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子垒造假坟骗取迁坟补偿款获刑并处罚金

近日,独山县法院依法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陆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判处被告人石某甲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两男子垒造假坟骗取迁坟补偿款获刑并处罚金

2016年因独山县百泉镇某大道建设从“汪家湾(地名)”将坟墓迁移到“四方坡(地名)”改葬,其中陆某某有9组坟墓,石某甲有10组坟墓,均已获得征地迁坟补偿款。

2017年2月春节期间,两人发现该大道建设的路线通过“四方坡”的坡上,于是产生了垒造假坟骗取迁坟补偿款的想法。两人先后邀约了石某乙、蒙某某参与劳动,四人在“四方坡”该大道规划路线红线区域内共垒造了45组假坟,加上之前石某甲和陆某某两人迁来的19组坟,共计64组。

2017年3月,石某甲认领16组坟墓补偿款,陆某某认领15组坟墓补偿款,石某乙认领16组坟墓补偿款,蒙某某认领17组坟墓补偿款,以上补偿款共计168992元集中给陆某某统一分配,其中陆某某分得85746元,石某甲分得60746元,石某乙分得14600元,蒙某某分得7900元。

两男子垒造假坟骗取迁坟补偿款获刑并处罚金

2017年经独山县百泉镇党委调查,追回全部脏款。独山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后,2019年9月移送独山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独山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石某乙、蒙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立案前全部退赃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石某乙、蒙某某不起诉。认为陆某某、石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独山县检察院于2019年10月8日对陆某某、石某甲提起公诉。

独山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陆某某、石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诈骗罪。陆某某、石某甲在刑事立案前已全部退赃清楚,可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据此,法院综合上述二被告人具有的量刑情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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