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轉讓後,賣家又想爭回去,這種情況該怎麼辦?

黃韜銘


農村土地轉讓後,賣家又想爭回去,這種情況該怎麼辦?

農村土地轉讓,是有一套合法程序的,和私自出賣土地是兩種性質。土地轉讓是有法可依的,法律對土地轉讓也有一定的規定。因此,土地如果依法進行轉讓後,是不能隨意反悔的。
那麼什麼是土地轉讓?土地轉讓是指承包方有穩定的非農業職業或者穩定的收入來源,經承包方和發包方同意,將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讓渡給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戶


,由其履行相應土地承包合同的權利和義務。轉讓後原土地承包關係自行終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內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部分或者全部滅失。也就是說,土地轉讓後,你承包的土地就依法歸現有承包者進行經營,原來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都將由新承包方負責,原承包方的經營權,也自動滅失。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49條規定,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經依法登記,取得土地承包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的,其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採取轉讓、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該承包人死亡,其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在承包期內,其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

根據以上這些規定,土地轉讓後就應當歸新承包人經營,新承包人在承包期內,不僅完全有經營權,而且承包人死亡後,他的繼承人可以繼承經營。原土地承包人經過土地轉讓手續後,與土地的關係已經完全滅失。所以農民在土地轉讓前,一定要考慮清楚,該轉讓的轉讓,不該轉讓的就不要轉讓,千萬不要轉讓後再後悔,那樣就來不及了。

另外還要提醒農民朋友,無論是轉讓方還是承包方,在土地轉讓時,一定要簽訂好書面合同,把雙方當事人的姓名,住所;流轉土地的四至界限;流轉期限的起止日期;流轉土地的用途;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等等等等,都要一一書寫清楚。最好由村裡負責起草合同文書,這樣會更好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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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農村土地轉讓後,賣家又想爭回去,這種情況該怎麼辦?

答:其實,在生活中,誰遇到這種不誠信的賣家,都是比較心煩的,但有時真遇上了還得面對和解決。

那麼遇上這種情況怎麼辦?首先得分兩種情況:

一、本村人轉讓給本村人的情況。

根據《土地承包法》相關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宅基地使用權是允許在同一村集體內成員之間互相有償轉讓的。也就是說,同一村集體之間的成員,互相有償轉讓土地合法有效,轉讓行為合法有效。一般來說,只要轉讓過後簽定轉讓合同就可以依照合同行事,拒絕退還土地,即使他告上法庭,法律也不會支持他。沒有簽定轉讓合同的,只要有轉讓的事實和依據,人證物證,轉讓行為依然合法有效,買家可以直接拒絕退還土地,無理取鬧爭搶土地的可以直接報警,或者申請村委會及土地管理部門出面解決。


二、本村人轉讓給非本村人的。

雖然目前我國農村土地不允許跨村集體轉讓,禁止轉讓給城市人,但在實際生活中,仍然有很多農村土地跨村轉讓的。這種情況一但賣方反悔,法律也是要從公平和誠信多方面考慮的,一般來說,轉讓時間較短,本身轉讓行為不合法,如果賣家轉讓後幾個月或者一年之類反悔的,法院一般都會判定轉讓行為無效,並支持退地退款,過錯大的一方應減過錯小的一方損失費。如果轉讓時間較長,有多年的轉讓事實和依據,即使轉讓行為不合法,法院也是不會支持賣家反悔的,如果法律支持反悔,會助長很多人不誠實守信,所以,轉讓時間較長的,即使不合法,法院也不會支持賣方反悔。


農民將土地非法轉讓給外村人或者誠市人,從轉讓行為上來說,雙方都有錯,有時候即使違法也是需要講究誠信的。但是,違法轉讓的土地一但遇徵佔,在補償方面無法獲得補償保障,所以,違法轉讓土地的行為,無論從哪一方面講,買方都承擔著較大的經濟損失方險,非法買賣土地一定要考慮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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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的土地類型包括耕地和宅基地兩種,這兩種土地的經營權都是可以轉讓的,只要相互之間簽訂了協議,那就意味著轉讓有效,既然土地的轉讓已經成功,賣家再爭奪回去就不現實了,不過如果轉讓方和承包方並不是在一個村集體,那轉讓手續是無效的。

一、同村轉讓

1、宅基地轉讓

近年來,宅基地的亂象多了起來,很多人光佔著宅基地卻不將其合理的利用,只是常年將其閒置,對此國家也鼓勵宅基地的轉讓,讓村子裡那些申請不到宅基地的朋友都可以合理的利用起來,這樣既可以避免土地的荒廢,又讓農民及時蓋上房子。

