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放贷人高息放贷损害他人利益?湖北蕲春:监督一起自然人高息放贷民事借款纠纷案获改判

本网讯(通讯员 杨宇帆)近日,湖北省蕲春县检察院提请抗诉的一起涉案金额达246万余元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经蕲春县法院重新审理,以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的强制性规定为由,认定双方借款合同无效,判决撤销原一审判决,判决王某、白某夫妇二人只需返还罗某借款本金及年利率6%的利息。

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期间,王某因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先后四次向罗某借款,罗某向王某实际提供借款246.3万元,月息3%至5%不等,借款发生在王某与白某婚姻存续期间。其后,因王某无力偿还部分借款本息,罗某向蕲春县法院起诉,要求王某、白某承担偿还借款本息责任及案件诉讼费和保全费。

2017年12月12日,蕲春县法院认为借款合同有效,判决王某、白某二人在年利率24%的范围内还本付息以及给付罗某其他相关费用。白某不服,向黄冈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后又自行撤回上诉。一审判决生效后,白某向一审法院申请再审,被法院驳回。王某、白某遂向蕲春县检察院申请监督。

蕲春县检察院经初步审查发现,罗某无固定职业,多次向不特定多人出借大额资金,存在职业高息放贷的嫌疑。遂充分行使调查核实权,对罗某的银行流水进行调查。调查发现,罗某除在本案中高息出借给王某四笔借款外,还多次在从事向不特定多人借款业务过程中收取高额利息。经进一步调查发现,罗某多次向不特定对象发放借款,且罗某出借的资金来源系多方筹措而来,并非他本人所有。

2018年11月21日,蕲春县检察院向黄冈市检察院提请抗诉。黄冈市检察院向黄冈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黄冈市中级法院指令蕲春县法院再审该案。

2019年8月20日,蕲春县法院经过再审,认为罗某具有从事经常性放贷业务以收取高额利息的方式实现营利目的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中“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强制性规定,罗某与王某的借款合同自始无效。审理过程中,王某表示自愿承担罗某6%年利率的损失,法院遵从其意思表示。

据此,蕲春县法院判决撤销原一审判决,判决王某、白某共同返还罗某借款本金及年利率6%的利息。

检察官说法:民间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的原则。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禁止吸收或变相吸收他人资金用于借贷。如果放贷行为无效,借贷双方对于利息的约定也同时无效,但借款本金应当返还。“职业放贷人”向不特定多数人发放高息贷款,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因此产生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法律应对其行为给予否定性评价。本案中,蕲春县检察院对扰乱金融贷款市场的民间借贷行为进行监督,有力维护了国家金融市场秩序稳定,较好地维护了群众合法利益,实现了办案“三个效果”相统一。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