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方“反悔”?

5月28日下午,官渡區向化村20多位村民圍堵在一施工工地大門口,他們說早在3年前,拆遷辦的工作人員就已經和他們對徵地和賠償事宜進行過談判,雙方在達成協議之後,房屋就被全部拆除了。可3年過去了,他們到現在都沒有拿到賠償款。可眼下,自己的房屋沒了,轉眼變成了一片在建工地,開發商卻在這個時候告知村民們,要變更賠償金額,由每平米四千元,變成七百元每平米,讓村民們重新簽訂協議。

拆遷方“反悔”?

針對以上新聞事件存在兩個主要法律問題

拆遷方“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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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補償,後拆遷

這個問題已經和大家強調多次,我國法律規定“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而且“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徵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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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的明確、具體

如果拆遷安置補償協議沒有簽好,則在後期很容易出現問題,新聞中爭議的根源很大可能性就是因為當初簽訂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的時候存在的瑕疵。

試想如果當初在簽訂安置補償協議的時候,將所有承諾和安置補償合意的內容都約定在雙方簽字蓋章的紙面上,那麼類似於此種拆遷方壓低拆遷安置補償的行為就屬於違約,我們是可以拿著手中雙方簽字蓋章生效的拆遷安置補償協議要求對方履行義務,或者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

拆遷方“反悔”?

因此,一份完美的拆遷安置補償協議是整個徵地拆遷環節中最為關鍵的環節,在此,創為律師要給大家普及一下關於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的相關內容:

(一)拆遷補償的方式

拆遷補償的方式有兩種:既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與貨幣補償金額同等價值的產權房屋調換;產權調換可以實行以房屋建築面積為基礎,結算差價或不結算差價的就地安置或異地產權調換。

(二)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要注意徵收補償協議的內容:

1. 徵收人與被徵收人的基本情況

2. 被徵收房屋的具體情況(產權、房屋位置、建築面積及周邊環境等)

3. 被徵收房屋的評估價值

4. 補償方式(貨幣補償、產權置換)

5. 補助費用(搬遷補償費、臨時安置補助費、停產停業損失)

6. 搬遷期限或過渡期限

7. 違約責任

8. 其他內容

如果大家選擇產權置換,創為律師提示大家一定要將:置換房屋的價值金額、面積、地點、層次和房屋交付時間、根據建設情況約定過渡期、過渡期內的臨時安置補助費、搬家補助費、設備遷移費等事項具體約定在協議中。

拆遷方“反悔”?

最後也是極為重要的一點,在簽訂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的時候一定要做好對拆遷安置補償協議主體的認定,創為律師在實際維權過程中見到過,有些朋友拿到的拆遷安置補償協議中最終的落款蓋章就具有主體不能的“危險”。

1、拆遷指揮部與被拆遷人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在某些地方,拆遷方為了推動拆遷進度和便於對拆遷事務進行管理,常設立一個臨時機構即拆遷指揮部,在這裡工作的人員均是專門針對這個建設項目從相關機構抽調來的,拆遷工作完成了便撤回到本單位。

創為律師提示大家一定要注意:拆遷指揮部無法人資格,不能獨立承擔責任,屬於臨時機構,一旦徵地拆遷的項目結束,則拆遷指揮部就解散了,所以後期很容易導致出現找不到協議上的“主體”。

2、拆遷公司以自己的名義與被拆遷人簽訂拆遷安置補償協議

這類主體在法律上的定位是拆遷單位,受拆遷方委託參與被拆遷人的談判,當該項目拆遷工作完成後便到轉移到另一個建設項目,當其以自己的名義與被拆遷人簽訂拆遷安置補償協議時,被拆遷人可要多長几個心眼。來源拆遷戶交流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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