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配合律師合法調查,憲法日法院對榮成市公安局開10萬罰單,律師稱警方如不認罰可強制執行



拒不配合律師合法調查,憲法日法院對榮成市公安局開10萬罰單,律師稱警方如不認罰可強制執行

山東煙臺招遠市人民法院出具的處罰決定書

律師持調查令去山東威海榮成市公安局複印辦案材料,榮成市公安局拒不配合,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對榮成市公安局開出10萬罰單,並要求限期交納。

>>風口浪尖

律師複印辦案材料警方不配合

12月5日,網上一份招遠市人民法院決定書將榮成市公安局推上風口浪尖。這份(2019)2019魯0685司懲5號決定書顯示,招遠市法院在審理(2019)魯0685民初4015號原告溫某某與被告王某某、李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被告主張2017年4月10日左右,被告李某某曾向榮成市公安局報警稱,為原告出具的借條是受脅迫所致。為此,招遠市法院出具了調查令,授權山東乾平律師事務所律師孫巖持調查令去你局複印當時報警記錄和詢問筆錄,你局拒不配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決定如下:對榮成市公安局罰款10萬元,限於2019年12月20日前交納。

華商報記者注意到,這份蓋有招遠市人民法院紅印的決定書的落款時間是12月4日,正好是第6個國家憲法日。

12月6日,華商報記者依據榮成市政府官網公佈的政府工作機構及負責人辦公電話聯繫榮成市公安局負責人,對方提供了榮成市公安局宣傳科的電話。記者隨即從該局瞭解到,相關局領導正在研究處理此事。記者留下聯繫電話,榮成市公安局工作人員表示會請示領導後和記者聯繫,但截至記者發稿,並未等到榮成市公安局回覆。

12月6日,華商報記者聯繫上乾平律師事務所郭律師,“法院決定書是真實的,這是我們律所孫巖律師代理的案子,具體詳情孫律師掌握。”孫巖律師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確有法院決定書所說的情況,律師經常遇到不配合的情況,當時公安那邊希望法院的人去調查,這樣正規一些。”

>>律師說法

律師調查令是“尚方寶劍”拒不配合可罰款拘留處分

對不配合律師調查取證,法院是否可以開出罰單?法院處罰公安局有何法律依據?12月6日,多位法律人士接受華商報記者採訪表示,12月4日是國家憲法日,在這個宣傳憲法的特殊日期,法院對公安局開出罰單,在依法治國、倡導法治進步的角度來說更具意義。

平常辦案警方不配合

“平常辦案中遇到的警方不配合的情況比較多,法院對公安局作出處罰這是法治的勝利!我們要為法院點贊!”知名律師周兆成接受華商報記者採訪指出,“12月4日是國家憲法日,全國都在宣傳憲法,要求依法治國,依法行政。在這一天,招遠市法院對拒絕律師調查令調取證據的榮成市公安局罰款10萬元,這已經上了新聞熱搜!”

法院批准簽發調查令

周兆成介紹,律師調查令是指在民事訴訟中,由於當事人及其代理律師因為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證據,經代理律師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申請,並經批准,由指定代理律師向接受調查的單位、組織或個人調查收集相關證據的法律文件。

調查令的開具主體是法院,法院在簽發調查令的時候通常也會比較慎重,並非律師申請,法院就會必然開具,如果所調取證據存在涉及國家秘密、或者代理律師能夠自行調查收集、或者與本案無關的等情形,法院通常不予出具。“只有所調取證據的確與民事案件相關,才可以持調查令調查,而相關機關和個人也必須有配合調查取證的義務。”

法院處罰的法律依據

周兆成強調:“律師調查令被稱為‘尚方寶劍’,接受調查的人員或單位在收到律師調查令後,有義務配合律師的調查,如果拒不配合,將會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14條之規定,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對仍不履行協助義務的,可以予以拘留;並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提出予以紀律處分的司法建議。

可促進提升審判質效

周兆成表示,律師調查令制度的實施,有利於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使律師執業權利得到有效保障,更有助於法院進一步查明事實,公正司法。在實現陽光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力,讓人民群眾有更多的司法獲得感等方面發揮著極其重要的作用。“但是,要讓律師調查令真正貫徹,就需要法院對無視律師調查令的單位或個人開出罰單,只有這樣才可以切實保障律師調查令制度的順利施行,促進審判質效的提升。而在本案中,公安機關作為司法機關,本來更應該模範地執行法律的有關規定,嚴格依法辦事,但是很遺憾卻出現了拒不配合法院調查令的情況。所以法院對此罰款10萬元,我們認為榮成市公安局應該檢視和反思,這就是法治的勝利!我們要為法院點贊!”

警方不認罰可以複議

“法院對公安局開出罰單這種情況並不多見。”知名律師李仲偉接受華商報記者採訪表示,他就是山東人,這個決定書在山東榮成朋友圈裡被熱傳。招遠市法院是在煙臺,而榮成市公安局是威海的,招遠和榮成市是平級的縣級市,相當於一個平級市的法院跨市向另一個平級市的公安局發出處罰決定書。“榮成市公安局也可能不執行,不認罰的話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但招遠市法院也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新聞鏈接

拒不配合 法院連開罰單

華商報記者梳理發現,法院依據《民事訴訟法》對不配合法院執法的多個單位開出罰單:

2018年11月,山東泰安市泰山區法院作出處罰決定,對拒不配合律師持法院簽發律師調查令進行調查取證的某工程造價諮詢公司處以10萬元罰款。

2017年8月,遼寧瓦房店市法院依法向拒不履行協助義務的大連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瓦房店辦事處開出30萬元罰單。

2017年3月,陝西漢中法院對拒不履行協查義務的建行西安曲江支行作出罰款50萬的決定。

2016年4月,河北省高院對拒不履行執行義務的內蒙古國土資源廳罰款80萬元,對直接責任人罰款10萬。

華商報記者 李華

本文由樹木計劃作者【華商報】創作,在今日頭條獨家發佈,未經授權,不得轉載。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