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徒手爬货架摔成九级伤残,企业、劳动者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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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总是在不经意间

发生......


徒手爬货架取货,职工意外受伤


2016年7月,叶某入职广东佛山黛某公司任仓管员一职。次年1月14日,叶某在工作过程中徒手爬上货架取货,因脚打滑从货架上摔下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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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认为黛某公司作为其雇主,负有提供安全工作环境、安全设施、安全教育及监督管理的义务,但黛某公司并未尽到该责任,应对其受伤负责,故将黛某公司告上了法庭。


黛某公司:自叶某入职黛某公司开始,公司就对其进行相关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指导培训各个工作岗位的安全生产知识、操作规范,其中明确规定严禁人员直接爬到货架上,公司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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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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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叶某作为提供劳务一方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双方应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酌定由

黛某公司对叶某的各项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叶某自行承担60%的责任。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不服,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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黛某公司认为,本案事故的发生是由于叶某违规操作造成的,应由其自行承担损失。叶某贪图方便,违反公司规定,未使用货梯等安全辅助工具,徒手爬上货架取货,因脚下打滑而摔伤,公司不需负任何责任。


叶某则认为,黛某公司作为雇主,没有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尽到了监督管理义务。且黛某公司的入职培训、安全规范工作教育等安全保障与实际情况大相径庭、形同虚设,公司应对本案事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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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关于责任的问题,本案中,黛某公司作为叶某的雇主,除负有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设施用具、教育培训外还应在日常的工作当中尽到监督及管理义务,黛某公司未能充分举证证明其已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视为其未尽应尽的监督管理义务,存有一定过错。

叶某作为黛某公司仓管员,其应当知道在取放货物时需使用相应的安全辅助工具,但叶某却徒手爬上货架,最终因脚滑从货架跌落受伤,因此叶某应对自身的过错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结合双方在本案事故的过错,酌定黛某公司对叶某的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叶某对自身损失承担60%的责任,并无不当。最终,佛山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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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能最大限度地减少劳动者的工伤和职业病,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每一位劳动者都应树立起安全第一的意识,在生产工作中不断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能抱有侥幸心理。


而企业作为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更要认真做好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为员工提供安全工作环境、安全设施,并定期进行安全教育。除此之外,在日常工作中,也要起到监督管理的义务,提醒员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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