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巍:被告人拒絕簽字、捺印的筆錄,可否作為定案根據?

實踐中,存在著嫌疑人(被告人)拒絕在訊問筆錄上簽字、捺印的情況。針對這種情況,偵查人員往往會在筆錄最後寫一句:“犯罪嫌疑人XXX拒絕簽字”,然後署上偵查人員的名字。最後,筆錄一樣作為證據提交法庭作為證據使用。偵查人員的做法是否妥當?這樣的筆錄是否具有證據資格?先看看法律規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二百零一條規定:訊問筆錄應當交犯罪嫌疑人核對或者向他宣讀。如果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應當允許犯罪嫌疑人補充或者更正,並捺指印。筆錄經犯罪嫌疑人核對無誤後,應當由其在筆錄上逐頁簽名、捺指印,並在末頁寫明“以上筆錄我看過(或向我宣讀過),和我說的相符”。拒絕簽名、捺指印的,偵查人員應當在筆錄上註明。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以下簡稱《規則》)第一百四十二條:訊問犯罪嫌疑人,應當製作訊問筆錄。訊問筆錄應當字跡清楚,詳細具體,忠實原話,並交犯罪嫌疑人核對。對於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他宣讀。如果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應當補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認為訊問筆錄沒有錯誤的,由犯罪嫌疑人在筆錄上逐頁簽名或者蓋章。如果犯罪嫌疑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應當在筆錄上註明。檢察人員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

可見,《規定》和《規則》都對嫌疑人拒絕簽字的情形做了規定。偵查人員按照上述要求做了之後,筆錄似乎是可以作為證據正常使用的。


然鵝……,法院表示不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八十一條規定了被告人供述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的三種情形,其中一個情形是:“訊問筆錄沒有經被告人核對確認的”。按照這句話的理解,被告人拒絕核對、確認的,筆錄不應該作為定案的根據。


更然鵝的是……


兩高三部於2010年聯合出臺的《關於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死刑規定》)第二十條說的更加明確,訊問筆錄沒有經被告人核對確認並簽名(蓋章)、捺指印的,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至此,算是明白了。偵查機關可以將嫌疑人拒絕簽名、捺印的筆錄作為證據提交,但是法院不得把這些證據作為定案的根據。那麼,這些筆錄為什麼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到底是證據能力的問題,還是證明力的問題,需要進一步探討。

按照陳瑞華教授的觀點,任何一個證據,要轉化為法院據以認定事實的根據,都必須同時具備雙重證據資格:一是證明力,二是證據能力。所謂的證明力,是指一個證據所具有的證明某一事實存在或不存在的能力。證明力有兩個側面,一是證據的真實性,二是證據的關聯性。所謂的證據能力,指的是證據能夠轉化為定案根據的法律資格,又稱證據的“合法性”。主要考查的是四個方面,即“取證主體的合法性”、“證據表現形式的合法性”、“取證手段的合法性”和“法庭調查程序的合法性”。

沒有嫌疑人簽字、捺印的筆錄是為《規定》和《規則》所認可的,不存在取證主體、證據表現形式、取證手段等合法性方面的問題。因此,這些筆錄不得作為定案根據不是“證據能力”的問題。關鍵的問題在於,筆錄沒有經嫌疑人簽字、確認,無法證明筆錄的內容的真實性和與案件的關聯性,是證據的“證明力”問題導致其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那麼,缺少嫌疑人簽字、捺印的筆錄是否一概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這得看情況。

在死刑案件中,由於《死刑規定》已經明確“沒有經被告人核對並簽字的,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為慎重起見,死刑案件應當嚴格按照《死刑規定》的要求,不得將這些筆錄作為定案根據。

在其他案件中(死刑案件除外),情況則有所不同。因為《解釋》相比《死刑規定》更加籠統,只規定了:“沒有經被告人確認核對”,並沒有寫明“簽字、捺印”等細節。所以在實踐中可分為四種情況處理。

一是有同步錄音錄像等證據證明辦案人員根據被告人的供述如實記錄,並且向被告人宣讀後確認無誤的,即便被告人拒絕簽字、捺印,也可以認為是經過被告人“確認核對”,可作為定案的根據。

二是有證據證明筆錄內容與被告人說法一致,但是被告人事後不認可且拒絕簽字、捺印的,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三是沒有證據證明筆錄與被告人說法一致,被告人事後予以認可,但拒絕簽字、捺印的,可作為定案的根據。

四是沒有證據證明筆錄與被告人說法一致,被告人既不認可也不簽字、捺印的,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魏巍:被告人拒絕簽字、捺印的筆錄,可否作為定案根據?

魏巍,浙江厚啟律師事務所黨支部書記、副主任、合夥人。杭州市律師協會刑事責任風險防範委員會委員;浙江省法律援助中心死刑案件辯護團隊成員;中國人民大學律師學院商事犯罪研究中心浙江分中心秘書長;全國青年律師領軍人才訓練營學員;杭州師範大學沈鈞儒法學院實務導師。

2010年碩士畢業後,專職從事刑事辯護工作,為主或參與辦理刑事案件數百件。其中不乏在全省、全國具有一定影響力的案件。重點研究商事犯罪、毒品犯罪及死刑案件等領域的辯護。成功辦理了多起經濟犯罪、毒品犯罪及死刑案件,為當事人爭取到寶貴的自由和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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