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宣傳日|平南法院開庭審理"聚義堂"惡勢力團伙犯罪案件!


憲法宣傳日|平南法院開庭審理

2019年12月4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六個國家憲法日。為彰顯憲法法律權威,推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持續深入發展,平南縣人民法院於當天上午開庭審理了葉某華鄭某林何某傑鄭某瑋鄭某坤鄭某明李某偉姚某林等8名被告人涉惡勢力團伙犯罪案件,8名被告人的家屬到庭參加旁聽。


憲法宣傳日|平南法院開庭審理

庭審現場

公訴機關指控:自2018年3月份開始,以被告人葉某華、李卓某(另案處理)為主要糾集者,經常糾集被告人鄭某林、李某偉、鄭某坤、鄭某瑋、鄭某明、姚某林、何某傑及其同夥鄭某標(另案處理)等社會遊手好閒人員在一起,形成了相對固定的惡勢力犯罪團伙,該團伙以暴力的手段在平南轄區實施多起尋釁滋事、聚眾鬥毆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擾亂社會生活秩序,在社會上造成了極為惡劣的影響。


憲法宣傳日|平南法院開庭審理

葉某華等8名被告人

一、2018年4月30日22時許,李某軍(在逃,案發時未滿18週歲)與方某本(案發時未滿18週歲)等人因之前糾紛發生矛盾,雙方約架,被告人葉某華遂通過“聚義堂”QQ群糾集被告人李某偉、鄭某瑋、鄭某坤、姚某林及同夥鄭某標(案發時未滿16週歲、另案處理)等二十多人持鐵水管、砍刀在平南縣上渡鎮下渡村某奶茶店門口,與方某本、餘某林(案發時未滿18週歲)等十多人準備械鬥,因聽到警車聲音雙方人員四處逃散,後因李某偉、葉某華等人不服氣,葉某華再次糾集李某偉、鄭某瑋、鄭某坤、姚某林、鄭某明、何某傑(二人案發時未滿16週歲)及其同夥鄭某標等二十多人持鐵管、砍刀去到上渡鎮下渡村某副食店旁三岔路口處,與方某本、餘某林等人打架,導致方某本身體受傷。經鑑定,方某本的身體損傷為輕微傷。


憲法宣傳日|平南法院開庭審理

公訴人

二、2018年7月4日14時許,鄭某標(案發時未滿16週歲、另案處理)在桂平市木圭鎮某游泳池內與被害人吳某勝(案發時未滿16週歲)因瑣事發生口角,鄭某標即叫被告人葉某華糾集人員到該游泳池內毆打吳某勝。隨後,葉某華、李卓某(另案處理)通過“聚義堂”QQ群糾集被告人鄭某林、鄭某瑋、鄭某坤、鄭某明(案發時未滿16週歲)等二十多人攜帶鐵水管、刀具來到該游泳池內,葉某華、鄭某林、鄭某明、李卓某等人持械毆打吳某勝致其受傷,鄭某坤、鄭某瑋等人在游泳池外望風、接應。經鑑定,吳某勝的身體損傷為輕微傷。


憲法宣傳日|平南法院開庭審理

辯護人及法定代理人

三、因被告人鄭某明於2019年2月6日在平南縣某賓館被被害人吳某昌等人毆打,2019年2月8日22時許,被告人葉某華、李卓某(另案處理)通過“聚義堂”QQ群糾集被告人鄭某林、鄭某坤、姚某林、及其同夥鄭某標(另案處理)等二十多人持鐵管、砍刀去到平南縣某步行街報復吳某昌等人。因吳某昌等人逃跑了,到2019年2月9日凌晨1時許,鄭某明得知吳某昌等人在平南縣平南鎮平安街出現,即告知葉某華、李卓某等人,後葉某華、李卓某、鄭某林、鄭某坤、鄭某明、姚某林及其同夥鄭某標等人持鐵水管、砍刀去到平南縣平南鎮平安路某超市門前街道,對吳某昌進行攔截、毆打致其受傷。經鑑定,吳某昌的身體損傷為輕微傷。


