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犯罪事實,被列為網上逃犯被刑拘,是否需要自證清白後才能被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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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要解答三點】

一、為何要網上追逃。

網上追逃的原因,絕大部分都是案發之後,因各種原因,嫌疑人逃跑或不能到案,為使其儘快到案,而採用刑拘之後上網通緝追逃的方式。

二、追逃審批過程。

追逃案件和普通刑事案件審批程序沒有大的區別,都得走立案、批准刑事拘留的程序。上網追逃案件由於嫌疑人不在案,還需要單獨審批通緝上網。

三、上網追逃案件證據要求更高。

在證據方面,由於嫌疑人在逃,故而才上網追逃,此類案件,在刑事拘留時基本都沒有嫌疑人的口供,故而對其他證據標準要求更高。

對網上追逃案件,辦案單位一般都是非常謹慎。但實踐中也確實發生過追逃錯誤情況,例如,把追逃人員身份弄錯,導致無關人被錯誤追逃。

問題中說,沒有犯罪事實而被網上追逃,如果真是這樣,那就是錯案,當事人當然可以自證清白。但前提是,你說的沒有犯罪事實和公安機關掌握的犯罪事實,是不是一個事兒?





黑貓警長之矯情包子


在刑事訴訟中,關於被告人是否需要自證清白的問題,可參見本人在類似問題下的詳細回答,地址為:https://www.wukong.com/question/6520476110487027976/ 以下補充幾點:


1.在司法實踐中,確實會出現毫無任何犯罪行為的人會莫名奇妙的捲入刑案中,這主要是由於當事人的身份被犯罪分子冒用或者由於辦案人員的疏忽導致當事人被錯誤網上通輯(如與嫌疑人重名、辦案人員審核不慎等);

2.面對如此尷尬情形,當事人不能坐以待斃,而應及時向執行拘留、逮捕決定的警察說明情況,爭取第一時間洗刷自己的冤屈;

3.根據刑事訴訟法理論上的無罪推定原則,當事人無義務自證清白,但有權利自證清白,畢竟牢獄之災的苦、名譽上的損失,都是當事人不願意承受的;

4.如果當事人在第一時間內向警察反映情況並未得到警察的重視或者警察並未仔細審查,當事人還是被關入看守所,此時當事人也應不放棄對人身自由的渴望與追求,可以通過向看守所的監所檢察官申訴,以爭取檢察機關的重視和複查;

5.當事人還可以通過委託律師介入的方式,讓律師去幫自己辯護與申訴,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6.只要當事人最終被認定為錯誤抓捕,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向辦案部門申請國家賠償。


最後,雖然毫無任何涉案行為的案外人被錯誤抓捕這樣的烏龍事件極少發生,但只要當事人認為自己是無罪的、或者根據在案證據難以認定自己的行為構成犯罪行為,當事人就應努力去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爭取早日獲得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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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門律匠


您好。

如果如題所述,沒有犯罪事實,為什麼被列為網上逃犯並被刑事拘留?您確定是已經被刑事拘留嗎?如果犯罪嫌疑人確實沒有犯罪,是不需要本人自證清白的,更不需要自證清白才能被釋放。

一、按照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的規定,刑事拘留的條件是:

“ 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請對照上述七個條件,看看是不是符合?

二、刑事拘留,要依法進行。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規定:“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也就是說,刑事拘留由公安機關執行,公安民警必須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證,並讓其在有關文件上簽字、捺指模。

公安機關不是隨便可以拘留人的,他們內部要立案、審批、走流程,被拘留的人必須有上述七條件之一;公安機關還有自查自糾部門,不符合條件的不會被批准拘留,已拘留的在執行後發現有錯誤,也會及時糾正。

三、錯誤拘留的,依法糾正

如果犯罪嫌疑人確實沒有犯罪,刑事拘留有誤,也是有相應的明確規定的,體現在《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也就是說,如果真的拘留錯了,會在24小時內發現並糾正,會立即釋放,併發給釋放證明。


陳群律師


這個問題很多朋友的答案忽視了,沒有犯罪事實和證據不足以證明有犯罪事實的區別,一個法律上的基礎知識是,所有的有罪情況都是一樣的,而無罪卻分為兩種情況,即事實無罪和證據不足的無罪。

我們國家的司法體制,對於公安機關偵辦刑事案件要求極為嚴格,特別是立案審查階段,辦案人、法制部門、主管領導三級審批,終身追責,所以要在毫無證據的情況下栽贓陷害一個人,已經是難度極大的系統性工程,僅在公安機關內部,都難以過關,而現實中存在的現象是,對於一些有間接證據證明涉案,但是又缺乏直接證據證明其犯罪事實的人員會被公安機關採取刑事拘留措施——這樣的人其實是名副其實的“犯罪嫌疑人”,因為他們與犯罪事實必然有關,但是又未必是直接相關——與之相比,另一些已經有直接證據證明其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他們只是未經審判程序,名義上還叫“嫌疑人”,但是實際上已經是確鑿無疑的犯罪者。

