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賴有套房還在分期付款,就是不還錢,法院能拍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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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法定條件時,完全可以拍賣執行。



1,若此套房不是老賴的唯一住房,當然可以拍賣。只是因為有房貸,拍賣所得價款先償還銀行欠款後,才能用於償還其它債務。

2,若此套房是老賴的唯一住房,以前考慮到保障老賴及家人的基本生活,確實就很難執行了。
但依據2015年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現在有下列幾種情況之一時,完全可以拍賣執行:

<1>被執行人的子女有房子.被執行人的唯一住房即使拍賣了他/她也不會無處安身的。

<2>申請執行的人同意留出部分拍賣後的房款給被執行人租房用。一般按被執行人所在城市的廉租房標準,留個3年左右的房租錢。

<3>法院發現被執行人在執行案件生效後,為了逃避執行將名下其它房產售出,僅留一套自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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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一住房,理論上可以被執行,但申請執行人要找一套小房子跟老賴的房子置換,不能把人趕到大街上去的,而假如老賴的房子本身就小,幾十百把平米,那就沒意義置換了,假如還是按揭中的,那這套房子可能還是銀行的。最好的辦法,就是凍結名下銀行卡,金錢只進不出,只要債務人還有收入,一分都漏不掉,除非無職無業,賣菜的都移動支付了,如果做賣菜以外的生意,現金業務更不會多,有固定職業和穩定收入的,就更好辦了,假如再把微信錢包,支付寶等等也凍結了,那債務人絕對走投無路。雖然不能一下子執行到位,但穩當啊,總比一分錢得不到好。事實上,很多債務人,基本沒什麼大額資產或存款了,否則也當不了老賴了,但絕對有一個養家餬口的職業的,否則早餓死了,只要凍結銀行存款和名下銀行卡,只保留當地最低生活費,其他全部執行,一年下來再少也就有幾萬元,幾十萬元,幾年不就執行完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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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可以拍賣有抵押的房屋,也可以拍賣唯一住房。所以被執行人的房屋在分期還款,並不影響法院的強制執行,但在拍賣過程中要考慮很多因素,同時還要扣除在先的抵押權對價。

01

強制執行抵押房屋要優先保障銀行的抵押權

因為被執行人的房屋是向銀行貸款購買的,這類房屋有個特點,就是銀行在房屋上設定有抵押權。所以法院在拍賣過程中要優先保障銀行抵押權的實現。

因為銀行的抵押權不僅登記了,而且這個權利發生在你的糾紛之前,必須優先保障銀行的權利。不能說房屋拍賣多少,你就該拿你應拿份額,其實你能拿的只是別人拿剩下的部分。

而一般這類房屋在拍賣過程中,銀行也會提起案外人執行異議,所以一定要溝通好,瞭解清楚情況再申請強制執行。

02

拍賣抵押房屋後的分配順序

將正在抵押的房屋進去公開拍賣後所得的錢,要按照一定的順序來分配。首先要扣除拍賣和執行費用,然後就是銀行的貸款,剩下的才可以就申請執行人的申請份額進行分配。

如果被執行人是唯一住房的話,還要考慮房屋拍賣後被執行人的生存問題,通常要遺留五年左右的房屋租金費用,最後才可以用來清償債務。

所以,在申請拍賣之前,一定要了解清楚房屋價值多少錢,扣除上述情況的費用後會餘下多少錢,不要到時出力不討好,為他人做嫁衣,自己一分錢都拿不到,那樣就很痛苦了。

結語

房屋應該是許多人最重要的財產了,我們在考慮申請強制執行時也要首先考慮房屋的情況,因為不動產轉移起來更容易查到,想出售也不是一兩的事情,但具體到拍賣房屋還有許多的程序,但不管如何,想辦法先將其查封,才是最正確的選擇。


悟法析律


原則屬於被執行人的財產都屬於可執行。

但,因房產存在抵押,根據物權法規定,抵押權屬於優先受償權。所以法院拍賣所得的款項在扣除執行費等費用,優先清償銀行債權,剩餘款項才能分配給其他債權人。

房產在按揭中,有的可能還沒辦理產權證。

沒有產權證的房產,在執行拍賣中則存在巨大麻煩。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轉發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無證房產依據協助執行文書辦理產權登記有關問題的函》的通知》,

若具備辦理登記條件,法院可以依法向房屋登記機構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

若暫時不具備初始登記條件的,要房屋買受人或承受人完善相關手續具備初始登記條件後,由房屋登記機構按照《協助執行通知書》予以登記;

