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刑事責任年齡的提高,它的依據在哪裡?

本文刊載於《三聯生活週刊》2019年第48期,原文標題《何挺:沒有一夜成年的一天》,嚴禁私自轉載,侵權必究

年齡與判定未成年人的刑事責任有何關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司法實踐中如何處理年齡的因素?本刊專訪了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副院長何挺教授。何挺教授曾編譯《外國刑事司法實證研究》,參與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改革的課題調研。

記者/劉暢

最低刑事責任年齡的提高,它的依據在哪裡?

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副院長何挺(王旭華 攝)


三聯生活週刊:相比於成人犯罪,少年犯罪有何特點?

何挺:少年犯罪和少年本身的特點有關。其中最為基礎的就是生理和心理特點。“科學家行動和倡議網絡(Scientist Action and Advocacy Network)”在26項經過同行評議的研究成果的基礎上,於2017年發佈的一份研究綜述的材料,較為全面地展示了相關的心理學和神經科學的研究發現。

其中提到,神經科學的研究表明,額葉前皮層等進行決策和情緒管理活動的大腦分區是發展得最晚的,到青年時期才得以成熟。13歲到17歲的青少年大腦的額前葉有的腦細胞間的連接數量是成年人的兩倍。當青少年成長為成年人時,這些連接會根據之前的記憶和經歷而被選擇性地刪減。這些變化可能會持續到成年時期。青少年時期大腦的可塑性最強。

在各項實驗中,科學家們發現,在危險情況下青少年的大腦會反應得比成年人更強烈,面對獎勵,則往往更傾向於做出衝動的決定,尤其在同齡人的關注下,更容易採取冒險的行動,青少年控制無意識的情緒反應的能力相對較弱。到17歲時,少年包括記憶力、口頭表達在內的認知能力接近成年人的水平,但他們的情感成熟程度仍停留在兒童時期的水平,而他們往往也無法像成年人那樣對自己的未來預測得很遠。

社會心理的成熟,包括具備控制衝動行為的能力、照顧他人想法的能力、自主行為的能力。因為這些能力尚未成熟,青少年的很多犯罪行為源於非理性的衝動。

正是基於一系列諸如上述的神經科學的研究發現,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於2019年9月發佈關於未成年人司法體系的第24號一般性意見,指出各國應當提高最低的刑事責任年齡,至少應當在14週歲之上,並建議各國可以設置更高的最低刑事責任年齡,例如15歲或16歲。

而從犯罪學理論上來說,一個正常的人在未成年人向成年人過渡的過程,一個重要任務就是完成社會化,比如行為規則的社會化、生活技能的社會化,然後就可以正常步入社會了。之所以會犯罪,是因為社會化的過程被打斷了,沒有充分完成。打斷的原因很多,比如和父母分離,或是交了不好的朋友。現在未成年人接觸信息的條件比原來好多了,能從網絡上接觸到各種信息,知識社會化由此提前了,當然也包括了很多負面的信息。但行為規則、生活目標和適應社會環境等方面的社會化過程,卻因為與父母分離和監護缺失等原因而減緩了,二者正好處於矛盾的狀態。

三聯生活週刊:面對這樣的特點,針對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司法程序更注重的是什麼?

何挺:對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處理,世界各國大多處在一個搖擺的狀態,一頭會覺得在違法犯罪事件中未成年人本身就是被害人,需予以特殊的保護;另一頭也會把涉罪未成年人當作對社會有威脅的人,而且一旦出一個像大連殺人案這樣極端的案子,大家的想法都會傾向於擔心未成年罪犯對社會的威脅。

比如美國少年司法對未成年人的觀念就有一個變化的過程。一開始是福利性質的措施,國家替代父母,覺得這個小孩有問題需要干預,不把他當罪犯處理,直接把他放到專門的機構裡教育,這是少年司法發展最初期的時候,但最初不需要法官作決定,後來開始往司法化方向發展,對小孩干預要經過正當的程序,比較嚴厲的措施必須經過法官決定。到上世紀六七十年代,發現犯罪率比較高,就往懲罰的方向發展。具體表現除了調低刑事責任年齡,也包括少年法院放棄豁免權,交由成人法庭按照成人的法律重判。但加強懲罰一段時間之後,又發現在監獄裡頭未成年人太多了,再犯率比較高,有的州又把刑事責任年齡往回調,始終在不斷平衡。

是否調整刑事責任年齡背後往往有非常現實的考慮,例如調整將涉及到多少未成年人,調整後國家要為此投入多少司法資源。比如2010年,美國北卡羅來納州打算把由少年法院管轄的年齡從16歲調高至18歲,並減少由成年人法院審理不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案件數量,調整之前委託一個研究機構做研究。他們不從理論上討論這個年齡怎麼設置就討論調整後州政府和納稅人的成本收益如何,是否需要投入更多的錢,其中也會考慮再犯率降低後的遠期收益。最後研究發現,將更多的非暴力的16~17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交由少年法院審理淨效益更高。

具體到案件中,面對青少年犯罪,相比他們的行為,更加重要的是行為人。我在調研時曾遇到一個案例。一個15歲的小孩在網上買槍的零件,自己組裝了一把槍,他把這把槍給了另外一個成年人,然後他就跟著那個成年人持槍入室搶劫。

