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餘縣集中宣判3起黃賭毒刑事案,7人因開設賭場罪獲刑


大餘縣集中宣判3起黃賭毒刑事案,7人因開設賭場罪獲刑

大餘法院召開黃賭毒專項整治刑事案件集中宣判大會

大餘縣集中宣判3起黃賭毒刑事案,7人因開設賭場罪獲刑


大餘縣集中宣判3起黃賭毒刑事案,7人因開設賭場罪獲刑

贛州法院網訊 12月11日,大餘縣人民法院召開黃賭毒專項整治刑事案件集中宣判大會,公開對該院近期審理的3起涉賭案件的7名被告人進行集中宣判。對鍾某生等7被告人以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至六個月不等,有關違法所得及作案工具予以沒收。

法院審理查明,2016年12月左右,被告人鍾某生從網絡上租用賭博軟件後,購置電腦租用房屋,後組建微信群進行網絡賭博,並根據他人投注的賭資流水按0.6%或0.7%提取費用非法獲利。2016年12月-2017年11月,鍾某生僱請被告人王某梅、馮某林、邱某生先後在大餘、韶關、南雄等地進行網絡賭博。鍾某生作為老闆,主要負責投資並僱請他人建微信群經營該網絡賭博平臺。王某梅、馮某林、邱某生則負責給客戶上分、下分。自2016年12月至案發,鍾某生接受他人投注的賭資金額累計6881萬餘元,非法獲利50餘萬元。期間,王某梅獲工資33000元,馮某林獲工資25000元,邱某生獲工資9000元。案發後,鍾某生在公安機關退繳了80萬元,王某梅、馮某林、邱某生在檢察機關退繳了各自的違法所得。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鍾某生以組建微信群的方式接受他人投注並從中獲利50餘萬元;被告人王某梅、馮某林、邱某生明知鍾某生系開設賭場而受僱幫助其上、下分;四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開設賭場罪,且屬情節嚴重,依法應予懲處。綜合四被告人具有的量刑情節,對四被告人以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至四年不等。其餘2案3名被告人也因開設賭場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至三年六個月不等。

本次集中宣判,是該院貫徹落實上級關於開展對黃賭毒和黑惡勢力聽之任之、失職失責甚至包庇縱容、充當“保護傘”問題專項整治的有關決策部署的重要舉措,通過集中宣判,既嚴厲打擊了黃賭毒違法犯罪,又為廣大群眾敲響了遠離黃賭毒的警鐘。

大餘縣集中宣判3起黃賭毒刑事案,7人因開設賭場罪獲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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