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中,徵收方為了加快工作進度或是不想依法全額補償,很可能動用“以拆違促拆遷”這種行政目的不當的手段,以房屋無證等理由把房屋認定成違建。有的被徵收人自己也不明白,怎麼住的好好的房屋,說違建就違建了,還要遭強拆,還拿不到補償?其實,對於無證房屋不應該粗暴地簡單地“一刀切”。“無證”不是隨意拆除的藉口,徵拆過程中,違建強拆要全部叫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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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無證房、證件不齊全的房屋不等於違章建築
《物權法》第三十條:"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這一規定明確規定了建築物權,確立了只有違反了建築時的法律依據,才能確定為違章建築。
國家的規劃部門,從1974年才開始有,90年代才逐漸完善,2008年1月1日實施《城鄉規劃法》以前,只有城市房屋才需要規劃審批,農村房屋建設根本不需要經規劃部門審批,只要取得村委會的批單就可以。
對遷範圍內由於歷史原因造成的手續不全房屋,應依據現行有關法律法規補辦手續。對政策不明確但確屬合理要求的,需要抓緊制訂相應的政策,限期處理解決;一時難以解決的,要耐心細緻地做好解釋工作,並積極創造條件,爭取早日解決。
所以,幾十年前建造的房屋,要看是否符合當時的法律規定,是否有特殊的歷史與制度因素,而不能簡單地以現行法律標準來認定是否屬於違章建築。
最高法在裁判中也明確表示:不能簡單將無證房屋一律認定為違法建築,進而不予徵收補償!在房屋徵收過程中,對因歷史原因形成的沒有建設審批手續和產權證照的房屋,行政機關應當在徵收之前依法予以甄別並作出處理。
在司法實踐中,不能簡單將無證房屋一律認定為違法建築,不予徵收補償;違法拆除因歷史形成的無證房屋造成損失的,也不能簡單以無證房屋即為違法建築為由,不予行政賠償。在行政機關沒有充分證據證明被拆除的無證房屋屬於違法建築的情況下,應當將該房屋視為合法建築,依法予以行政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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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違建不等於要遭拆除,更不意味著可以肆意強拆
按照法律規定,遵行合法的強拆法律程序最少也要花上六個月多的時間。但拆遷方並不想承擔這段時間內的損失,於是非法強拆就出現了。但法律嚴格規定了違建的處理方式與程序,是違建不等於要遭拆除,更不意味著可以肆意強拆。即使是沒有經過審批或者無證的房屋,拆除也要遵循嚴格的法律程序。
合法強拆法律程序:
立案查處違法建築→調查程序→決定程序→送達處罰判定書→執行強拆。
1、立案查處違法建築
執法部門對於疑似違建房屋進行立案。城市裡的違建由規劃局或者規劃委員會管理;或由得到省級政府的授權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主管;鄉、村莊規劃區範圍內則由鄉、鎮人民政府來主理。
2、調查程序
由兩個以上的調查人員去詢問以及簽署筆錄。筆錄包括現場檢查筆錄、現場勘驗筆錄和調查筆錄。
3、決定程序
被處罰人有知情、陳述、申辯權。《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行政機關在頒佈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繳納鉅額額罰款等處罰決定之前,應當提醒當事人有權利去要求舉行聽證;如果當事人要求聽證,行政機關應當舉行聽證且當事人不用承擔組織聽證的費用。
4、處罰判定書的送達
處罰判定書的送達從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可以充分利用法律賦予你的權利:有2個月的時間去複議和6個月的時間去訴訟。但如果錯過行政複議或者訴訟,那麼政府對於你的處罰即使是錯的也有可能變成是對的。
5、執行強拆
只有在處罰判定書發生法律效力時,才可以依法拆除違法建築。處罰判定書發生法律效力情況有兩種:一種是你在六個月內既不進行行政複議也不進行行政訴訟;另一種是你在兩個月內既提起行政複議,又提起了行政訴訟,經過多次審訊後就發生法律效力了。
有些房屋因為歷史原因或當時制度原因存在違規的行為,這很大程度上是行政機關造成的。土地徵收過程中,在當事人未簽訂徵收補償協議的情況下,不遵循法定的組織實施程序,徑行將涉案房屋認定為違法建築並強制拆除,這是行政目的不當的,也是於百姓利益不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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