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子公司重大訴訟公告

綠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子公司重大訴訟公告

證券簡稱:綠景控股 證券代碼:000502 公告編號:2019-049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一、本次訴訟事項受理的基本情況

本公司全資子公司廣州市明安醫療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明安醫療”、“原告”)就與河北明智未來醫療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明智未來”、“被告一”)、陳玉峰股權轉讓糾紛於2019年11月28日向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於當日收到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書》((2019)粵0106民初41454號)。

二、本次訴訟的基本情況

(一)原告:廣州市明安醫療投資有限公司

(二)被告一:河北明智未來醫療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陳玉峰

(三)訴訟請求:

1.請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股權轉讓款人民幣31,748,000元及違約金7,934,082元(暫計至2019年11月25日,自2019年11月26日起違約金以31,748,000元為基數,按每日萬分之五的標準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以上暫合計:39,682,082元。

2. 請求判令確認原告對被告一持有的北京市明安醫院管理有限公司的55%股權(股權數額為人民幣8800萬元)享有質權,在被告一不清償第1項、第3項訴訟請求中的債務時原告有權處分該質物,對依法處分質物所得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

3.判令被告一承擔本案的案件受理費、財產保全費、律師費600800元及實現債權的其他費用。

4.請求判令被告二對被告一上述第1項、第3項訴訟請求中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四)事實與理由:

2018年5月31日,原告與被告一簽訂了關於北京市明安醫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明安”)、北京明安康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明安康和”)之《股權轉讓協議》,約定原告將北京明安的100%股權、明安康和的100%股權轉讓給被告一;北京明安的100%股權的轉讓價款為8080萬元,明安康和的100%股權轉讓價款為440萬元,合計為8520萬元。被告一應當於協議簽署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支付450萬元;於協議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支付3895.2萬元;於2018年10月19日前支付1000萬元;於2018年12月31日前支付3174.8萬元;若被告一未按期足額支付股權轉讓價款的,則每逾期一日,被告一應按其應付未付的股權轉讓價款萬分之五的標準向原告支付違約金;違約方應依本協議約定和法律法規規定向守約方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守約方因其違約行為而發生的所有直接和間接損失(包括為避免損失而進行的合理費用支出),訴訟仲裁費用、律師費用及其他實現債權的費用;因本協議簽署或履行所產生的任何爭議,任何一方均可將爭議提交原告住所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2018年8月2日,原告與被告一簽訂了關於北京明安、明安康和之《股權轉讓協議的補充協議》,雙方對債務處理及權利義務轉移、陳述及保證進行了補充約定。

2018年5月31日,被告二簽署了《關於資金來源的承諾函》,承諾就本次擬轉讓北京明安100%股權、明安康和100%股權事項,被告二作為被告一的控股股東,確認並保證,如被告一未能及時或完整履行其在受讓北京明安100%股權、明安康和100%股權項下的付款義務,被告二同意就被告一未能及時或完整履行的部分以及由此對原告造成的損害,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上述合同簽訂後,原告於2018年12月26日向被告一移交北京明安和明安康和公司的資產和資料,並簽署《交割確認書》,完成北京明安和明安康和公司的轉讓交割手續。並且辦理了北京明安100%股權、明安康和100%股權變更至被告一名下的工商登記手續。原告已完全履行《股權轉讓協議》約定的義務。

由於被告一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和違約金,為了保障《股權轉讓協議》項下債權的實現,原告與被告一於2019年2月26日簽訂了《股權質押協議》,約定被告一以北京明安100%股權和明安康和100%股權向原告提供質押擔保。2019年4月3日,原告與被告一簽訂了《之補充協議一》,約定《股權質押協議》項下的質物由“北京明安100%股權及明安康和100%股權”變更為“北京明安55%股權及明安康和55%股權”。2019年5月22日,原告與被告一簽訂了《之補充協議二》,約定《股權質押協議》項下的質物由“北京明安55%股權及明安康和55%股權”變更為“北京明安55%股權”。雙方於2019年6月10日完成了股權出質登記手續,出質股權數額為人民幣8800萬元。

被告一未按照《股權轉讓協議》約定的時間、金額支付股權轉讓價款,截止至2019年11月25日,被告一欠付的股權轉讓金額為31,748,000元,違約金為7,934,082元,被告二未履行連帶保證責任。被告一、被告二已構成根本違約。

(五)其他

此前,廣州明安已向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提出訴前財產保全申請。2019年11月28日,公司收到天河區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9)粵0106財保267號),法院裁定:凍結被申請人河北明智、陳玉峰的銀行存款人民幣39031248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財產。被查封的財產在查封期間不得轉移、轉讓、變賣或抵押。

三、判決情況

上述案件尚未開庭,暫無判決結果。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訴訟、仲裁事項說明

本次公告前,公司沒有其他應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訴訟、仲裁事項。

五、本次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的可能影響

上述案件尚無判決結果,暫無法預估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的影響。公司將根據本次訴訟的後續進展情況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敬請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為《中國證券報》、《證券時報》、《證券日報》及巨潮資訊網(http://www.cninfo.com.cn/),有關本公司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體刊登的信息為準。

六、備查文件

1、起訴狀;

2、《受理案件通知書》((2019)粵0106民初41454號);

3、《民事裁定書》((2019)粵0106財保267號)。

特此公告。

綠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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