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宣传日|平南法院开庭审理"聚义堂"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


宪法宣传日|平南法院开庭审理

2019年12月4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个国家宪法日。为彰显宪法法律权威,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持续深入发展,平南县人民法院于当天上午开庭审理了叶某华郑某林何某杰郑某玮郑某坤郑某明李某伟姚某林等8名被告人涉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8名被告人的家属到庭参加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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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公诉机关指控:自2018年3月份开始,以被告人叶某华、李卓某(另案处理)为主要纠集者,经常纠集被告人郑某林、李某伟、郑某坤、郑某玮、郑某明、姚某林、何某杰及其同伙郑某标(另案处理)等社会游手好闲人员在一起,形成了相对固定的恶势力犯罪团伙,该团伙以暴力的手段在平南辖区实施多起寻衅滋事、聚众斗殴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社会生活秩序,在社会上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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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华等8名被告人

一、2018年4月30日22时许,李某军(在逃,案发时未满18周岁)与方某本(案发时未满18周岁)等人因之前纠纷发生矛盾,双方约架,被告人叶某华遂通过“聚义堂”QQ群纠集被告人李某伟、郑某玮、郑某坤、姚某林及同伙郑某标(案发时未满16周岁、另案处理)等二十多人持铁水管、砍刀在平南县上渡镇下渡村某奶茶店门口,与方某本、余某林(案发时未满18周岁)等十多人准备械斗,因听到警车声音双方人员四处逃散,后因李某伟、叶某华等人不服气,叶某华再次纠集李某伟、郑某玮、郑某坤、姚某林、郑某明、何某杰(二人案发时未满16周岁)及其同伙郑某标等二十多人持铁管、砍刀去到上渡镇下渡村某副食店旁三岔路口处,与方某本、余某林等人打架,导致方某本身体受伤。经鉴定,方某本的身体损伤为轻微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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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

二、2018年7月4日14时许,郑某标(案发时未满16周岁、另案处理)在桂平市木圭镇某游泳池内与被害人吴某胜(案发时未满16周岁)因琐事发生口角,郑某标即叫被告人叶某华纠集人员到该游泳池内殴打吴某胜。随后,叶某华、李卓某(另案处理)通过“聚义堂”QQ群纠集被告人郑某林、郑某玮、郑某坤、郑某明(案发时未满16周岁)等二十多人携带铁水管、刀具来到该游泳池内,叶某华、郑某林、郑某明、李卓某等人持械殴打吴某胜致其受伤,郑某坤、郑某玮等人在游泳池外望风、接应。经鉴定,吴某胜的身体损伤为轻微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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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及法定代理人

三、因被告人郑某明于2019年2月6日在平南县某宾馆被被害人吴某昌等人殴打,2019年2月8日22时许,被告人叶某华、李卓某(另案处理)通过“聚义堂”QQ群纠集被告人郑某林、郑某坤、姚某林、及其同伙郑某标(另案处理)等二十多人持铁管、砍刀去到平南县某步行街报复吴某昌等人。因吴某昌等人逃跑了,到2019年2月9日凌晨1时许,郑某明得知吴某昌等人在平南县平南镇平安街出现,即告知叶某华、李卓某等人,后叶某华、李卓某、郑某林、郑某坤、郑某明、姚某林及其同伙郑某标等人持铁水管、砍刀去到平南县平南镇平安路某超市门前街道,对吴某昌进行拦截、殴打致其受伤。经鉴定,吴某昌的身体损伤为轻微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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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华等人在平安街寻衅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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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华等人在平安街持械追打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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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华等人在平安街寻衅滋事后逃离现场

四、2019年2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叶某华、李卓某(另案处理)通过“聚义堂”QQ群纠集被告人郑某林、郑某玮、郑某坤、姚某林、何某杰、李某伟等三十多人持铁管、砍刀准备与桂平市木圭镇徐某长、陈某强、杨某林、唐某德(四人另案处理)等人打架。唐某德在驾车经过上渡六凤村双马牌坊时,被叶某华、郑某林、何某杰、郑某坤等人持械追打,唐某德立即弃车逃跑;后李卓某等人在上渡李山坡路段处被徐某长等人持械追打,李卓某马上联系叶某华过来帮忙,后双方人员在平南镇上渡罗屋路口处相遇,叶某华、郑某林、郑某玮、郑某坤、姚某林、何某杰、李某伟等人随即持铁管、砍刀与徐某长、陈某强、杨某林、潘某宇(案发时未满16周岁)等人展开械斗,并打砸现场车辆。经鉴定,潘某宇的身体损伤为轻伤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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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押解叶某华等人公开指认犯罪现场(配图来源:平南公安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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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押解叶某华等人公开指认犯罪现场(图片来源:平南公安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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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押解叶某华等人公开指认犯罪现场(图片来源:平南公安宣传)

综上,被告人叶某华、郑某坤分别参与实施聚众斗殴犯罪二起、寻衅滋事犯罪二起;被告人郑某林参与实施聚众斗殴犯罪一起、寻衅滋事犯罪二起;被告人郑某玮参与实施聚众斗殴犯罪二起、寻衅滋事犯罪一起;被告人郑某明参与实施聚众斗殴犯罪一起、寻衅滋事犯罪二起(其中第一起聚众斗殴犯罪及第二起寻衅滋事犯罪时未满16周岁);被告人李某伟参与实施聚众斗殴犯罪二起;被告人姚某林参与实施聚众斗殴犯罪二起、寻衅滋事犯罪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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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叶某华、郑某林、姚某林、郑某坤、郑某玮、李泽某、何某杰为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成帮结伙与他人相互械斗,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触犯《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华、郑某林、姚某林、郑某坤、郑某玮、郑某明结伙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华、郑某林、姚某林、郑某坤、郑某玮,一人犯数罪,根据《刑法》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华、郑某林、姚某林、郑某坤、郑某玮、李泽某、何某杰、郑某明在案发时均未满十八周岁,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应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指控事实进行了全面的举证、质证。平南法院将对该案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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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是一起涉及未成年犯罪的涉恶案件,鉴于未成年人处于特殊的生理及心理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给予其特殊的保护政策,但这并不能成为犯罪的理由。因此,广大未成年朋友们更应该通过本案得到警示
千万不要以年轻为资本放纵自己也不要以为国家给予了特殊保护就可以在违法犯罪的边缘疯狂试探一旦触犯了刑律将会被依法惩处,丧失人身自由过上牢狱生活,让自己的人生留下一个永久的污点。


文字:平南县人民法院 黎鹏 潘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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