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雲港墟溝長江一號小區物業收取地上停車費是否合理


住宅小區各種類型車位的權屬情況分三種::一塊是地面以上的停車位,屬於業主共有的;一塊是地下停車位,屬於開發商額外的配套設施。三、另一塊是小區的地下人防車位。那麼這三塊又如何知道物業收費是不是合理呢?下面我們來分解一下:


連雲港墟溝長江一號小區物業收取地上停車費是否合理

地上車位都會標了車牌號


1.首先我們要知道的就是,小區所有地面以上的建築物和公共面積,以及公共設施的所有權都是小區業主共有的。也就是說,只要是地面上的一切在小區範圍內的,都是業主花錢買下來的,地上車位屬於業主這點毋庸置疑。

2.地面上的停車位,都是屬於小區共有資產。有些小區在交房時,物業已經在收取停車費。但是,收取停車費的相關約定應該在物業服務合同裡有特別規定。在小區成立業主委員會後,小區的管理事務由業委會重新確定,原物業合同自動結束。停車費是否收取,如何收取和使用,由業主大會決議後,授權業主委員會來和物業執行。

住宅小區各種類型車位的權屬情況分三種:

1、小區地下產權車位,產權屬於開發商,業主通過與開發商簽訂合同購買車位,並辦理完畢權屬轉移登記手續後,即可成為車位的專有產權人。

2、小區的地下人防車位,該類車位不可以辦理產權證,所有權既不屬於開發商,也不屬於全體業主。

3、小區地上車位,建造於小區地上空間,是為了滿足臨時停放車輛而設置的車位。物權法第七十四條第三款規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進一步明確規定:“建築區劃內在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之外,佔用業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增設的車位,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七十四條第三款所稱的車位。”因此,位於公共土地的停車位,則屬於小區業主共有,地上車位屬於業主這點毋庸置疑。

地上停車場是業主共有的面積,而非單個業主所有,就算收取出租費用,但這筆費用應該歸業主共有。小區公共部位屬全體業主共享,因此,物業公司收取的停車費應當納入物業維修基金或用於公共設施的維修、更新等事項。所以,業委會有權主張物業公司返還地上停車費,讓收取地上車位價格公示透明,減少物業收取費用,當然,物業公司在管理期間所產生的成本理應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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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果小區沒有成立業主委員會,那麼前期物業合同約定的停車費照舊收取。但是,只能維持原有的收費標準,不得擅自漲價,需要漲價要得到大部分業主同意。

4.地下的人防和負二層的停車位收費。要明確的是,人防和負二層都是地面以下的建築物,雖然是在小區裡面,但是不佔用小區公共面積。因此屬於開發商的額外配套設施,開發商有權出售或者出租,或者後期委託物業公司出售出租。只不過,車位也只能針對小區內的業主進行出售和出租,畢竟外來車輛需要使用小區公共道路,業主有權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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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人防車位只可以租賃不可以出售,這一點大家一定要注意。因為人防車位是沒有產權的,且在國防需要時無償收回,不屬於個人或集體所有。縱然是租用,在國家需要時,你的車輛也必須請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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諮詢專業律師告知:小區公共部位屬全體業主共享,因此,物業公司收取的停車費應當納入物業維修基金或用於公共設施的維修、更新等事項。所以,業委會有權主張物業公司返還停車費。當然,物業公司在管理期間所產生的成本理應扣除。
《物權法》
第七十四條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不知道各位看官看到這裡是不是瞭解地上停車費的收取是否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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