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作出的決定怎樣才不會被法院撤銷或認定為違法?

人民法院在審查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時,不僅需要審查行政行為是否符合程序要件,包括行政機關是否具備法定的職責權限、是否遵循法定程序;同時還需要審查行政行為是否符合實體要件,包括作出的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充分、內容是否合法適當等。

程序方面,政府需具備法定的職責權限,政府在作出行政處理告知書之前應當經過調查、調解程序,並向當事人告知處理意見及其應當享有的陳述和申辯權利,作出的最終處理決定需向當事人送達,並告知當事人申請行政複議及行政訴訟的權利及期限。

實體方面,政府作出的處理決定需在事實上認定清楚、證據經過充分質證、法律適用符合法律及地方性法規、內容無不當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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