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則
目的: 為規範公司運作與行政管理,規範員工的行為,使公司之發展有制度上的保證,特制訂公司管理制度。
制訂原則:
2.1 可行性原則:公司各項制度的制定講求務實,不制定過高的標準。
2.2 有效性原則: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一旦制定,在被明令廢止之前就必須得到一絲不苟的執行,未經特別豁免,任何人不得違背。
2.3 標準化原則:力求公司的行政行為和業務行為的標準化;
2.4 個性化原則:公司以人性化管理為主,強調員工的自律和自覺,充分尊重員工的個性。
效力:本制度自公佈之日起生效,原制度與本制度衝突的,以本制度為準。
解釋權:本制度的解釋權歸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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