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華拒出審計報告,客戶責備其不懂公司業務,大華敗訴

深圳市鵬途交通科技有限公司稱:大華會計事務所由於不瞭解鵬途公司的行業特點,對鵬途公司的經營業務不熟悉,對鵬途公司確認收入、成本的方式及意見不認同,對鵬途公司完工進度的確定依據意見不統一,最終直接影響財報數據,導致鵬途公司財報起伏波動異常。因此,無法真實的反映鵬途公司的正常財務狀況。大華會計事務所所提出的審計方案無法滿足鵬途公司改制轉型的要求,不能真實反映鵬途公司穩定經營的事實。大華會計事務所不能完成審計報告和其他財務報告,是單方違約的行為。


公司答辯稱:

一、大華會計事務所所述事實、理由與實際情況不符。

大華會計事務所沒有按照《審計服務業務約定書》(下稱約定書)的約定完成應盡的義務。根據鵬途公司與大華會計事務所所簽約定書的約定,大華會計事務所的業務範圍及責任主要為:1.盡職調查。必要時出具盡職調查報告;2.股份制改造審計及驗資。並出具審計報告及股份制改制驗資報告;3.申報掛牌審計:受託方對擬申報其股份公司兩年財務報表進行審計並出具審計報告以及相應的差異報告。

約定書的委託目的是對鵬途公司的內部控制制度進行研究和評價,對會計記錄進行必要的抽查以及實施其他受託方認為必要的其他審計程序,並在此基礎上對上述會計報表是否按照企業會計準則及其規定編制,財務報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被審計單位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發表審計意見。

而事實上,大華會計事務所除了於2015年10月15日發送(可編輯的)電子版《深圳市鵬途交通科技有限公司財務盡職調查報告》(該報告並未加蓋大華會計事務所的公章)至鵬途公司財務外,其他根本就沒有向鵬途公司提供任何正式的書面《盡職調查報告》《審計報告》《股份制改制驗資報告》《差異報告》或《審計意見》。

從大華會計事務所向法庭提供的證據可以證實,大華會計事務所根本就沒有按照約定書的約定完成自己應盡的合同義務。大華會計事務所沒有按約定完成應盡的義務,不僅僅給鵬途公司的股改轉型帶來了不必要的經濟損失,更重要的是錯過了鵬途公司股改轉型進入“新三板”的最佳時機。因此,大華會計事務所要求鵬途公司支付後期的服務費是完全沒有事實依據的。

二、大華會計事務所之所以無法向鵬途公司提供約定書所約定的相關報告,是由於大華會計事務所公司對鵬途公司所經營的業務不瞭解,對鵬途公司從事的行業特殊性不清楚,無法根據鵬途公司業務的特殊性,實事求是的提供能夠反映鵬途公司財務狀況的《財務審計報告》及相關報告。

大華會計事務所由於不瞭解鵬途公司的行業特點,對鵬途公司的經營業務不熟悉,對鵬途公司確認收入、成本的方式及意見不認同,對鵬途公司完工進度的確定依據意見不統一,最終直接影響財報數據,導致鵬途公司財報起伏波動異常。因此,無法真實的反映鵬途公司的正常財務狀況。大華會計事務所所提出的審計方案無法滿足鵬途公司改制轉型的要求,不能真實反映鵬途公司穩定經營的事實。大華會計事務所不能完成審計報告和其他財務報告,是單方違約的行為。

三、本案是以提供審計服務業務的服務合同,鵬途公司委託大華會計事務所提供審計服務的目的非常明確,就是在“新三板”掛牌上市。因此,雙方才約定了需要大華會計事務所出具各種書面審計報告,而並不是提供簡單諮詢服務。提供相關書面報告是約定書的主要工作內容,也是大華會計事務所應當履行的主要義務。

從本案的證據來看,大華會計事務所僅僅是向鵬途公司提供了一份可編輯的電子版《盡職調查報告》,並沒有向鵬途公司提交其他任何能夠證明其有效完成約定書約定義務的由大華會計事務所簽字蓋章確認的書面報告。綜上,大華會計事務所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依據,其沒有完成合同所約定的義務,中途停止履行義務屬於單方違約行為。

大華訴求:

上訴人大華會計師事務所因與被上訴人深圳市鵬途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鵬途公司)財會服務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2018)粵0305民初1912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於2019年5月15日立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大華會計師事務所上訴請求:1.撤銷(2018)粵0305民初19124號民事判決,改判鵬途公司向大華會計師事務所支付審計款60000元。2.判令本案一、二審全部訴訟費用由鵬途公司承擔。

事實與理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原審判決認定大華會計事務所未能舉證證明已經按照合同約定進行股份制改造審計是錯誤的。事實上,大華會計事務所向原審法庭提交的證據中已經明確包括了鵬途公司2014年度、2015年度和2016年1-9月的《合併資產負債表》《合併利潤表》《合併現金流量表》《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股東權益變動表》《二年一期審計表》。這些證據證明大華會計事務所已經實實在在履行了合同約定,對鵬途公司進行了審計。

大華會計事務所當庭出示了全部審計底稿,以上所有文件大華會計事務所無法憑空捏造。而且從時間上看,最後的審計截止時間是2016年9月30日。而鵬途公司在答辯狀和庭審中僅僅承認2015年10月15日收到大華會計事務所發送的《盡職調查報告》。對比兩個時間,如果2016年9月後大華會計事務所沒有為鵬途公司提供服務,何來的2016年9月的相關財務數據呢?

此外,根據《審計服務業務約定書》第五條之約定,大華會計事務所為鵬途公司進行“股改審計進場五日內”就應當支付第一筆費用6萬元整,可直到大華會計事務所完成全部股改審計,鵬途公司也未支付任何股改審計費用。

大華會計事務所作為特殊民事主體,作為中介服務機構,為鵬途公司提供的服務是無形的,並非要出具正式蓋章版本的《審計報告》才能證明大華會計事務所為鵬途公司提供的服務內容,更加不能因此否認大華會計師事務所為其付出的人力和物力,特別是時間成本。大華會計事務所已經按照合同約定為鵬途公司提供了全部的財會審計服務,鵬途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自身付款義務。

綜上所述,大華會計事務所與鵬途公司自願簽訂《審計服務業務約定書》,大華會計事務所已經按照合同約定為鵬途公司提供了全部財會審計服務,鵬途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審計服務費。大華會計事務所請求二審法院充分考慮本案客觀事實,依法改判,保障大華會計事務所的合法權益。


判決:

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在於鵬途公司是否應向大華會計事務所支付股改審計進場費6萬元。對此,本院認為,雙方簽訂的《審計服務業務約定書》約定,大華會計事務所應在進場進行股改審計前出具盡職調查報告。而大華會計事務所並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已向鵬途公司出具了正式版本的盡職調查報告。因此,大華會計事務所尚未完成股改審計進場之前的盡職調查階段的任務,其主張已進場進行股改審計,要求股改審計進場費,依據不足。且大華會計事務所主張其已進場進行股改審計,應當提供證據證明。而大華會計事務所在一審期間提供的鵬途公司相關財務數據並未顯示系由鵬途公司在哪一階段發送給大華會計事務所的,無法證明大華會計事務所已進場進行了股改審計工作。因此,本院認為,大華會計事務所沒有充分有效的證據證明其已進行了股改審計進場,其要求鵬途公司支付相應費用,沒有事實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大華會計事務所的上訴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處理妥當,依法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二審案件受理費3168.1元,由上訴人大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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