憲法宣傳日|平南法院開庭審理

葉某華等人在平安街尋釁滋事


憲法宣傳日|平南法院開庭審理

葉某華等人在平安街持械追打他人


憲法宣傳日|平南法院開庭審理

葉某華等人在平安街尋釁滋事後逃離現場

四、2019年2月10日22時許,被告人葉某華、李卓某(另案處理)通過“聚義堂”QQ群糾集被告人鄭某林、鄭某瑋、鄭某坤、姚某林、何某傑、李某偉等三十多人持鐵管、砍刀準備與桂平市木圭鎮徐某長、陳某強、楊某林、唐某德(四人另案處理)等人打架。唐某德在駕車經過上渡六鳳村雙馬牌坊時,被葉某華、鄭某林、何某傑、鄭某坤等人持械追打,唐某德立即棄車逃跑;後李卓某等人在上渡李山坡路段處被徐某長等人持械追打,李卓某馬上聯繫葉某華過來幫忙,後雙方人員在平南鎮上渡羅屋路口處相遇,葉某華、鄭某林、鄭某瑋、鄭某坤、姚某林、何某傑、李某偉等人隨即持鐵管、砍刀與徐某長、陳某強、楊某林、潘某宇(案發時未滿16週歲)等人展開械鬥,並打砸現場車輛。經鑑定,潘某宇的身體損傷為輕傷二級。


憲法宣傳日|平南法院開庭審理

公安機關押解葉某華等人公開指認犯罪現場(配圖來源:平南公安宣傳)



憲法宣傳日|平南法院開庭審理

公安機關押解葉某華等人公開指認犯罪現場(圖片來源:平南公安宣傳)


憲法宣傳日|平南法院開庭審理

公安機關押解葉某華等人公開指認犯罪現場(圖片來源:平南公安宣傳)

綜上,被告人葉某華、鄭某坤分別參與實施聚眾鬥毆犯罪二起、尋釁滋事犯罪二起;被告人鄭某林參與實施聚眾鬥毆犯罪一起、尋釁滋事犯罪二起;被告人鄭某瑋參與實施聚眾鬥毆犯罪二起、尋釁滋事犯罪一起;被告人鄭某明參與實施聚眾鬥毆犯罪一起、尋釁滋事犯罪二起(其中第一起聚眾鬥毆犯罪及第二起尋釁滋事犯罪時未滿16週歲);被告人李某偉參與實施聚眾鬥毆犯罪二起;被告人姚某林參與實施聚眾鬥毆犯罪二起、尋釁滋事犯罪一起。


憲法宣傳日|平南法院開庭審理

庭審現場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葉某華、鄭某林、姚某林、鄭某坤、鄭某瑋、李澤某、何某傑為報復他人、爭霸一方,成幫結夥與他人相互械鬥,情節嚴重,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其行為觸犯《刑法》,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聚眾鬥毆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葉某華、鄭某林、姚某林、鄭某坤、鄭某瑋、鄭某明結夥持械隨意毆打他人,致二人輕微傷,其行為已觸犯《刑法》,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葉某華、鄭某林、姚某林、鄭某坤、鄭某瑋,一人犯數罪,根據《刑法》的規定,應當數罪併罰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葉某華、鄭某林、姚某林、鄭某坤、鄭某瑋、李澤某、何某傑、鄭某明在案發時均未滿十八週歲,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應對其從輕或減輕處罰。

庭審中,控辯雙方圍繞指控事實進行了全面的舉證、質證。平南法院將對該案擇期宣判。


憲法宣傳日|平南法院開庭審理

該案是一起涉及未成年犯罪的涉惡案件,鑑於未成年人處於特殊的生理及心理時期,《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明確規定給予其特殊的保護政策,但這並不能成為犯罪的理由。因此,廣大未成年朋友們更應該通過本案得到警示
千萬不要以年輕為資本放縱自己也不要以為國家給予了特殊保護就可以在違法犯罪的邊緣瘋狂試探一旦觸犯了刑律將會被依法懲處,喪失人身自由過上牢獄生活,讓自己的人生留下一個永久的汙點。


文字:平南縣人民法院 黎鵬 潘文華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