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殺人罪,過了20年就沒事了?

在韓國電影《信號》中,犯罪嫌疑人綁架殺害了一名小女孩,韓國警方几經週轉找到了犯罪嫌疑人,但犯罪嫌疑人故意周旋,最終拖到了15年追訴時效到期。今天我們聊一下我國的刑事追訴時效制度。


什麼是追訴時效

指根據刑事法律規定的,對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責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不再追究刑事責任。


我國關於追訴時效是如何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①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為5年。②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為10年。③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為15年。④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為20年。如果20年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後,仍然可以追訴。

法條有點生硬,舉兩個案例你就明白了。

  • 案例一
故意殺人罪,過了20年就沒事了?

“湖南新晃埋屍案”:2001年,新晃縣下崗職工杜少平採取不正當手段,違規承建了新晃一中操場土建工程,並聘請羅光忠等人管理。在施工過程中,杜少平對代表校方監督工程質量和安全的鄧世平產生不滿,懷恨在心,於2003年1月22日夥同羅光忠將鄧世平殺害,將屍體掩埋於新晃一中操場一土坑內。目前2人均被依法逮捕,並以涉嫌故意殺人罪被提起公訴。

在本案中,兩名犯罪嫌疑人涉嫌的是故意殺人罪,故意殺人罪在中國刑法中最高刑為死刑,那麼追訴時效期限為20年,案件距今經過16年,還未過訴訟時效,當然應當對其進行追訴。當然退一萬步講,即便該案過了20年,因為案件性質惡劣,影響太壞,可以適用追訴規定的兜底規定對二人進行追訴,即“如果20年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後,仍然可以追訴”。

案例二

張三2010年10月,在廣州飛車搶奪某女性錢包,合計財物價值1000元。2019年10月,張三在某次喝酒後說出此事,一起喝酒的朋友向警方報警,警方抓獲張三後,張三對自己2010年10月的搶奪實踐供認不諱。

在本案中,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張三的行為構成搶奪罪,且數額較大,應當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根據之前我們說的追訴制度,張三的犯罪行為最高刑為3年有期徒刑,其追訴時效為5年。儘管張三對自己犯罪行為供認不諱,但到2019年距其犯罪行為已經過了9年了,超過了追訴時效,張三也不用坐牢了。


追訴時效延長

《刑法》第八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這兩條都是關於時效延長的規定,通俗理解就是,如果公檢法對案件立案了或受理了,人跑了,那無論你跑多少年,追訴時效都存在。第二款主要是為了解決人民群眾告狀難的問題,群眾去報案了,公檢法卻不立案,那麼無論過了多久,依然可以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舉個例子

  • 案例
故意殺人罪,過了20年就沒事了?
故意殺人罪,過了20年就沒事了?

1994年7月2日,張家界慈利縣洞溪鄉洞溪村張某恆因稻田引水灌溉之事發生衝突,被同村村民張某卓、張某標(張某卓之子,16歲)用殺豬刀刺傷,因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案發後,張某卓被慈利縣公安局收容審查,犯罪嫌疑人張某標外逃。2019年9月29日,警方成功抓獲在外潛逃25的犯罪嫌疑人張某標。

該案就屬於追訴時效延長的情況,儘管案件已經過去了25年,但警方早已立案,該案的追訴時效一直都存在,因此犯罪嫌疑人在25年之後被抓捕依然要為自己的行為負上刑事責任。


訴訟時效中斷

《刑法》第八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後罪成立之日起計算。

以之前張三搶奪的案例解釋一下就好理解了,之前說過張三在2010年10月搶奪了財物,其追訴期到2015年10月。警方2019年10月張三抓獲後,發現張三除了2010年10月搶奪了財物,在2015年9月還犯了強姦罪,那麼張三2010年10月搶奪罪的追訴期就要從2015年9月犯強姦罪時重新計算5年,即到2020年9月。此時的張三對2010年9月的搶奪犯罪也要負刑事責任。


為什麼要有追訴時效規定

追訴時效規定在世界各國的刑罰中都有規定。學術界為追訴時效規定存在必要性提供了很多理論上的支持,但總結起來就是兩點,一是穩定,二是省錢

穩定:刑罰的目的之一是為了改造犯罪分子棄惡從善,如果一個人犯罪後,多年不再犯罪,那麼法律推定他已經沒有社會危害性了。犯罪分子犯罪時,對社會、受害人造成了侵害,時間經歷了多年,法律推定犯罪分子對社會、受害人造成的侵害已經逐漸修復。

省錢:這個好理解,一個過了多年的案件再進行偵破,無疑要花費巨大的人力物力,佔用更多的司法資源,這時把司法資源放在現有的、較近的案件上,無疑更有利於社會安定,也能將司法資源的使用效率最大化。

法律不是萬能的,也有自己的謙抑性,刑罰也要剋制自己追訴的慾望,法律不會保護在權利上睡覺的人,哪怕他是司法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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