若不具備初始登記條件的,原則上進行“現狀處置”,後續的產權登記事項由買受人或承受人自行負責。

若具備辦理產權登記條件的房產,購買還不存在問題。若暫時不具備登記或不具備登記條件,因為法院也不負責幫忙處理產權登記事宜,所以購買這樣的房產存在巨大麻煩。實踐中,這樣的房產也不好拍賣。


葉律師


法院可以對老賴名下的房產進行拍賣。

但是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後,人民法院首先會確認房屋是老賴的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


屬於老賴個人財產的,人民法院可以對房產進行拍賣,拍賣所得款項的分配順序是:優先償還銀行抵押貸款、扣除人民法院執行費用、給老賴預留部分租房的費用後,剩餘款項對申請執行人進行清償。


如果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其配偶可能會向人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要求析產,確認夫妻雙方對該房產佔有的權益份額。房屋存在銀行貸款或其他抵押情況的,一般都是夫妻共同向銀行申請貸款。如果想要對房屋的產權進行分割或者變更,需要先還清銀行貸款再行處置。具體的操作方法可以請求人民法院進行協調,爭取各方達成和解方案。


不萌不休


首先,就算是唯一房產也可被執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規定》第一條規定對於被執行人所有的已經依法設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並可以根據抵押權人的申請,依法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因此,已經設立抵押權的房屋,即便是被執行人只有一處住房,法院仍然可以強制執行。

這裡需要明確,是抵押權人的申請。

怎麼變現?

1、抵押權人申請

2、依法拍賣

如何償還?

這裡涉及一個償還順序的問題

由於這裡房產還在分期付款中,所以其抵押權在銀行,房產被拍賣後,有限償還銀行的貸款,如果還有剩餘的部分,則可以償還其他債權人的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條規定:“債務人的給付不足以清償其對同一債權人所負的數筆相同種類的全部債務,應當優先抵充已到期的債務;幾項債務均到期的,優先抵充對債權人缺乏擔保或者擔保數額最少的債務;擔保數額相同的,優先抵充債務負擔較重的債務;負擔相同的,按照債務到期的先後順序抵充;到期時間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債權人與債務人對清償的債務或者清償抵充順序有約定的除外。”


經濟觀察哨


所謂樹要皮人要臉,一個曾經能借過錢的人肯定不是呆子!真正意義上的老賴是少之又少,生意的失敗,自控能力的削弱,生活的變故等等導致了債臺高築,那個人不想四面威風,八面阾隴,活出個人樣,無奈這就是命運,欠債人在此之前受到的各種催債沒經歷的人也許不知道,朋友離去,六親不認,痛苦不堪,如果如此情況下再去執行他一處還在堅強還著貸款的小住房,實在不道義,對欠債人苦苦和他斯守的老婆兒女更是雪上加霜,疤上撒鹽,對社會也會產生不穩定因素。我認為因該給欠債人放手一博的機會,重振事業和工作,分期還掉所有欠款才是正道,再說等房貸還完再執行也不遲,誰不想有個小家啊!錯己錯了,痛改前非,認真工作,早出泥潭!


寒風蕭蕭20


還錢都很高的利息,特別是平安銀行,用催款公司,催款公司在同銀行的零售風險部主任和夥一起賺錢,又是軟暴力又是法院,用高利息賺利息錢,有意用高利息讓欠款人還不了,在讓法院拍賣,真的很黑,這也是老賴嗎,可憐這些沒錢人,這才是悲哀,這是唯一產權,又在按揭


雄祺


可以查封,我遇見過這樣的問題,分期付款的房子。不還錢。偷偷把房子賣掉躲起來了。後來才知道唯一的房子可以查封!


震雷山


首先能確定這套房產是在老賴的名下嗎?其次是有證據可以證明這一點嗎?

我國法院執行階段,分為立案、調查、控制、處分、分配、發放、結案。在調查階段有三種手段可以調查被執行人的財產,分別是申請執行人提供財產線索;被執行人財產申報;法院依職權調查。

既然是老賴想必自己不會把這套房子的財產提供出來,那就需要靠申請執行人提供線索以及法院依職權調查,如果你沒有確切的證據證明該套房產屬於被執行人那麼是不可能執行的,如果這套房產不在老賴名下,那麼法院依職權調查也不一定可以查到這套房產屬於被執行人。

就算是可以證明這套房產屬於被執行人也要看這套房產是否是被執行人的唯一房產,如果屬於唯一房產,那麼是很難被執行的,因為法院要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最低生活標準所必需的居住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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