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河南商丘一城管局长之子涉"非吸"被追逃

一对夫妻涉"非吸"被快速提起公诉,律师认为检方公诉罪名不成立。两兄弟涉"非吸"被举报,公安机关接报后却没了下文,直至几年后才立案侦查,但追责却"忽略"两兄弟中一人。个中玄机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

2019年10月12日,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梁园区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尚法新闻(ID:zgsbfzzk)发现,该起案件中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梁园区检察院")作为公诉方,被告人是石孝杰、张杏丽(两人系夫妻关系),涉案金额近四千万。

11月15日,石孝杰、张杏丽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梁园区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与一年。

检方以涉嫌"非吸"对石孝杰夫妇提起公诉

据梁园区检察院起诉书显示,被告人石孝杰、张杏丽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于2015年被商丘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刑事拘留(上网追逃),2016年7月1日被南阳市警方抓获并于7月5日被押解回商丘市执行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两人于2016年8月11日经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8月12日被商丘市公安局白云分局执行逮捕。后张杏丽因病于2017年4月13日被保外就医,同年8月18日,石孝杰因尿毒症被商丘市公安局白云分局转取保候审。

尚法新闻(ID:zgsbfzzk)发现,该案由商丘市公安局白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孝杰、张杏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7月25日向梁园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起诉书称,经梁园区检察院査明:2014年8月份至今,石孝杰、张杏丽在商丘市梁园区酒厂路南头路西"商丘众帮寄卖有限公司"以高息为诱饵,以不特定人员为对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75户,其中报案合同114份(含借条),报案合同本金人民币4227.10万元;扣除客户报案利息人民币278.17万元,未偿还报案金额为人民币3948.93 万元。

梁园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石孝杰,张杏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律师认为检方指控罪名不成立

对此,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洋在辩护时称,被告人石孝杰不具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公开性"、"社会性"、"利诱性"构成要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必须要求行为人"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并且要求行为人"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同时规定"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向社会公开宣传"包括以各种途径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以及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等情形。

王洋律师表示,根据上述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行为人吸收资金时未向社会公开宣传而是针对特定亲朋好友、邻居故里借用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且石孝杰有关的投资人在本案中均不属于社会不特定对象,石孝杰在筹集资金时没有采取公开宣传的方式,不属于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更没有诱导借款人的行径,不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基本构成要件。

王洋律师指出,截止开庭,石孝杰多次提供财产线索并愿意积极配合追缴减损,但至今未得到司法机关的答复及采取相关措施。本案中大部分的出借对象是有能力有资产的,若司法机关积极应对完全可以弥补投资人的损失。

因此,王洋律师认为,石孝杰依法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城管局长儿子涉嫌"非吸"6.2亿被追逃

尚法新闻(ID:zgsbfzzk)调查发现,军人出身的石孝杰,早年靠着做药材生意赚取了人生"第一桶金"。随着生意的不断做大,成立了"商丘众帮寄卖有限公司"。在此过程中,因为生意缘故,石孝杰与曾经的战友、同学、以及自家亲戚朋友,均有过资金往来。

据石孝杰介绍,他人生的"转折点"出现在2014年。

「聚焦」河南商丘一城管局长之子涉

2014年3月,刘甲、刘茂(以下简称"刘氏兄弟")因工程需要联系上石孝杰,表示想暂时借钱周转一下。因刘茂与石孝杰儿子石磊系同学关系,并且刘氏兄弟是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城市管理局局长刘某海儿子,基于上述原因,石孝杰答应了借款。

石孝杰向尚法新闻(ID:zgsbfzzk)表示,刚开始是有借有还的,但从2014年9月后,刘氏兄弟便因各种原因以及口头答应,只借不还。

截止2014年底,累计借款已高达3250万元。

「聚焦」河南商丘一城管局长之子涉

石孝杰介绍称,2014年12月12号,他带着刘甲、刘茂的借款手续及银行流水单前往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报案。当时接案的是平原分局陈明君副局长及一个刘姓警官,在对他们进行询问情况并做了笔录之后,便不了了之。