舉一個例子:

一間屋子裡面有五個人,其中一個死掉了,那麼很顯然當時在屋子裡的四個人都有嫌疑,但是到底是誰殺了人,活著的四個人分別在其中起什麼作用?這就需要非常仔細的蒐集證據,從而固定其各自的行為。

對於這些已經有間接證據證明其涉嫌犯罪,但是尚未掌握足夠直接證據證明其犯罪的嫌疑人員來說,公安機關採取刑事拘留措施是非常常見的,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下列人員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所以只要一個人被列為網逃,放心一定有上述幾類情況的某些證據在你的卷宗裡面,而警方在繼續蒐集證據的過程中也會去搜集有利於犯罪嫌疑人的證據——關於這一點,基於公安機關打擊犯罪的長期工作慣性,就我所知很多老警察是非常不理解的,但是在年輕警察裡面,大家已經都非常重視這一點,這是偵辦案件工作觀念的一個重大轉變,也是法治意識提升的明顯表現,因為一個對於嫌疑人有利的證據的出現,很可能直接將整個證據鏈推翻,導致整個案件變成錯案,所以對於嫌疑人的自我辯護,也必須認真予以查證核實,但是這並不是要求嫌疑人自證清白——因為在現在的偵查工作裡面,對於口供的重視已經降到了非常低的程度,特別是針對犯罪嫌疑人,簡單說警察默認嫌疑人嘴裡不可能有實話,為了逃脫罪責,可以編造出各種離奇的故事,所以嫌疑人說得天花濫墜,警察也是要一步一個腳印的去核實。

偵查的過程,既是蒐集有罪證據的過程,也是蒐集無罪證據的過程,嫌疑人一旦進入被拘留的階段,釋放就要遵循嚴格的法律程序,公安機關要放人,也是有法可依的,就是《程序規定》第一百二十四條

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製作釋放通知書,看守所憑釋放通知書發給被拘留人釋放證明書,將其立即釋放。

但是可以非常坦白的說,實踐中幾乎不可能有人用這一條款放人,因為一旦適用這一條款,意味著之前的拘留決定是完全錯誤的,是對證據審查的極端不負責任,而拘留也就變成了非法拘禁,這個鍋砸下來,砸在誰身上是要被開除公職的,所以都是通過變更強制措施,先轉為取保候審,再繼續想辦法處理,而促使公安機關作出釋放決定的根本原因,一定不是什麼“嫌疑人”的自證,只能是證據不足,無法形成證據鏈。


一笑風雲過


這個問題涉及到刑事案件中的證明責任問題,我來簡單為大家介紹一下。


在刑事案件中,證明責任主要是由公安機關、檢察院來予以承擔。簡單來說,即如果公安機關、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構成犯罪,那麼就要舉證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實並且應當受到刑事處罰,而不能反過來要求犯罪嫌疑人自證清白。因為我們的歷史經驗已經表明,消極事實的證明難度遠遠高於積極事實的證明難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 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

譬如在一起命案當中,犯罪嫌疑人主張自己沒有殺人,如果要他證明自己沒有殺人是非常困難的,除非他運氣好剛走具有無懈可擊的不在場證明。相反,如果公安機關、檢察院認定犯罪嫌疑人殺了人,那麼就可以舉出人證物證等諸多證據,來完成自己的證明責任。

說到底根源在於,消極事實根本就不會留下任何痕跡,而積極事實卻總能留下痕跡,而痕跡則是證據的形成來源。既然如此,我們怎麼苛求犯罪嫌疑人提供消極事實的證據呢?

綜上所述,你不需要自證清白,公安機關無法找到證明你構成犯罪的證據,自然就會將你釋放。


冰焰


簡單的回答是不會。

我國現行刑法規定是“未經審判,不得定罪”,即到法院審判階段才能決定你是否構罪,但是在公安或者檢察院偵查階段對你進行刑拘也是不違反法律規定的。


假設兩個人打傷了一個人,你說你沒有參與打架,但是被害人說你打了,在這種情況下對你進行刑拘並沒有問題,但是是不是起訴還是需要看證據鏈支撐。檢察院認為證據確鑿,除去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等,還有證人證明,現場勘驗等能夠證實你參與打架,那麼會起訴到法院,如果證據不足,會解除你的強制措施。

這就涉及到一個“舉證責任”的問題,證明一個人有罪是偵查機關的指責,如果不能證明其有罪,可視為其無罪。

當然,你為了儘早被釋放,可以提供一些線索,譬如當時你沒有在案發現場,和小李在幾千裡之外的某地旅遊等等,但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不會因為你說什麼信什麼,肯定會去查證,畢竟願意承認自己犯罪的人少之又少。


秘語相傳


這個問題好像出來好多問題?第一,沒有犯罪事實是是什麼意思?第二,上網追逃刑拘邏輯有問題?第三,沒有犯罪事實何須自己證明清白?

