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8)桂0502执恢33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桂0502执恢337号

陈荣焕、吴小妹: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与被执行人陈荣焕、吴小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们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桂0502执恢33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陈荣焕、吴小妹名下位于北海市北海大道166号东峰广场14幢1单元0401号房屋【房产证号:北房权证(2014)字第065915、065916号】。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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