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借條被撕毀,複印件可否作為依據?

趙二向同村趙三借款30000元,並出具了借條一張:今向趙三借款叄萬圓整(30000元),2017年11月底歸還。2018年3月,由於趙二到期未償還借款,趙三持借條到趙二家討要,趙二說我欠你3萬元,你欠趙大3萬元,趙大是我親叔,他沒有兒子,將來由我撫養,這兩筆錢互相抵消吧,你把借條撕了吧,明天我叫我叔也把借條撕了。趙三聽後就將借條撕了。後來趙大找趙三要錢,趙三才知道趙大的借條沒有撕毀。趙三向法院起訴,並向法庭提交了借條複印件。

民間借貸:借條被撕毀,複印件可否作為依據?

針對在沒有提交借條原件的情況下,借條複印件能否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筆者認為,複印件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因無法與原件核對的書證的複印件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必須經過證據補強,而且要具備以下三個條件:①必須有其他證據可以與複印件相互印證,單一的複印件證據不能單獨認證,即複印件證據應有其他的輔助證據加以印證,而且證據之間應該能夠形成證據鎖鏈,從而證明案件事實。②書證複印件提供人不能提供原件核對應當有正當理由,即由客觀上不能提供原件的原因,主觀上的原因是不能作為不能提供原件的正當理由。③書證複印件提供人應證明不能提供原件是確有客觀原因。本案中,複印件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必須經過證據補強。 根據《證據規定》第六十七條規定:“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複印件、複製品等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十八條規定:“證據材料為複製件,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線索,沒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證,對方當事人又不予承認的,在訴訟中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在本案中,趙三的借條原件被撕毀,其提供的借條複印件無法與原件核對,因此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屬於待補強證據,需與其他證據進行印證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而趙三沒有其他證據進行補強。基於以上原因,趙三在沒有提交借條原件的情況下,借條複印件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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