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7·12”較大坍塌事故3死2傷,官方調查報告出爐

2019年7月12日4時許,位於長春淨月經濟開發區天澤大路與金棕櫚街交會處,吉林省中奧能源電力工程有限公司在組織電線路工程施工過程中,發生一起較大坍塌事故,造成現場5名工人被埋,其中3人死亡,2人受傷,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約450萬元人民幣。

事故經過

2019年7月初,吉林省中奧能源電力工程有限公司副總經理馬天權得知長春淨月經濟開發區要新修建道路勁松街,與淨月上城供配電工程路徑交叉,考慮到道路建成後會影響到未來工程施工成本,增加施工困難,馬天權在工程還未辦理城市道路挖掘審批,未到供電公司報備,無正式施工圖紙的情況下,告訴公司總經理趙孟達,工程急需在穿過新建道路段搶先施工。趙孟達遂安排周峰為項目負責人,在未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未告知建設單位長春嘉盛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未取得建設單位同意的情況下,吉林省中奧能源電力工程有限公司(無設計資質)自行出了臨時設計圖,圖紙設計基坑深度為1.5米。周峰找來施工工長苗子國,苗子國僱7名工人,鉤機一臺(帶司機),於2019年7月5日擅自施工。

施工期間,長春淨月開發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局永興街道執法中隊工作人員在7月7日日常巡查時,發現該施工現場無圍擋且無審批手續,當場扣押了施工鉤機鑰匙,口頭要求施工方立即停工補辦相關手續。

7月9日晚,長春淨月開發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局帶領機動大隊、永興街道執法中隊開展日常聯合執法時,發現該施工現場仍在違規施工,當場對現場施工鉤機做出暫扣處理,口頭要求施工方立即停工補辦相關手續,並將該鉤機拉至長春淨月開發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局車場停放。此次執法情況均以圖片及文字形式上傳到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局的工作群中。

7月10日上午10時許,長春淨月開發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局局長曹陽給永興中隊中隊長李弘暘打電話,稱如果施工現場圍擋符合規定了可以將鉤機返還,但沒有手續不能施工。李弘暘接到電話後,多次派人到施工現場查看,至晚上8時許,施工現場圍擋合格,但施工方仍未提供施工手續。7月11日9時許,施工方給李弘暘打電話請求返還鉤機,李弘暘同意在未辦理任何手續的情況下讓施工方自行前往區市容局車場提取。

2019年7月11日10時許,苗子國給出差在外的周峰打電話說由於新修道路路面標高過低,還需將鋪設電纜的基坑深挖一米,周峰讓其自行決定。2019年7月12日3時許,苗子國在已連續降雨的情況下,使用執法中隊返還的鉤機冒雨作業對基坑深挖1米(事故發生後經專家現場勘驗基坑深度為3.2米),並指揮7名施工人員進行放管、排管作業,在施工過程中,未對基坑邊坡採取任何安全技術措施(放坡或者支護),導致基坑土方發生坍塌,造成5人被埋壓,其中3人死亡,2人受輕傷。

應急救援處置

事故發生後,施工現場挖掘機司機孫洪濤撥打了110、119和120急救電話,4點10分消防救援人員到達現場開展救援。接報後,市政府領導,市應急局、屬地政府和市政府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立即到達事故現場,迅速啟動應急救援預案,組織公安、建委、衛健委、消防等相關部門全力搶救被困人員。4時54分,消防救援人員成功救出2名輕微傷施工人員。6時50分救出2名施工人員,無生命體徵。7時8分救出最後1名施工人員,無生命體徵。7時10分現場搜救結束。8時50分,經醫院醫護人員確認3名施工人員死亡。事故直接經濟損失約450萬元。

事故直接原因

吉林省中奧能源電力工程有限公司配電管線基坑施工過程中違反了《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 第2部分:電力線路》(DL5009.2-2013)5.1.11的規定“除掏挖樁基礎外,不用擋土板挖土時,坑壁應留有適當坡度”。在該項目基坑施工過程中,沒有進行防護或者放坡,致使基坑側壁(素填土、垂直開挖)處於不穩定狀態,當土體抗剪能力不足時,發生坍塌。

間接原因

吉林省中奧能源電力工程有限公司:

1.非法施工。該工程在未辦理城市道路挖掘審批,未到供電公司報備,無正式施工圖紙,未告知建設單位的情況下,為搭修路便車、節省成本,冒然開工。

2.未按正規程序組織施工。未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並告知建設單位,致使整個施工無依據,盲目施工;未按臨時圖紙要求施工,改變挖深時,不採取安全技術措施,埋下事故隱患;未向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可能存在的風險因素、防範措施、應急處置方案,致使作業人員無章可循,應急處置不當。

3.未按照相關規定組織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工作。指派無資質、未經培訓合格的人員擔任項目負責人,致使項目管理混亂,事故發生時出差脫崗,不在現場,無人指揮事故救援;新入場工人未經過三級安全教育,安全意識淡薄。

4.未組織施工現場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治理。單位的安監部沒有對施工現場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項目負責人兼現場安全員出差脫崗,當施工現場未按臨時圖紙施工改變挖深,出現重大安全隱患時,無人現場監督,不能及時發現隱患並制止。

長春淨月開發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局:

長春淨月開發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局對檢查中發現的中奧公司非法電力線路放管、排管作業問題未能予以有效制止,對事故發生負有監管責任。

事故性質

經事故調查組認定:“7·12”吉林省中奧能源電力工程有限公司坍塌事故是一起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此外,記者還發現,該報告還附上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人員和單位的處理建議,更多內容可通過長春市應急管理局公佈的報告中查詢。(中國吉林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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