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未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否构成不履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实行家庭承包的,按照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薄,报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补正。”

根据上述规定,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虽具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颁证职责,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颁证须经过村集体经济组织上报土地承包相关材料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再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送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进行登记颁证。在村民委员会没有将村民承包土地的确权资料逐级报送的情况下,要求市县区政府履行确权颁证职责不成立。【(2019)最高法行申10059号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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