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窪地避稅有多危險?可認定為逃稅,無限期追繳以前避稅款項

我們都知道,企業的稅負比較嚴重。這也滋生了大量的避稅公司,為高收入群體和個人避稅。

他們避稅的手段比較單一,基本都是一個辦法——去所謂的稅收窪地去申請個人獨資企業,用核定徵收的手段進行避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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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實際上,這種辦法是對國家“核定徵收”政策的濫用,本質上是不合法的。從法律意義上來說,所有用稅收窪地核定徵收辦法進行避稅的行為,都是逃稅。

可能有的企業老闆會認為,時間一長,尤其是過了3年,此前避掉的稅就沒事了。

其實這是大大的誤解。

我國《稅收徵管法》規定,稅務機關對企業進行稅務稽查時,最初確定的檢查期間通常會設定在3年以內,但是如果認定為逃稅,則可以無限期追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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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稅收徵管法》第五十二條:“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

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徵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徵期可以延長到五年。

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徵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

稅收窪地避稅有多危險?可認定為逃稅,無限期追繳以前避稅款項

霍爾果斯就是根據本規定,對這霍爾果斯“避稅”的企業,進行無限期追徵稅款的。

這種行為,被人們形象地稱為“請君入甕、關門打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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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企業要降稅,還是要依照國家的法律,在完全合法的前提下進行節稅。

事實上,用好國家的政策,降稅幅度比核定徵收還要低:比如用好研發費用加計扣除來抵扣100%的企業所得稅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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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為重要的是,國家不但不反對、反而大力支持。

當然,前提是老闆要懂得依法節稅的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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