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執行,終本執行是什麼?再次執行有期限麼?

不是很專業的我


所謂終本,就是終結本次執行的意思。

現在的執行制度要求半年內執結,並且從上到下都有各種指標要求,因此很多執行局在執行案子的時候,“終本”就成了完成業績的法寶。終本的案子,計入執結的案子,因此好多案子沒有執結,但是法院對外公佈的執結率非常高。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案件立案、結案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6條的 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方式結案:

a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申請執行人書面同意人民法院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
b因被執行人無財產而中止執行滿兩年,經查證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
c申請執行人明確表示提供不出被執行人的財產或財產線索,並在人民法院窮盡財產調查措施之後,對人民法院認定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書面表示認可的;
d被執行人的財產無法拍賣變賣,或者動產經兩次拍賣、不動產或其他財產權經三次拍賣仍然流拍,申請執行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債,經人民法院窮盡財產調查措施,被執行人確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的;
e經人民法院窮盡財產調查措施,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或雖有財產但不宜強制執行,當事人達成分期履行和解協議,且未履行完畢的;

f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申請執行人屬於特困群體,執行法院已經給予其適當救助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組成合議庭,就案件是否終結本次執行程序進行合議。

最後回答題主的問題:

1、終本以後,如果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被執行人有執行能力,可以隨時申請恢復執行,不受時間、期限、次數的限制。

2、原來判決書確定的權益依然有效。

3、如果有證據證明,執行局的終本操作不符合法律規定,當事人可以向上級法院反映,或者通過法院官網的法官違法辦案投訴系統投訴。

4、終本期間,申請執行人有權要求維持對被執行人的失信黑名單和限制高消費措施。


淮北日月升


終本執行的全稱是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是在人民法院執行過程中,經過調查未發現被執行人名下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被執行人名下的財產不具備處置條件,經院長批准而採取的一種暫時性的結案方式。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不同於終結執行,終結執行一般是因為申請執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撤回強制執行申請所採取的一種結案方式。申請執行人撤回的原因多是案件進入執行程序以後被執行人已經履行了判決書所確定的義務。

隨著最高人民法院對執行案件的管理越來越嚴格,終結本次執行程序也越來越複雜。一般情況下必須在立案三個月以後方能採取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特殊情形除外。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以前還應該約談申請執行人、對被執行人進行限制高消費並且需要對被執行人的住所或註冊地進行實地調查。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必須經院長批准並且製作執行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

再次執行是沒有期限的,當你發現被執行人名下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時,隨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恢復執行你只需要拿著判決書和恢復執行的申請去人民法院立案庭(訴訟服務中心)立案就可以了。經過審查確認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的,人民法院會恢復執行。通常情況下,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裁定書中會明確申請人尚未受償的債權數額,並且寫明發現被執行人名下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時,隨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

以上,希望能夠對你有所幫助。


榨汁小二郎


你的問題從終結本次執行及恢復執行兩個層面去分析。

第一、可以終結本次執行的情形;

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五百一十九條

規定:經過財產調查未發現可供執行的財產,在申請執行人簽字確認或者執行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並經院長批准後,可以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同時根《最高院關於嚴格規範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規定》第一條規定:人民法院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一)已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被執行人報告財產;二)已向被執行人發出限制消費令,並將符合條件的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三)已窮盡財產調查措施,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發現的財產不能處置;四)自執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過三個月;五)被執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執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執行的,已依法採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構成犯罪的,已依法啟動刑事責任追究程序。

也就是說如果法院需要將案件終結本次執行,只有在該執行案件立案超過三個月,法院已經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被執行人報告財產、已經向被執行人發出限制消費令並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且已窮盡所有財產調查措施未發現被執行有財產或者有財產不能執行的,法院才可以終結本次執行。

二、終結本次執行的恢復;

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五百一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依照前款規定終結執行後,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再次申請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及《最高院關於嚴格規範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規定》第九條規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後,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恢復執行。申請恢復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執行法院核查屬實的,應當恢復執行。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後的五年內,執行法院應當每六個月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一次被執行人的財產,並將查詢結果告知申請執行人。符合恢復執行條件的,執行法院應當及時恢復執行。

也就是說在終結本次執行後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財產,申請執行人可以申請恢復執行。而法院在終結本次執行後五年內,應當每六個月通過網絡查控被執行財產一次,發現被執行人有財產的應當及時恢復執行。

綜上,法院在終結本次執行時是有嚴格規定,任何法院不得隨意終結本次執行,且在終結本次執行後無論是申請人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並申請恢復,還是法院發現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法院都應當及時恢復執行。


範春源律師1


《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一十九條, 經過財產調查未發現可供執行的財產,在申請執行人簽字確認或者執行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並經院長批准後,可以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強制執行中,法院會通過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名下是否具有存款,車輛,房產等財產,若經查詢確認沒有可供執行財產,法院會告知申請執行人,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同時告知申請執行人,若日後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向法院再次申請恢復執行。但是,這種情況下的財產線索或財產情況需要申請執行自行調查。

另外,申請恢復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是執行常見的程序,因為司法執行中存在大量無財產可供執行案件,客觀上屬於執行不能,再如何採取執行措施也無法保障債權執行到位,而法院基於工作需要以及結案等考慮,需要對相應的執行案件進行終結處理。


葉律師


我通俗一點的來回答這個問題吧,如果你的案件被終結本次執行程序了,那就意味著法院暫時不幫你要賬了,你自己得多關注欠你錢的人,如果你發現欠你錢的人有能力還你錢了,你趕緊上人民法院去申請恢復執行。這時人民法院會重新開始幫你要錢,每次執行程序的時間一般是六個月,但是申請恢復執行的次數是沒有上限的,還清為止。自己多留心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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