针对案件进展,尚法新闻(ID:zgsbfzzk)电话采访了陈明君副局长,其回复称不清楚情况后便挂断了电话。

石孝杰还称,今年6月16日,他们再一次前往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区白云分局报警,并递交了刘氏兄弟签订的借据以及其他材料,但警方在收取材料后,仍没有采取相关措施。石孝杰表示,只要刘氏兄弟将欠款还清,他完全有能力偿还75户亲属朋友的借款。

据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区白云分局副局长王林向尚法新闻(ID:zgsbfzzk)回应称,针对刘氏兄弟案件,局里已经成立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专案组进行调查,至于其他情况,则不清楚。

11月11日,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副局长崔兵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截止目前,警方一直对刘甲进行追逃。针对刘氏兄弟都存在借款行为,警方只对刘甲追逃,却没有追究刘茂的责任,崔兵回应称,警方是针对案件立案的,而不是对某个人。现在案件已经由梁园区法院受理并开庭审理,其他情况可以向法院了解。

据石孝杰反映,2015年3月10日,刘甲因涉嫌非法吸收6.2亿元公众存款曾主动投案过,但因为公安侦查时间过长,案件超期羁押的缘故于2016年11月被放出来。同年因商丘光大投资公司老板杨晗案件被永城公安确定为追逃对象,2018年年初,因涉嫌非法吸收6.2亿元公众存款被平原分局确定为追逃对象。截止目前,警方仍未抓捕到刘甲。

尚法新闻(ID:zgsbfzzk)注意到,在刘氏兄弟向石孝杰借款的3250万元中,其中刘茂借款借据一共13份,共计金额1920万元。此外,石孝杰表示,还有一笔70万元借款,转到了刘茂指定的其姨父的账户,无借款借据,因此,刘茂共借款1990万元。刘甲的借款借据只有3份,金额是1260万元。

令石孝杰不解的是,警方在对刘甲进行追逃的过程中,对刘茂却进行了选择性忽略。对此,他怀疑可能是因为刘氏兄弟父亲刘某海的缘故。

11月11日下午,尚法新闻(ID:zgsbfzzk)电话联系到商丘市梁园区城市管理局局长刘某海,他说有事见面说,便挂断了电话。

法院判定石孝杰夫妇有罪

11月15日,商丘市梁园区法院经审理对上述案件作出判决。梁园区法院认为,被告人石孝杰、张杏丽非注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且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系共同犯罪。

关于辩护人认为该案不具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公开性、社会性、利诱性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本案中集资参与人高达70人,近四千万巨额资金无法偿还的严重后果,扰乱了金融秩序,社会危害性较大,完全具备吸收公众存款的公开性和社会性,故对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梁园区法院判决:石孝杰、张杏丽两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与一年。

律师:应对两人均展开侦查

就此案,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扬在11月12日接受尚法新闻(ID:zgsbfzzk)采访时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必须要求行为人"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并且要求行为人"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同时规定"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李扬副教授指出,在该案中,刘氏兄弟都存在借款行为,如刘茂成立共犯,则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此外,北京厚大合川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闯律师认为,并非吸收公众存款即扰乱公众秩序。"公开性"、"社会性"是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重要条件。所谓的"公开性"、"社会性",即采取各种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从而达到吸纳"社会不特定的人"的资金的目的。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规定:向亲朋好友或者单位职工这种特定的人吸收存款的,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刘闯律师表示,如果本案定性为犯罪,那么公安机关就应当对相关的"犯罪所得"予以追缴,以最大程度维护受害人的损失。

11月20日,石孝杰向尚法新闻(ID:zgsbfzzk)表示,他认为梁园区法院作出的判决有失公正。下一步,他们将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目前,石孝杰夫妇因病均在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接受治疗中。对于该案件的进展,尚法新闻(ID:zgsbfzzk)将继续予以关注!(韩湘子 记者 李海洋)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