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會有權限制村民的人身自由嗎?

案例

村中開超市的劉某家中失竊 ,通過視頻監控並不能完全判斷小偷的模樣,但是監控中小偷和村中李某外貌行為等十分相似,於是劉某向村委會反映懷疑是李某所為,於是村委會向李某詢問具體情況,李某由於打算外出打工而拒不配合,於是將李某關在居委會進行看管,在眾人研究後發現確實不是李某所為,後報警發現是鄰村王某對劉某的超市實施了盜竊行為。

村委會有權限制村民的人身自由嗎?

法條鏈接

《憲法》第三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村委會有權限制村民的人身自由嗎?

案例分析

居委會無權限制村民的人身自由,人身自由是我國《憲法》確認的公民的基本權利,案例中劉某和村委會雖然懷疑是李某所為 ,但是並沒有充分的理由證明李某就是小偷,村委會並沒有限制李某人身自由的權力,劉某應在案發後第一時間保留好案發現場並及時報警,在民警到達現場現場後調取監控進行破案,私自限制並拘禁他人是違法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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