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債,避稅?保險能否成爲「避」護所

相信持有年金險或者定期、終身壽險保單的朋友,在諮詢保險方案的時候,都多多少少聽到你的保險代理人說過保單具有很神奇的功能,那就是即能避稅,也可避債。在這裡,小編希望購買這些保單的朋友,初衷是利用保單的保障功能,而非所謂的避稅,避債功能。

避債,避稅?保險能否成為“避”護所

你要相信法律不可能會有這樣一個大的漏洞,大到足以讓人通過購買保險合同而逃避債務人和納稅人應盡的義務。保險保護的是被保險人的合法權利,並不庇護其非法所得。代理人所謂的避稅,避債是建立在受法律保護的基礎上的,不是毫無約束的責任。想要闡述這個問題,需要從以下法律條款中分析。

《保險法》第23條內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保險人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也不得限制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險金的權利。”我們可以這樣理解,如果投保人的投保行為是合法的,那麼後續的保險金請求權也會受法律保護。

首先說明一下避債的問題。在一份保險合同中,有三個主體,那就是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小編要陳述三個事實:

一、 投保人的債務不影響被保險人保險金請求權 。被保險人的身體或者壽命是保險合同的保險標的,因此通常情況下,被保險人也自然被認定為是醫療保險金,重大疾病賠償金或者年金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不是同一個人,則投保人作為債務人,其債權人不能干涉被保險人取得保險金的權利,但是隻要保險合同還有效,投保人可以向法庭申請執行債務人名下保險合同的現金價值!保單本身具有儲蓄性和有價性,其有價性體現在投保人可以通過解除保險合同提取保單的現金價值。這種保單的現金價值是基於投保人繳納的保費所形成,是投保人依法享有的財產權益,並構成投保人的責任財產。同時,該財產權益在法律性質上不具有人身依附性和專屬性。因此保單的現金價值是可以強制執行的。全國涉及到強制執行債務人的保單現金價值的訴訟案件已經很普遍了。

二、被保險人債務不影響受益人保險金請求權。被保險人的債務當然不會影響受益人的保險金請求權,被保險人身故保險金屬於受益人的財產。兩者毫不相干。但是如果這份保險合同沒有指定受益人,則被保險人的身故保險金將作為遺產繼承下去,繼承人如果要繼承遺產,是必須要先償還被保險人的債務和稅款。

三,受益人的債務不影響受益人保險金請求權但其執行請求權後,還是要履行其債務。 如果受益人是債務人呢?那麼債權人是不可以干涉其保險金請求權的,但是受益人一旦把保險金拿到手,債權人是有權要求其拿這筆錢來償還債務的。換句話說,除非你不領取這筆賠償金,否則領取到的前也必須用於償還債務。

關於保險避稅的問題我們經常會聽說,保險可以規避遺產稅。遺產稅現在還沒有實施,說保險合同可以規避一個並沒有開始徵收的稅種,這種說法簡直是一種邏輯錯誤。我們國家好幾個稅種改革都沒有完成,近期徵收遺產稅的可能性是非常小的,前幾年說出臺了遺產稅徵收的暫行條例,還有模有樣的說已經開展了試點了,都是小道消息,財政部已經出面澄清了。退一萬步說,你怎麼判斷即便開始徵收遺產稅了,保險就能規避呢?美國就是一個活生生的例子,在美國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是同一個人,即便指定了受益人,其收益金也要徵收遺產稅的。

小編結語:保障功能是保險產品的最主要,最核心的功能,我們購買保險產品,應該充分結合自身風險管理的需求,來選擇合適的保險方案。請不要聽信一些不專業的保險銷售人員不負責任的理論,要做一個守法的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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