只要簽訂雙方的轉讓協議,並讓村委會進行公證證明,那轉讓就會生效,此時轉讓的一方是沒有理由再拿回去的,畢竟經營權已經屬於你個人,因此在這個時候大家一定要特別注意才對。

2、耕地轉讓

在土地承包法中明確表示,耕地的經營權是可以贈予或者相互轉讓的,但這種轉讓是有時間期限的,在一個承包期內才能生效,超過這個期限後那就會重新分配土地。其實這也就是土地的長期性流轉,和租地差不多,但時間上要更長。

不過在辦理轉讓後,那耕地的經營權將會以白字黑字的形式過渡到自己名下,原本戶口內有5畝地,通過轉讓可能就會變成8畝,只要手續合格,那賣家也是拿不走的。

二、不同村集體

如果轉讓方和受讓方是不同的村集體,那兩個人之間的轉讓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此時兩個人之間的交易就算再詳細,也不會被法院認可,這個時候賣家反悔,只能交給對方,但也要拿到自己支付的錢。

只要是合法的轉讓,按照規定辦理手續,那國家是會保護對方的合法權益的,一定要注意了!


惠農圈


農村土地轉讓後,賣家又想爭回去,這種情況該怎麼辦?

土地轉讓是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有償或無償地有甲轉給已的行為。在農村,我們經常可以遇到這種事。有人因為兒女在外,自己要去外地享福或者自己出門打工,為了不使土地荒廢,便會以一定的價格承包給別人。有些人甚至口頭約定要將地送給對方常年經營。但多年後因為莊稼的收益增長,發包方便不滿原有價格,便會要求漲價,漲價不成,就要把地爭回去。

一般面對這種情況,許多人便會不知所措。不給買家給,但這地確實是人家的。給了買家,又會想到自己多年的辛苦勞作,地裡基本沒啥收入,好不容易熬到能掙錢的時候,卻要被對方將地要回去,這事擱誰心裡也不痛快。所以,對於這種情況,我認為你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去入手:

土地轉讓前一定要籤合同書,對於違約情況的處理方法要具體說明

重要的事說三遍,保護你合法權益的根本途徑就是有合同存在,白紙黑字才能讓你在得到對方的地後無後顧之憂,切不可和別人口頭約定,一時意氣。這樣別人一旦反口,你將百口莫辯。合同是保障,更是你致勝的關鍵武器。所以,在和對方達成轉讓協定後,一定要將轉讓土地的面積,日期,時間,違規處罰寫清楚。但合同的內容一定要符合法律的規定。

請求當地居委會的協調

若你當時未簽訂合同,只是和對方口頭約定。這個時候只有你可以去找居委會,讓他們為你們從中協調。買方對價格不滿意,你可以上漲到當地的普遍行價,請求居委會針對這種情況給出合理的建議。但在這個過程完結後,若達成共識,一定要和對方簽訂好轉讓合同。

對簿公堂

這應該是在調解無果的情況下,所能做出的最後努力。在法庭上,你可以提交你承包對方土地後對土地做出的經營管理以及你給對方匯款承包費的流水賬單,證明你們確實存在轉讓關係。但這一步往往是最後一步,一般情況下不要用,畢竟這樣有傷鄉鄰和氣。

綜上上述:農村土地轉讓時,為了自己和買方的權益考慮,務必簽訂轉讓合同。若沒有簽訂合同,可以考慮居委會調解或者“對簿公堂”的方式保證自己的合法權益。


星琴軒


農村土地轉讓後,賣家又想爭回去。村集體擁有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方擁有使用權和經營權,這裡不存在“賣方”,而僅僅是土地使用權的流轉方。

歸納一下可以這樣理解,村集體是擁有房產證的房主,擁有使用權的村民是租房客,而你只是轉租客。

在農村,土地流轉出去再要回來的現象很多,不僅僅是個案關鍵是你遇到了一個什麼樣的二東家。姐夫一家現在城裡經商居住,農村老家有三口人的承包地,嫌棄城裡農村的兩頭跑,地裡收益也少,還要繳納“三提五統”費用,乾脆讓給鄰家侄子代為耕種,沒談給多少錢,只是每年送些米麵蔬菜什麼的,算是兩頭都不找。大姐也曾經想過像其他人一樣要回來再重新流轉出去,最起碼還有點收益,可姐夫不同意,認為人家收益低的時候願意幫你耕種,況且人家打井扯電的投入不少,怎麼好意思提這事。好在侄子很懂事,一年給送來一千塊錢,就是有那個流轉費的意思。現在兩家關係越處越好。

