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嫂“送”房給妹妹,妹夫想“搶”走一半,大哥送他“淨身出戶”

哥嫂“送”房給妹妹,妹夫想“搶”走一半,大哥送他“淨身出戶”

【1】“長兄為父”

大楊家裡經濟條件不是很好。九幾年上大學的時候就開始打工掙錢。那個時候,雖然學費、生活費都不高,但是一年幾千塊錢,對於他家來講已經是一筆不小的支出。一開始小打小鬧掙點生活費,後來認識了一些朋友,剛畢業也沒找工作,註冊了一家自己的公司。那個時候,選對路了掙點錢也不是太難的事兒。等到零幾年的時候,已經在當地發展的相當不錯。

大楊的妹妹跟著父母在老家,跟大楊差了6歲,妹妹後來上學的錢都是大楊管,真正是做到了“長兄為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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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說“幸福的家庭只有一個幸福的理由,不幸的家庭理由千千萬萬”。對於大楊來講,最大的不幸就是在05年的時候,父母在同一年去世。父母去世之後,他把妹妹帶了過來,在自己公司安排了一個職位。

大楊的愛人是當時剛註冊公司時候的同事。那個時候整個公司就倆人,後來倆人發展成戀愛關係,結婚生子。為了工作上的方便,大楊就讓他愛人退出了公司,專心在家帶孩子,偶爾幫幫忙。

大楊的愛人為人相當不錯,挺開朗,有點“什麼事兒都不在乎”的性格。雖然有時候耍點小脾氣,但是對大楊、對妹妹心眼都很好。她非常瞭解大楊和他的家庭情況,也希望能給大楊更多的關愛,分擔丈夫的一些壓力,而且在大事兒上從來不干涉丈夫的決定。

大楊是懂得感恩的人,也特別注重家庭親情。當時讓愛人退出公司,一個是為了避嫌,最重要的原因也是考慮到擔心工作上的衝突影響家庭關係。後來大楊把岳父岳母也都接了過來,給他們買了房子,安頓在身邊。

大概在08年左右的時候,妹妹結婚了。大楊當時不太同意,他對準妹夫不太看得上,跟妹妹說過幾次。雖然大楊是當哥哥又當了半個“父母”,但是在感情這個事情上,妹妹並沒有真正聽進去。既然妹妹自己選擇了,大楊也沒好再幹涉什麼。

那個時候還沒有實行購房限購政策,大楊跟愛人商量了一下,在妹妹結婚之前,給妹妹全額買了一套房子,當做是給妹妹的結婚大禮。

妹妹結婚之後不到三年的時間,就跟丈夫之間產生很大分歧,鬧到離婚的地步。更可氣的是,丈夫還打算要分這套房子,而且提出來要分一半兒!要知道,這套房子在當時的價格已經到了400多萬。

【2】妹夫“淨身出戶”

大楊找妹夫就談過一次。與其說談,不如說是“告誡”。

大楊特別瞭解妹妹,大事兒上妹妹一般沒什麼主意,全靠大哥。在找妹夫談之前,大楊問過妹妹的想法和房子的事兒。妹妹對離婚的態度非常堅決。而且還好,妹妹沒到那麼糊塗的地步,結婚之後,丈夫提過幾次要在房本上加上他名字的事兒,妹妹沒答應。照著她丈夫的話說,就是“自打結婚之後就沒把他當成自己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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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來在妹妹結婚之前就對這個妹夫不看好,現在跟妹妹鬧離婚,也沒什麼好說的。大楊就一個意思:要離就痛痛快快的,別有什麼雜念,房子的事兒別想!真想鬧下去,就法庭上見。

這個妹夫的想法挺“天真”。是不是被當成“一家人”,不完全取決於別人。但是從離婚時提出的條件上來看,挺幼稚。

妹夫瞭解大楊的性格,對於房子的來龍去脈很清楚,他更清楚這樣爭執下去的結果是什麼,也就是敢跟大楊妹妹這麼說而已。最後倆人辦理了離婚,離婚之前甩給妹妹一句話:

“你們家從來沒有把我當成一家人!房子我不要了,我淨身出戶,這回你們滿意了吧?”

話雖這麼說,該分走的錢一分也沒少。

在處理妹妹這件事情上,大楊的愛人做的挺到位。作為嫂子,什麼主意也沒出,只是安慰,一直幫著妹妹疏解情緒。對於她來講,做這些已經足夠了,跟大楊“分工”特別明確。

【3】婚前的“財產保護”

這個事情不復雜,也就是透出點“人性”而已。大楊是我的一位好友,一家人都很熟識。對於處理的結果上,我認為挺好。對於妹夫來講,不做過多的評價,細節也不在這裡過多闡述,相信大家有自己的評判標準。

這個事情有兩個關鍵點:一個是大楊給妹妹全款買房子,一個是妹妹婚後的“明智”

  • 當初給妹妹買婚房,是出於對妹妹的關愛。其實全款也好、貸款也罷,婚前也好、婚後也罷,都不太重要,只要登記了妹妹的名字,都可以看做是妹妹的個人財產。
  • 但是如果妹妹禁不住丈夫的“勸說”,一不小心加了丈夫的名字,問題就比較麻煩,丈夫在離婚的時候就真可能要分走一部分房產。

所以,在這個事情的處理過程中,拋開人性不談,上面這兩個點很重要,這是最後保護好妹妹利益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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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這個事情,希望給到兩點提示:

1.涉及到的與婚姻相關的財產界定

上面這個事情中,毫無爭議,房子屬於大楊妹妹的婚前個人財產。

因為不動產的登記制度,體現在房產證上的產權人信息是一個評判財產共有情況的非常重要的依據。但是,如果加上了妹夫的名字,房子的所有權人就發生了變化,不再只是妹妹一個人的。

在上面我們提到,與全款貸款、婚前婚後無關,是因為購買房子的錢不是來自於妹妹、妹夫的共同財產,與諸如父母出錢給自己孩子買房的道理相同。即使是貸款的話,妹夫能分走的,只是已經還貸的部分,也不涉及房屋產權問題。

2.個人財產變成共同財產,不等於“外人”變成“自己人”

照著妹夫的話說:從來沒把他當成自己家人。

還是那句話,是不是“自己人”是兩頭看的問題。只有把財產變成共同的、才算是當成自己人,這種看法從邏輯上講不通。

這裡不去放大什麼“防備之心”。有些朋友說:浪費的青春怎麼算?對自己的安全感在哪裡?等等。因為每個人都有自己的立場,看待問題的角度不同。

記得有個笑話:小兩口剛結婚,家裡進了蟑螂,妻子冒出一句“怎麼你們家有蟑螂”?丈夫一氣之下跟妻子鬧離婚,都搭夥過日子了怎麼還說“你們家”?這只是一個笑話,但是透出的,是每個人對待家庭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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