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非亲生,离婚能否要求还彩礼?

N海都记者 林威 通讯员 邱晟恩 郑艳

已登记结婚,但共同生活时间短暂,彩礼能否要求返还?发现孩子非亲生,能否主张精神损失费?近日,罗源法院审结一起离婚案,考虑双方已登记结婚并维持婚姻一年多,酌情按40%返还彩礼;而女子婚前与他人发生关系,不确定是否受孕情况下与男子结婚,致其遭受精神损害,需赔偿2万元。

办婚礼次日 妻子就回了娘家

陈丽与李东(均为化名)是网友,接触多次后,双方感觉不错,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并于2016年底同居。第二年2月,陈丽发现怀孕了,李东满心欢喜,两人登记结婚,并举办了订婚仪式。11月,陈丽生下一个男孩。

2018年1月,两人又按民间习俗,办了结婚宴。可婚礼次日,陈丽就回了娘家,两人再没一起生活。今年4月,陈丽来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同时提出孩子由其抚养,李东需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

审理过程中,李东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做亲子鉴定,发现孩子非亲生。得知结果后,李东同意离婚,但要求陈丽返还彩礼、礼金,举办婚礼、婚宴等各项开支24万多元,以及订婚、结婚戒指4枚和从其家里拿走的银元3枚,还要赔偿他精神损失费5万元。庭审中,陈丽确认收到彩礼13.3万元。

戒指、见面礼等 是赠与不属彩礼

罗源法院审理认为,彩礼是婚约方为达到结婚目的,向对方或对方亲友赠送的金钱或财物。双方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的,应予支持。而夫妻共同生活,要两人共同履行夫妻、家庭义务,是一种持续、稳定的状态。两人结婚至今不足两年,婚礼次日陈丽即回娘家,不符合传统意义上夫妻共同生活的特性。

法院判决,陈丽酌情返还40%彩礼,即5.32万元。戒指、见面礼及银元等系赠与,不属彩礼范畴,不需返还。而婚内所生孩子非亲生,致李东遭受精神损害,陈丽需付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

法官说法

这些情况 彩礼应返还

《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对办理结婚登记后返还彩礼的情形作了原则性规定,即未办登记手续,或者虽办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彩礼应当返还。办理结婚登记后已共同生活的,在没有证据证实因给付彩礼致生活困难的,原则上不返还。

本案中,双方已登记且共同生活,存在因共同生活消耗部分彩礼的可能,故应考虑共同生活时间、彩礼数额,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经济状况等,酌定数额。由于结婚时间较短,彩礼数额较大,可适当放宽“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认定标准,但返还比例不宜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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