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結執行,終本執行,執行終結,中止執行,有何區別?執行有沒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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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先說說執行期限。

按照現行法律規定,勝訴方應當在判決裁定生效後兩年內向一審法院執行局或者與一審法院同級的財產所在地法院執行局申請強制執行。這是強制執行的第一個期限。

強制執行應當在六個月內執結。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執結的報院長批准可適當延長。多數情況下,半年沒有執結的,會以終本形式結案。

二、終本,也就是終結本次案件。一般來說,六個月不能執結的案件,執行局會做申請人的工作,要求申請終本案件。終本,也就是執行案件的暫停。今後申請執行人有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可以隨時申請恢復申請。

三、中止執行:實際上就是在一定條件下的的暫停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25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中止的情形消失後,恢復執行。

四、終結執行。就是永久結束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233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

申請人撤銷申請的;

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

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

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和終結執行的裁定,送達當事人後立即生效。二者的區別在於前者在法定情形消失後恢復執行,後者則導致執行程序最終結束。

五、進入執行程序後,只要被執行人不死亡,申請人不主動放棄,法院不裁定終結案件,原則上對被執行人的追責是終生的,不要以為拖一陣子就沒事了。

五、結案。如果申請人的執行標的全部執行到位,或者雙方經協商做了讓步一次性付清,案件實際上已經執行完畢,這時可以辦理結案手續,這個案子就是真正畫上句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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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執行案件有期限。執行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執結,非訴執行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執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還需延長的,層報高級人民法院備案。

2、根據法律規定,執行案件結案方式有“執行完畢;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終結執行;銷案”等方式。

中止執行的只是執行案件的出現了當事人、案外人提起執行異議等需要暫時停止執行的情況,待該情形消失後,執行案件繼續執行。

執行終結應當就是執行完畢,是指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執行內容,經被執行人自動履行、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已全部執行完畢,或者是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且執行和解協議履行完畢,案件了結。

終本執行即是終結本次執行,是指執行中出現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申請執行人書面同意人民法院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因被執行人無財產而中止執行滿兩年,經查證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等暫無財產可執行的情況,法院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後,發現被執行人有財產的,可以依申請執行人的申請或依職權恢復執行。申請執行人申請恢復執行的,不受申請執行期限的限制。

終結執行是指出現申請人撤銷申請或者是當事人雙方達成執行和解協議,申請執行人撤回執行申請的;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等不需執行、不能執行或者執行無意義的情況,法院採取終結執行措施,申請人不服,可以提起異議。

法律依據: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第五條 執行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執結,非訴執行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執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還需延長的,層報高級人民法院備案。

  委託執行的案件,委託的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後一個月內辦理完委託執行手續,受委託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委託函件後三十日內執行完畢。未執行完畢,應當在期限屆滿後十五日內將執行情況函告委託人民法院。

  刑事案件沒收財產刑應當即時執行。

  刑事案件罰金刑,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三個月內執行完畢,至遲不超過六個月。

2、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執行案件立案、結案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

 第十五條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執行內容,經被執行人自動履行、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已全部執行完畢,或者是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且執行和解協議履行完畢,可以以“執行完畢”方式結案。

  執行完畢應當製作結案通知書併發送當事人。雙方當事人書面認可執行完畢或口頭認可執行完畢並記入筆錄的,無需製作結案通知書。

  執行和解協議應當附卷,沒有簽訂書面執行和解協議的,應當將口頭和解協議的內容作成筆錄,經當事人簽字後附卷。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方式結案:

  (一)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申請執行人書面同意人民法院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

  (二)因被執行人無財產而中止執行滿兩年,經查證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

  (三)申請執行人明確表示提供不出被執行人的財產或財產線索,並在人民法院窮盡財產調查措施之後,對人民法院認定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書面表示認可的;

  (四)被執行人的財產無法拍賣變賣,或者動產經兩次拍賣、不動產或其他財產權經三次拍賣仍然流拍,申請執行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債,經人民法院窮盡財產調查措施,被執行人確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的;

  (五)經人民法院窮盡財產調查措施,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或雖有財產但不宜強制執行,當事人達成分期履行和解協議,且未履行完畢的;

  (六)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申請執行人屬於特困群體,執行法院已經給予其適當救助的。

  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組成合議庭,就案件是否終結本次執行程序進行合議。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應當製作裁定書,送達申請執行人。裁定應當載明案件的執行情況、申請執行人債權已受償和未受償的情況、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理由,以及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可以申請恢復執行等內容。

  依據本條第一款第(二)(四)(五)(六)項規定的情形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前,應當告知申請執行人可以在指定的期限內提出異議。申請執行人提出異議的,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組織當事人就被執行人是否有財產可供執行進行聽證;申請執行人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線索的,人民法院應當就其提供的線索重新調查核實,發現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應當繼續執行;經聽證認定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申請執行人亦不能提供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本條第一款第(三)(四)(五)項中規定的“人民法院窮盡財產調查措施”,是指至少完成下列調查事項:

  (一)被執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當向銀行業金融機構查詢銀行存款,向有關房地產管理部門查詢房地產登記,向法人登記機關查詢股權,向有關車管部門查詢車輛等情況;

  (二)被執行人是自然人的,應當向被執行人所在單位及居住地周邊(京悅所周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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