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16日上午,桐梓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明某和、明某、黄某犯寻衅滋事罪、抢夺罪,被告人王某杨、黄某新、吴某海等10人犯抢夺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
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
2016年6月至2017年11月,明某胜、明某兵、苟某(三人已另案处理)与被告人明某和、明某、黄某等人长期纠集在一起,聚合随机、相互呼应和支持,多次实施追逐、辱骂、威胁收费员、稽查员,堵塞收费站出口等违法犯罪行为。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被告人明某和、明某等人自己驾驶或者安排其聘请的驾驶员长期实施“冲跳磅”,少缴、逃缴通行费共计96355元,严重扰乱赤水市元厚、旺隆、月亮田收费站的正常收费秩序。
明某胜、苟某、明某兵与被告人明某和、明某、吴某海、黄某、王某杨、黄某新、吴某海、明某洪、明某海、李某、吴某德、龙某兴、唐某学、陈某义等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为非作恶,扰乱社会经济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
法院认为
被告人明某、明某和、黄某在公共场所辱骂、威胁、追逐收费站工作人员,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明某和、明某、黄某等13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冲跳磅”,公然夺取公私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夺罪。
法院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明某和犯寻衅滋事罪、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被告人明某犯寻衅滋事罪、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其余11名被告人被判处三年六个月至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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