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不足,法院依法判決駁回訴請

近日,法院受理一起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案件,原告宋某華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依法判令劉某祥賠償因修建房屋不合格所造成的經濟損失74 238.23元;2、請求判令劉某祥承擔案件訴訟費。法院受理後,依法送達相關副本給當事人,被告劉某祥於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反訴,反訴請求:1、請求判令宋某華向劉某祥支付勞務報酬42 300元(含二層砼樓板拆除報酬);2、請求判令宋某華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法院院決定合併審理。

事實如下:原告(反訴被告)宋某華因要修建房屋,經原被告雙方共同的朋友曾某後作中介,雙方於2018年6月18日簽訂了一份《建築承包合同》,並由見證人何某龍簽字證明。雙方約定,由被告(反訴原告)劉某祥包工不包料按照相鄰房屋的圖紙修建兩層樓房,施工費用結算按第一層付3萬、第二層3萬,等完工驗收後按300元/㎡結算,工期為3個月,如延期由被告劉某祥每天繳納500元罰款。合同簽訂後,由被告劉某祥推薦建築材料給原告宋某華並由宋某華決定是否購買和付款。在澆灌好二層砼樓板三天後,原告宋某祥覺得樓板的混凝土有問題便電話邀請何某恆(本案證人)到現場,發現用碼釘可以扣動,後被告劉某祥打電話聯繫水泥廠商,水泥廠商回覆三天內會派人來勘察。三天後,水泥廠商派人來勘察給出答覆:水泥要等28天才能凝固,若28天還未凝固雙方可以檢測水泥的質量。此外,原告宋某華還邀請了曾某後(本案證人)和曾某貴(本案證人)一同到現場,當時被告劉某祥當眾承諾如果是施工產生的混凝土質量問題由劉某祥負全責。之後,原告宋某華覺得混凝土還是存在問題,便送水泥去檢測,經檢測於2018年8月30日得出結果為合格。在28天之後,宋某華髮現還是能夠用碼釘釦動混凝土,在何某恆的調解下,原被告雙方約定由原告宋某華承擔15 000元的費用後,被告劉某祥承擔拆除二層砼樓板重建的剩餘費用,工期順延一個月。2018年8月13日,被告劉某祥的施工人員把二層砼樓板及串梁、大梁拆除。之後,原告宋某華於2018年8月27日終止了與被告劉某祥的合同,另外請人修建房屋。

本案的爭議焦點如下:一、原告宋某華在建房屋二層砼樓板是否存在工程質量問題,若存在質量問題其損失為多少,由誰承擔責任;二、原告宋某華是否需要支付拖欠被告劉某祥的勞務報酬及其他損失42 300元。

焦點一,二層砼樓板是否存在工程質量問題,需要專業部門、專業人員進行檢測鑑定才能確定。本案中,原告宋某華在覺得二層砼樓板有工程質量問題的情況下,未申請專業部門對工程質量進行鑑定,而是邀請非專業人員的朋友到場進行認定後與被告劉某祥協商拆除二層砼樓板重新澆築來認定二層砼樓板存在工程質量問題。法院認為在被告劉某祥不認同的前提下,原告宋某華這樣來認定工程質量問題是沒有法律依據和事實依據的。故,原告宋某華未能提交證明二層砼樓板存在工程質量問題的證據以及申請出庭的證人證言亦未能證明二層砼樓板存在工程質量問題的情況下,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後果,其訴訟請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焦點二,同理,被告劉某祥要求原告宋某華支付42 300元的勞務報酬亦沒有在舉證期間內提交證據予以證實。雖然申請的證人萬某軍出庭作證尚有3 500元的工資未支付,但是原告宋某華除去支付萬某軍10 000元工資外,原告宋某華已支付30 000元給被告劉某祥,故在被告劉某祥未能提交其他證據予以佐證的前提下,無法證明原告宋某華拖欠被告劉某祥的勞務報酬。故,被告劉某祥沒有證據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亦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後果,其訴訟請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駁回原告(反訴被告)宋某華的訴訟請求;

二、駁回被告(反訴原告)劉某祥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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