唆使他人非法信訪牟利,“訪民經紀人”獲刑2年

唆使他人非法信訪牟利13000元

“訪民經紀人”獲刑2年

11月22日,沭陽法院對多次唆使他人非法信訪的孫新中進行公開宣判,以尋釁滋事罪判處被告人孫新中有期徒刑兩年,並追繳被告人孫新中違法所得人民幣一萬三千元。

唆使他人非法信访牟利,“访民经纪人”获刑2年

被告人孫新中,男,1962年10月10日出生,漢族,小學文化,住沭陽縣耿圩鎮孫莊村溝南組。

經審理查明,2017年12月至2018年11月期間,被告人孫新中在信訪人的信訪事項與自己沒有關聯的情況下,以牟利為目的,先後唆使信訪人張某某、朱某某、袁某某、劉某、章某某等人到北京的中央機關辦公區域非法信訪,以此製造影響牟取非法利益,先後從上述五名信訪人處共獲取現金一萬三千元。

唆使他人非法信访牟利,“访民经纪人”获刑2年

法院認為,被告人孫新中帶領、唆使他人多次在中央機關辦公區域起鬨鬧事,造成該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遂依法作出判決。

縣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 刑事審判庭庭長 顧廣浩:

被告人孫新中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計自2018年11月22日起,至2020年11月21日止。二、追繳被告人孫新中違法所得人民幣一萬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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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宣判後,相關部門也對孫新中案進行了解讀並作出提醒。縣法院相關負責人表示,判處孫新中尋釁滋事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

縣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 刑事審判庭庭長 顧廣浩:

我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構成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以下,或者是拘役、管制。本案中,被告人孫新中已經嚴重擾亂了北京中央機關辦公區域的公共秩序,嚴重妨礙社會管理秩序,造成了公共場所秩序的嚴重混亂,故被告人孫新中的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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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認為,此案中,孫新中煽動他人到非信訪接待場所採取過激方式表達訴求,並從中非法牟利,構成犯罪,受到了法律的嚴懲。公安機關提醒廣大市民,切莫採取非法手段表達訴求,否則必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縣公安局副局長 黃晉軍:

在此,我們沭陽公安提醒:越級走訪,在非信訪接待場所走訪;拒不通過法定途徑提出訴求,不依照法定程序提出信訪事項複查、複核,或者在信訪接待場所纏訪,煽動、串聯、脅迫、誘使他人採取過激方式表達訴求,擾亂信訪工作秩序的;以信訪為名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或者強拿硬要公私財物的,都將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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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信訪局相關負責人也表示,表達利益訴求是每一個公民的權利,要求合理,表達更要合法。合理合法的利益訴求都會受到保障。利益訴求一旦超越法律的界線,必將受到法律的制裁。

縣信訪局副局長 徐闖:

信訪人反映訴求,要注意以下幾點:一是選擇合適的信訪方式。二是依法逐級走訪。三是信訪訴求要合理合法。四是謹防上當受騙。不要聽信任何人傳授的所謂上訪經驗,不要相信所謂的大鬧大解決。本案中,一些信訪人受孫新中矇騙,不僅遭受了經濟損失,而且自身的鬧訪行為也已經涉嫌違法犯罪,也將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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