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可賠付40萬!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出臺

近日,我市出臺《石家莊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自2019年12月26日起實施。參加了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人一定要看!很重要!↓↓↓


最高可賠付40萬!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出臺


No.1

實施範圍

本轄區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作為用人單位,均列入職工基本醫保實施範圍。

代辦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醫保的各級人才交流服務中心、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職業介紹服務中心,以及經人社部門批准成立的其它職業介紹機構(含勞務派遣機構),視為用人單位,列入職工基本醫保實施範圍。

No.2

適用保障對象

(一)本轄區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在職職工、退休和退職人員;

(二)取得本市居住證且未在原籍參加基本醫保的外來經商、務工人員;

(三)個體經濟組織從業人員;

(四)靈活就業人員(靈活就業人員是指具有本轄區戶籍(或居住證)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及其他靈活形式就業等人員。);

(五)在我市就業的外國人

No.3

職工和單位繳費比例和基數

職工基本醫保費,用人單位按本單位上年度在崗職工工資總額的8%繳納;在崗職工按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的2%繳納,由用人單位代為扣繳。靈活就業人員按繳費基數的8%繳納基本醫保費。

市區在崗職工年度工資總額,高於全市上年度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按本人上年度實際工資總額作為繳費基數;低於全市上年度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按全市上年度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靈活就業人員以全市上年度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


縣(市)在崗職工年度工資總額,高於全市上年度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70%的,按本人上年度實際工資總額作為繳費基數;低於全市上年度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70%的,按全市上年度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70%作為繳費基數;靈活就業人員以全市上年度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70%作為繳費基數。

No.4

實行預繳費制度

基本醫保費實行預繳費制度,參保職工從繳納基本醫保費的下月起享受醫保待遇。


參保職工繳納基本醫保費的年限(以下簡稱繳費年限)包括視同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視同繳費年限是指石家莊市基本醫保制度實施前符合國家規定的工齡。實際繳費年限是指石家莊市基本醫保制度實施後在我市實際參保繳費年限。


本市市區2000年6月30日以前參加工作的職工,於2005年7月1日後參加基本醫保的,從2000年7月1日起按補繳時的繳費基數和比例補繳基本醫保費,補繳後2000年6月30日以前符合國家規定的工齡視同繳費年限。否則,2000年6月30日以前的工齡不視同繳費年限。各縣(市、區)的視同繳費年限,為當地基本醫保制度實施前符合國家規定的工齡。


No.5

最低繳費年限為女滿25年,男滿30年

符合參保條件的職工應及時參保。本市職工最低繳納基本醫保費的年限(以下簡稱最低繳費年限)為女滿25年,男滿30年,最低實際繳費10年。


參加基本醫保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年限和在本市的實際繳費年限達到規定的,其參保身份變更為退休後,不再繳納基本醫保費,按照規定享受退休人員醫保待遇。未達到最低繳費年限和最低實際繳費年限的,按當時的繳費基數和費率一次性繳足。


No.6

醫保統籌基金支付住院費分6種情況

(一)參保在職職工在市域內縣(市)醫療機構住院,醫療費的起付線和支付比例為:一級及以下醫療機構每次起付線為200元,支付比例為92%;二級醫療機構每次起付線為300元,支付比例為90%。

藁城區、鹿泉區、欒城區、礦區和正定縣域內醫療機構住院,參照此條支付辦法執行。


(二)參保在職職工在市區一級醫療機構就醫,每次起付線為200元,支付比例為90%;二級醫療機構每次起付線為700元,支付比例為85%;市屬三級醫療機構每次起付線為900元,支付比例為83%;省屬三級醫療機構每次起付線為1200元,支付比例為80%。經備案轉往省內其他地市市區就診,參照此支付辦法執行。


(三)經參保地經辦機構備案,在職職工轉省外醫保協議醫療機構就醫的,每次起付線為1500元,支付比例為76%。


(四)退休人員起付標準在在職職工基礎上降低100元,支付比例比在職職工提高3個百分點。


(五)未評定級別的醫療機構,起付線、支付比例參照基本標準相同的醫療機構確定。


(六)按醫保結算年度計算(醫保結算年度是指上年的12月26日至當年的12月25日),基本醫保統籌基金支付醫療費的限額為25萬元。限額需要調整時,由市醫療保障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No.7

城鎮職工大病保險最高賠付40萬元

未享受公務員醫療補助的參保城鎮職工均屬於城鎮職工大病保險(以下簡稱大病保險)的保障對象。

職工基本醫保支付職工住院、門診診療(特殊病病種、危重搶救病病種、丙肝門診抗病毒治療)費用後,自付醫療費用數額超過大病保險起付標準部分的合規醫療費納入大病保險保障範圍。大病保險賠付保障對象個人自付醫療費的年度起付標準,參考市統計局公佈的上年度當地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的50%確定,2020年暫定為1.8萬元。在一個結算年度內,職工大病保險賠付最高限額為40萬元。


No.8

城鎮職工大病保險賠付標準

大病保險醫療費結算年度與職工基本醫保相同。按醫療費結算年度計算,保障對象個人自付醫療費數額在起付標準及以下的,大病保險基金不予賠付,超過起付標準部分,按自付醫療費用額度分段確定賠付比例。起付標準以上0至1萬元(不含起付線)部分賠付60%;1萬元以上至2萬元部分賠付65%;2萬元以上至3萬元部分賠付70%;3萬元以上至4萬元部分賠付80%;4萬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額部分賠付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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