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遗产却有两份“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到底哪份有效?近日,光泽县法院对一起遗嘱继承纠纷作出判决

本报讯 一份遗产却有两份“遗嘱”,婆媳对簿公堂。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到底哪份有效?近日,光泽县法院对一起遗嘱继承纠纷作出判决。

傅某罹患胃癌,2018年2月病情加重,为避免日后对其房产及其他财产发生争执纠纷,2018年3月6日傅某夫妻俩在某律师事务所两位律师的见证下,共同立下一份《遗嘱》,载明其名下的两套房产由女儿傅某芸继承,若有一方先去世其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丧葬费等所有款项均由配偶和女儿傅某芸共同继承。

但傅某离世后,元某(傅某的妻子)、傅某芸持遗嘱前往傅某生前工作单位领取相关款项时,其单位要求傅某母亲阮某必须共同到场(傅某父亲已去世多年)。而这一“简单”要求却遭到阮某其他子女的阻挠,并拿出了另一份截然不同的“遗嘱”。这份“遗嘱”是一段傅某查出胃癌不久后在医院治疗期间录制的视频,在视频中,傅某让妹妹把房子卖掉,给母亲阮某十万,妹妹和大姐各五万,傅某芸十万,元某给五万。

两份遗嘱,哪份有效,两方争执不休,最终诉至法院。

在审理过程中,作为手持视频“遗嘱”的阮某对元某、傅某芸出示的遗嘱及傅某签字的真实性提出质疑,但法院综合多方证据、鉴定机构鉴定意见及证人证言后认定,该份遗嘱真实有效。而录制于2016年8月的视频,据阮某陈述系傅某在医院住院期间由陈姓医生录制,由傅某其妹傅某青在场见证的情况下制作。据相关法律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但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在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阮某提供的视频中傅某对其财产处分不明确,且涉及房产均未有出售处理。根据法律规定,口头形式设立的遗嘱傅某青作为受遗赠人不具备见证人资格,证据中也无法证明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作为见证人,故该视频不符合遗嘱法律规定的要件,不属于遗嘱。

由于傅某母亲阮某为双目失明的一级残疾人,缺乏劳动能力,每月仅享受500余元的遗属救济金,虽有240元房租收入,但属于不稳定收入。依照法律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法院在尊重傅某对其本人遗产处置意愿的前提下,酌情处理,判决阮某可获得傅某遗产中的5万元,其余款项按遗嘱内容处理。

(邱枫红 张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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