有的時候,犯罪的行為經過刑法整理以後,就變成一個抽象的概念。這個未成年人的行為經過刑法的整理,就變成持槍搶劫,還屬於提供工具,按照刑法規定,起刑點就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但實際上他買槍的主觀惡性真的那麼大嗎?後來進一步調查發現,他買槍的意圖與成年人買槍搶劫不一樣,他就是覺得好玩。組裝了一把槍後,他被莫名其妙拉進一個QQ“殺手”群,裡面很亂,他炫耀說自己有槍,就和群裡的人搭上了,後面又糊里糊塗地去實施了持槍入室搶劫的行為。在這個案例裡,我們看到的是網絡、朋輩等環境對於未成年人實施犯罪的影響,還有同樣是持槍搶劫這種行為,但未成年人的動機和主觀惡性與成年人的明顯不同。

在國外的法律體系下,有時對待年齡的問題更為靈活。有一種說法叫“no magic birthday”,就是說,並沒有這樣一天,人在這天之前未成年,後面就成年了。比如根據神經科學研究的成果,認為控制行為的那一部分大腦要到25歲才會完全發育成熟。德國的法律就寫明,18歲以上適用成人刑法,18歲以下的適用少年法,但同時也規定,21歲以下的青少年如果經過專業評估,發現身心發育還是未成年人,就允許仍用少年法。

三聯生活週刊:我們知道,對於未成年人犯罪,普遍的理念是教育矯治優於懲罰。以你的經驗,在不同的司法體系下,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有何處理措施?

何挺:在有獨立少年司法制度的國家和地區,對涉罪少年的處理是制度化的,十分完備。不僅是涉罪的未成年人,即使只是夜不歸宿的孩子,也有相應的干預措施。

以臺灣地區為例。臺灣有一部“少年事件處理法”,其中有兩部分內容,一部分是作為刑事處理的,叫“少年刑事案件”,還有一部分叫“少年保護事件”,用來干預少年的逃學、離家出走等不良或嚴重的不良行為。前者可以判處監禁刑,但服刑的地方則是特殊的學校,通常是前面是學校,後面是監禁性的場所,白天上課和開展社會化的活動,晚上到監禁性的場所睡覺。後者的干預手段則更靈活,比如有假日輔導,要求未成年人在假期的時候接受社工輔導,也可以要求他們進行義務勞動,較為嚴重的也可以安置到福利性質的教養機構裡。

像大連殺人案的未成年人,媒體報道中提到,他此前已經被發現有尾隨女鄰居的行為,如果放在少年司法較為健全的國家,這種情況就會被及時報告並採取干預措施,看問題出現在哪裡。如果是未成年人對兩性關係認識有偏差,就對性觀念進行干預,如果發現有人身危險性,就會使用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人身自由同時進行教育矯治的干預措施,比如白天上學,晚上到相應機構去報到。

我們的少年司法還不夠健全,缺乏對不構成犯罪不能進入刑事程序的未成年人進行分級干預的制度。不過進入刑事程序後,現在有通過不起訴進行分流,同時進行教育矯治附條件不起訴制度,附條件不起訴是指檢察院認為未成年人悔罪態度較好、可以挽救,罪行也相對較輕,沒必要起訴到法院定罪,就設置6個月到1年的考察期限。考察期間未成年人接受社會化的監督考察。

實踐中,檢察官會單獨為未成年人尋找適合於他的監督考察和教育矯治的方式,比如未成年人的家人都在老家,他是隻身一人來到大城市,如果未成年人的親子關係和家庭支持功能還可以,他也願意回去,檢察官就會聯繫當地檢察院用異地協作的方式把他送回去,在小孩的家鄉做監督考察。如果在本地考察,比如在北京的海淀,當地開發了包括飯館在內的很多企業作為觀護基地,如果這些小孩沒地方住,企業能接受他,在6個月裡頭,小孩就在企業裡做些簡單的服務工作,也可以學些技能。平時企業給他找一個社會閱歷比較豐富也善於跟小孩打交道的人,做他的觀護人。

在社會資源比較充分的地方,例如北京、上海和深圳等地,通常還會有專業的社會工作者參與到未成年人的監督考察中,開展更為專業的幫教工作。社工與未成年人平時接觸多,除了一些日常的關照,也會做一些專業的干預。比如修復親子關係、矯治不良行為習慣、幫助融入社會,甚至是干預他的抑鬱情緒和自殺傾向等。未成年人剛放出來時,社工會與他頻繁接觸,之後也會保證一個月至少見一次,檢察官也會跟未成年人頻繁見面。在理想狀態下,檢察官、社工、觀護人,如果家長在身邊還有家長,若在學校,還有學校的老師,他們會形成一個幫教小組,日常互通聲氣。

我統計過,這種附條件不起訴全國的適用數量在2017年大概佔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10%左右。從目前的情況來看,經過這種專業化幫教矯治的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率很低。

但對於還不夠立案標準無法進入刑事程序的違法行為或嚴重不良行為,目前的制度供給不足。依照現行的治安管理處罰規定,未成年人實施諸如偷東西等違法行為,若不夠立案標準,可以拘留。但數日的拘留也起不到針對性的教育的作用。我見到的比較好的方式,是北京海淀公安在檢察院的帶動下,會給違法的未成年人舉行一個具有儀式感的警告,同時把他轉介給專業社工跟進。

歸根結底,如果想徹底解決這些問題,還是需要我國少年司法的整體性、系統性設計和改革。我們通常講,未成年人的司法是司法改革的試驗田,包括緩刑在內的很多制度,最早都是從未成年領域出來的。緩刑就是一種非監禁刑,注重迴歸社會,脫胎於未成年人的教育觀念。目前《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正在修改中,我們希望能夠以此為契機,搭建起中國少年司法的整體架構,尤其是通過《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修改,制定目前急缺的不構成犯罪情況下的分級干預制度來與刑事司法無縫對接,覆蓋到各種未成年人的違法犯罪行為。

(感謝宋英輝對本文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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