先說第一個:沒有犯罪事實,是你自己認為的還是公安機關認定沒有事實?問題看,必定是你自己認為的,如果公安機關認定沒有犯罪事實,不會給你採取強制措施。所以,問題是公安機關肯定認定你存在犯罪事實。

第二,是要先立案,對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如果無法找到的,一般可以上網追逃,或者辦理刑拘手續後,上網追逃。注意是刑拘應當在上網之前。當然,人不到案,不影響案件進展,也可以提請逮捕後上網也可以。

第三,如果你自己確實沒有任何犯罪事實,需要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後,說明情況,不過有一點,提醒注意,公安機關認定你有犯罪嫌疑的,恐怕你一個人的證據不一定能證明你的清白。這時你的投案自首行為就成了只是“投案”,但並沒有“自首”。投案自首,是在公安機關沒有發現或者沒有抓到的情況下,主動到公安機關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這才屬於投案自首。如果投案不如實交代問題,只能是投案。

二者區別較大,特別在法院判決環節,不能作為從輕或者減輕的理由。

如果確實你自己沒有犯罪,公安機關也提取到你無罪證據情況下,會安程序取保候審釋放,你可以申請行政賠償。

不知道這樣是否說你白了!


不一樣的法


第一點,是否真的沒有犯罪事實?沒有犯罪事實為何會被列為網上追逃?

第二點,如果真的存在烏龍,當事人沒有犯罪事實被列為網上追逃甚至被刑拘,理論上,待辦案機關查明當事人沒有犯罪事實後,會主動放人。

那麼問題就來了,辦案機關何時才能查明當事人沒有犯罪事實?

是在公安機關呈請檢察院批准逮捕前發現當事人沒有犯罪事實(一般30天內);還是檢察院批准逮捕時發現當事人沒有犯罪事實(一般37天內);還是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發現當事人沒有犯罪事實,而作出法定不起訴決定;還是法院審判時發現當事人沒有犯罪事實,而作出無罪判決。

上述任何一種結果發生,當事人都會被釋放,但時間長短存在本質區別。有的可能幾天,有的可能一兩年,通過申訴實現無罪的,甚至十幾二十年的都有。

所以,當事人一旦被刑拘,大多數人都不會等待辦案機關主動查明“沒有犯罪事實”,都會自己“主動出擊”做出爭取,這就是當事人自行辯護和委託律師辯護。

換句話說,沒有犯罪事實的當事人被刑拘後,理論上可以坐等辦案機關查明案件事實,然後將你無罪釋放,但絕大部分人都會去“自證清白”,一是為了縮短辦案機關查明案件事實的時間,早點出來;二是為了避免辦案機關“查不清楚”的風險。

孰輕孰重,不言自明。


詐騙犯罪辯護金翰明



我國現在刑事的基本原則就是,無罪推定,具體說,就是如何人沒有經過法院生效判決書的判決,不能認為是罪犯。網上被認為是逃犯後刑事拘留,那麼現在你就是犯罪嫌疑人,你認為自己沒有犯罪事實,根據我的推斷,有一定的證據證明你可能涉及刑事犯罪,只不過你對這些證據的不掌握,或者你對自己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認識不足,對罪名理解不到位,如果沒有證據,那案件承辦人不會將你上網的,況且上網追逃也不是一個人決定的,承辦人應當相當謹慎,沒有一定證據證明,不可能也敢隨便將他人上網追逃。

現在只是刑事拘留,沒有判決,是否構成犯罪要等待法院的判決,這時你可以向相關部門提供證據,或者委託律師,陳述案件事實真相,書面提出取保候審,看能否獲得批准,要徹底獲得清白也就是無罪釋放,還需要一段時間,現在無法判斷。



天天說法3499


第一,沒有犯罪事實,就不是犯罪,偵查機關就不能移交檢察機關起訴,檢察機關就不能提起公訴。

第二,被刑拘很可能是拘錯了,不需要自證清白。

第三,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及其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是公安機關或檢察院的職責,其證據作為偵查終結或提起公訴的依據。

第四,犯罪嫌疑人沒有證明自己有罪或無罪的義務,但是如果能提供自己沒有犯罪事實或沒有犯罪可能性的證據,對自己更有利。

第五,如果沒有犯罪事實,應該是要立即釋放的。可以向上級公安機關申訴或向檢察機關申請審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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