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是否有权强制拆除房屋,强制措施与强制执行有何区别?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行政机关采取的强制手段,通常是为了迅速查处违法行为而作出的临时性处置;而行政强制执行是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为执行该行政处罚所采取的强制手段,二者具有显著区别。

城管局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属于行政处罚决定,进而作出的强制拆除行为则是属于为执行行政处罚决定而实施的行政强制执行行为。强制拆除行为并非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而是属于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的行政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规定,城管局无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为的职权。

城管局认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授权其行使对未经规划部门许可的违法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和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其据此对涉案房屋采取强制拆除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城管局认识混淆了对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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