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內採購境外發貨,涉及國內註冊商標281個!一夥人銷售假冒“LV”等商品獲刑

近日,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三中院)審理了一起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案件,該案的5名被告人為牟取非法利益,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採用境內採購境外發貨的模式,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達2566萬餘元,數額巨大。

上海三中院以犯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被告人遊某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400萬元;判處被告人康某有期徒刑四年九個月,並處罰金350萬元;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四年九個月,並處罰金350萬元;判處被告人代某有期徒刑二年九個月,並處罰金100萬元;判處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10萬元。

境内采购境外发货,涉及国内注册商标281个!一伙人销售假冒“LV”等商品获刑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三分院起訴指控,2006年8月起,被告人遊某、康某、王某、代某、徐某等人,利用互聯網銷售平臺、售假網站,向境外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遊某等人先後租賃上海市普陀區古浪路、湖北省公安縣鬥湖堤長江路兩處房屋作為客服中心,招募謝某等人(另案處理)作為客服,通過在境外網站、論壇發佈廣告招攬客戶,向境外銷售假冒“Nike”“Ralph Lauren”“Louis Vuitton”等品牌的商品;待客戶下單後,根據訂單需求安排張某等人(另案處理)在國內採購假冒品牌商品後,通過物流公司將商品發往境外;嗣後,通過銀行電匯、西聯匯款等渠道收取貨款。

期間,被告人遊某負責設計、維護售假網站以及管理銷售業務;被告人康某負責售假團伙財務記賬及審核、發放貨款及工資;被告人王某負責聯繫採購假貨、安排物流發貨;被告人代某負責財務記賬、發放貨款及工資,同時負責部分採購假貨任務;被告人徐某受遊某委託,為該售假團伙設計、維護售假網站,提供技術服務。

經上海司法會計中心有限公司鑑定,2006年8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遊某等人銷售訂單清單中的列支金額按照有運單號並扣除退款後的金額與2009年12月以後客戶下單郵件進行匹配,涉及在國內註冊的商標281個,訂單金額3506萬餘元。其中,經權利人鑑定系假冒品牌商品的商標有34個,訂單金額2566萬餘元。

同時經鑑定,2011年至2014年,遊某、康某、王某賬戶標註“分紅”金額均為115萬元;2014年1月至2018年4月,代某賬戶標註“工資”金額為70萬餘元;2015年5月至2018年4月,徐某賬戶標註“工資”金額為5.68萬元。

境内采购境外发货,涉及国内注册商标281个!一伙人销售假冒“LV”等商品获刑

上海三中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遊某、康某、王某、代某、徐某為牟取非法利益,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達2566萬餘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依法應予處罰。被告人遊某、康某、王某在本案售假活動中雖分工不同,但均屬管理層,其所起作用相當,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當依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代某、徐某在共同犯罪中則處於從屬地位,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

五被告人到案後均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五被告人在庭審中均能自願認罪,並主動預繳部分罰金,依法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遊某積極檢舉揭發他人犯罪,雖尚未查證屬實,但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徐某到案後利用自己的專業知識,對偵查機關收集證據、查明本案事實起到了一定作用,可酌情從輕處罰。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認罪、悔罪表現,上海三中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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