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赦令的適用

特赦令的適用

一、解讀九類特赦對象

1、參加過抗日戰爭和解放戰爭的犯罪分子,時至今日已經近百歲了,關在監獄的屈指可數,放出來也是人畜無害了。

2、參加過建國後的對外戰爭的,最近就是對越自衛反擊戰了。這些人已經五十多歲以上了。

3、建國後參與國家重大工程建設“並”獲得省部級以上榮譽稱號。一定要看到這個“並”字,僅獲得省部級以上榮譽稱號而非參與“國家重大工程建設”,是不符合條件的。“國家重大工程“是有明確的範圍。

4、曾經是現役軍人“並”獲個人一等功的。還是要注意這個“並”字,在其他行業(例如警隊)獲得的一等功以及集體一等功,不符合特赦條件。

5、“過當”類犯罪。原判三年以下或餘刑一年以下。

6、75週歲、嚴重殘疾且不能自理。這仍然是並列關係。只符合一項是不行的。“嚴重殘疾”是有明確範圍的。

7、輕微的未成年人犯罪(三年以下)或餘刑一年以下的。

8、喪偶婦女有未成年或嚴重殘疾子女要撫養,原判三年以下或餘刑一年以下的。

9、假釋已過五分之一考驗期或管制的。

二、限制條件

1、有重大人身危險性、社會危害性的,不赦,老人除外。

2、餘刑十年以上者不赦,老人除外。

3、曾經特赦者不赦。

4、不認罪不赦。

5、現實危險性不赦(自由裁量權)。

三、特赦令對刑事司法的示範作用

從特赦令解讀刑事政策,仍然是寬嚴相濟,只是更加明確,並起到了“風向標“的作用。

1、對老殘婦孺的照顧,這是現行刑法確認,並在刑事司法中踐行的原則。特赦令對喪偶且承擔監護責任的婦女的照顧,是一個新的舉措,估計會成為刑法下一次修正時的內容,至少會成為刑事司法中一個重要的量刑情節。

2、對重大功臣的特殊照顧,這是刑訴法修改後的第一次公開試水。將功補過,古已有之,但是在刑事審判中不作為公開的量刑情節。在特赦令的示範作用下,未來將成為審判時比較重要的考慮因素,值得納入辯護意見中。

3、對“過當”犯罪的原諒,在審判中應該已有體現,用特赦方式進一步寬容。這意味著,今後的刑事司法實踐對“過當”犯罪的尺度將越來越大。

4、對主觀惡性深、危害大的嚴重犯罪,繼續保持嚴打態勢,絕不寬容。

從特赦令可以提煉出幾個關鍵詞:減負(老殘),論功,揚善(過當),懲惡。

近幾年特赦令出現的頻率較高,說明高層開始靈活運用法律賦予的權力,調整刑事司法中某些僵化的環節,釋放出刑事司法改革的一些信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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