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一男子賣房後反悔欲漲價,被判雙倍返還定金還得賠38.8萬餘元

兩年前,蒙山縣人陸某以近104萬元的價格,購買南寧安某夫婦的一套住房。安某收下定金後卻反悔。安妻兩次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均被駁回。因合同遲遲不能履行,陸某要求解除合同,並賠償損失。2019年12月底,南寧市良慶區法院一審判決,解除雙方的房屋買賣合同,安某除了雙倍返還陸某定金外,還要賠償陸某房屋差價損失38.8萬餘元等。

南宁一男子卖房后反悔欲涨价,被判双倍返还定金还得赔38.8万余元

賣家簽約後反悔 其妻還狀告買家

2017年7月,陸某看中安某夫婦位於南寧市良慶區銀沙大道某小區的一套170多平方米的商品房。當年7月19日,陸某、安某及中介公司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合同約定,陸某以總價1039998元,購買安某夫婦的該套房屋。雙方還約定了剩餘房款的支付方式,以及違約責任等。房產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員在“其他約定”欄手寫:“賣方承諾出售該房產,已徵得共有人莫某同意,並承擔相應責任。”

簽約當天,陸某支付定金49998元。次日,安某將房屋交付給陸某。可沒過幾天,安某向陸某的父親發短信表示不同意賣房,要求協商解決退房、退款事宜。

雙方協商不下,2017年11月17日,安某的妻子莫某將安某、陸某等告上良慶區法院,稱對於該房屋買賣她並不知情,三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是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了她的利益,要求主張該合約無效。2018年2月7日,良慶區法院判決駁回莫某的訴訟請求,莫某不服上訴,2018年12月25日,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19年1月,安某與莫某協議離婚,該房屋變更登記為安某單獨所有。當月,莫某搬離了該房屋。

買家提起訴訟 要求賠償損失

耽擱了一年半,南寧的房價不斷上漲,安某想漲價,而陸某覺得自己很冤。2019年4月,陸某將安某及某房產中介公司一起告上良慶區法院,要求安某雙倍返還定金,並賠償房屋差價損失63萬餘元,以及房屋中介費、律師費等。

安某則認為,房屋不能交易,錯不在他。這是因為房屋共有人莫某提起訴訟而暫時中止履行,陸某要求雙倍返還定金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陸某主張的高額經濟損失與合同約定不符,也不符合公平原則。

法院作出一審判決 賣家違約需賠償

法院認為,安某收取定金後,須配合陸某辦理按揭貸款,但其未履行該義務。安某作為出賣方負有審查自身是否有權出售房屋的首要責任,他未經共有人同意擅自出賣房屋,導致莫某提起確認合同效力之訴,造成了合同履行的障礙。安某在確認合同效力一案訴訟中,亦表明自己拒絕履行合同。由此,安某的行為已構成根本違約,安某以案外人提起的訴訟掩蓋其違約行為,法院不予採信。

安某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應根據約定向陸某雙倍返還定金99996元,並賠償陸某已支付的中介費、律師費3萬餘元。該房屋經法院委託評估鑑定後,2019年6月24日的價格為1478400元。

法院認為,受南寧市區2017年以來的房價上漲因素影響,陸某以相同的價格在相同地段已購買不到相同品質的房屋,該房價差額438402元(經評估的訴訟時房價1478400元減去合同約定房價1039998元)為陸某可得的履行利益,屬於合同法規定的違約損害賠償範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相關條款規定,陸某有權要求雙倍返還定金的同時,主張損失賠償,但兩者總和不應高於違約造成的損失。

據此,法院判決,安某除了雙倍返還定金,擔負中介費、律師費外,還應向陸某賠償房屋差價損失38840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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