個月之內,單位必須要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當地公積金機構強制交納公積金的,按照當地政策執行,沒有要求強制繳納公積金的可以不繳納公積金。

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是比較核心的內容,不為員工繳納這些保險,其實有的時候也會遭遇較大損失的。

有一家創業型機加工公司,沒有及時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在第七天員工出現了工傷,整個工傷損失49000多元,全部由用人單位支付。員工才到企業上班六天,可以很確定的說沒有為企業創造任何價值,但是企業付出了49000多。從此這家企業重視了社會保險的繳納,特別是工傷保險的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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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劉強東層說過,作為企業就應該給員工繳納五險一金。因為這是員工60歲以後的保命錢,如果企業在這上嚴重剋扣和壓榨,那麼你還算什麼企業?你一家企業的價值感和成就感在什麼地方!

京東集團掌門人劉強東曾接受採訪的時候就明確的說到,社保是作為一個勞動者退休以後的保命錢,是我們作為一個普通人最基本的生存和生活保障。

他曾是這樣說的,

“京東集團員工有16萬,不論是京東的快遞員,保潔員以及保安,所有人員都必須跟京東集團直接簽訂勞務合同。不容許有一個員工去做外包,或者是勞務派遣。如果不這樣做,京東集團一年就可以省下17個億,就是17個億的純利潤。但是我作為京東集團的老大,就要為京東集團的這16萬名員工負責任,不能犧牲兄弟們60歲以後的保命錢來作為企業的利潤。這筆錢是可恥的,是沒有良心的。作為一家企業,你的社會價值和成就感從哪裡來?作為一個企業賺錢並不是你唯一的目的!”

劉強東的這段話,不知道點醒了多少黑心企業和不給員工繳納社保的企業。劉強東也曾經這樣說過,看一家企業是否是好企業,就看對公司的員工壓榨的厲不厲害。與其說是節儉運營成本和人力資源成本,其實不就是在看對公司的員工壓榨的夠不夠徹底和厲害嗎?

由此可見,社保和住房公積金即使企業的責任和使命,你是作為我們一個普通勞動者該有的勞動保障和福利待遇。

二、勞動法有明確規定,勞動者同這家企業建立勞動合同以後,就必須在30天之內為員工繳納社保,住房公積金並不是法律規定,但是也有義務。

我們現在的很多企業,不論是小私企民企又或者是大公司,不給員工繳納社保和公積金,又或者給員工變相繳納社保和公積金的現象嚴重存在!有百分之七八十的小私企和小微企業嚴重存在這樣的問題。

變相繳納的情況是,一年以後才給員工繳納住房公積金,或者只給員工繳納社保,不給繳納公積金,或者一年以後才給員工繳納社保和住房公積金,又或者乾脆直接不給員工繳納社保和公積金。

按照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只要勞動者同企業建立勞動關係,不論是在試用期還是轉正以後,都應該在30天之內為員工繳納社保,這是作為企業的勞動職責和強制性的。如果不繳納或者變相繳啦,就是違反勞動法。

住房公積金雖然不是法律明確規定的,但作為一家好的企業,應該有義務去為員工繳納住房公積金!

三、遇到這樣的情況該怎麼處理了?應該去做一下兩點:

你同這家企業建立勞動關係以後,如果你對社保和公積金的繳納有很強烈的需求。那麼在入職時,就一定要將有關社保繳納和公積金繳納的問題同企業進行明確的溝通,看什麼時間才給繳納,公積金是否給予繳納?

如果企業變相給員工繳納社保或者不給於繳納,作為勞動者你應該做到兩點:

第一點是,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即使你在試用期還沒有轉正,就應該要求企業去給你繳納社保和公積金。至於公積金的繳納沒有硬性的法律規定,但是你完全可以要求。

第二點是,如果企業不給你繳納,或者在你請求以後仍然不給繳納,要麼選擇離職,同時離職以後你可以去向勞動局和有關部門反映該企業的違法情況。依法運用法律的權威去維護自己的職業權益和職業地位。

希望有所啟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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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你來往


過了試用期才繳納保險不合法。

試用期雖然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考察期,但試用期是包括在勞動合同期中的,也就是說,勞動者實際上已經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係,用人單位必須依法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併為其辦理社會保險。

一年不繳公積金也不合法。

住房公積金並不是可繳可不繳的,按照法律規定必須要給員工繳納。相關的法律依據是《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裡面的條款明確的規定了用人單位要辦理公積金的繳存登記、需要設立公積金的賬戶、每月匯繳公積金等事項,都強調是“應當辦理”,因此,住房公積金也是強制繳納的。

很多公司在繳納五險一金的問題上都有許多不規範的操作,建議決定入職之前向公司的人事問清楚,包括繳費的基數額度這些,別等入職後才發現貓膩,弄的自己很被動,進退兩難。


上林院


這種做法明顯不合法的,不去也罷。

一個公司的最基本底線——遵紀守法都沒有了,不要指望對員工會好,相反更多是在員工身上剋扣,撈取最大利益。

如果你不想事多,就直接拒絕offer,如果彰顯正義,完全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和公積金中心進行舉報。

以下法條可依:

關於社會保險——《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2018修正)》

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第六十條: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關於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十五條: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並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者轉移手續。單位與職工終止勞動關係的,單位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並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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