再就是要看你的流轉合同是怎麼簽訂的。正規的流轉合同應該經過村集體備案登記,而不是你和這個“二房東”私自籤個協議,那樣不受法律保護,即使去法院打官司也只能要回來一點投資,至於使用權你要還給人家,間接損失也不要想了,法院也不會支持。

要是經過村集體備案的土地,想要回來就不是那麼簡單了。如果流轉期內,可以找村委會或是村裡有頭有臉的人家,閒出面調解一下,告訴他想要回土地應該給你多少錢的損失。如果協商不成只能動用法院,法院會支持你的訴求,也會在合理區間內補償你的間接損失。

在農村,不能只看到收益,也要想想耕種的不容易。不能看到你掙錢了就想著要回來或是提高流轉費,老少爺們都沒有遠處的,關係弄得太僵對誰都不好,和氣生財!!!


奮鬥幸福515


現在國家的土地根本都沒有說是誰的。這裡面土地都在徵收中,拿我家來說吧!修高速公路,種植中草藥,和各色各樣好看的風景樹,要麼就是種果樹,很少有人在種地,最終一天土地國家全部會徵收完這是我個人的意見。就想這潭水一樣永遠都是被人觀光著,保護著




常議丹


很多年以前種土地不值錢,而且還要交稅給國家,很多農村人為了擺脫土地的負擔,就口頭的將自己的田地轉讓出去了,因為土地不值錢,當然也不會有什麼糾紛。第一二種情況是因為農村的小農意識,在當時沒有考慮清楚的情況下就將土地轉讓了,突然有一天發現自己種地比較掙錢,就不講道理的要將土地要回去。那發生了這種情況怎麼辦呢?又如何規避這種風險呢?

第一種辦法是健全自己的轉案手續。就是一定要與農戶簽訂土地的轉讓合同,而且要與這一家人裡面最有權威的人簽訂,而且是在考慮清楚的情況之下籤訂。最後即使出現要回土地的情況,也有法律作為支撐。

第二個辦法是與當地的村委會簽訂轉讓合同。就是土地的集中轉讓。村委會都是當地的熟人,也有政府的權威性,只有村委會集中收回土地,再實行轉讓,這樣土地的流轉就不是針對於每一個農戶,即使出現變動的情況,政府也會有相應的考慮。出現糾紛的概率不大。

在農村出現這種土地轉讓後又要回去,最後只能付諸於法律,法庭上法官就會考慮到各方面的因素,但最終只要有證據在手,在不太吃虧的情況之下,最後還是將土地還回去比較好,如果你不是當地人,在當地在土地上進行種植,小麻煩會比較多的。


菠蘿蜜露露


農村土地屬集體所有,本身不可以買賣,但供銷社的房屋可以作為住宅買下來,其所用土地(包括院子)可以自由使用。還有一點應注意:戶口在本村,此前在本村無住宅。另一做法是以戶口在本村,且已成家、在本村無住宅的子女的名義購買。

1、《物權法》明確規定,農村宅基地可在本集體內轉讓,城鎮居民不得在農村購房。現階段國家也還不能夠完全放開對宅基地轉讓的控制,宅基地的轉讓只能在一定範圍內進行,即只能在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進行自由轉讓。

2、《土地管理法》中規定: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這條規定隱含著國家允許農村住房進行轉讓的內容,但僅限於在集體成員內部轉讓。

3、 現階段國家也還不能夠完全放開對宅基地轉讓的控制,宅基地的轉讓只能在一定範圍內進行,即只能在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進行自由轉讓。

擴展資料:

農村土地改革

2016年一號文件提出:推進農村土地徵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適當提高農民集體和個人分享的增值收益,抓緊出臺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徵管辦法。完善和拓展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將指標交易收益用於改善農民生產生活條件,探索農民住房保障新機制;總結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改革試點經驗;完善宅基地權益保障和取得方式。即進行所謂的“三塊地”改革。

1、落實集體所有權、穩定農戶承包權、放活土地經營權落實集體所有權,就是明晰集體土地產權歸屬,實現集體產權主體清晰;穩定農戶承包權,就是要依法公正地將集體土地的承包經營權落實到本集體組織的每個農戶;放活土地經營權,就是允許承包農戶將土地經營權依法自願配置給有經營意願和經營能力的主體,發展多種形式的適度規模經營。

2、深化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改革明確和提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的法律效力,擴大推進試點範圍,總體上要確地到戶,從嚴掌握確權、確股、確地的範圍。出臺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抵押、擔保試點指導意見。在有條件的地方開展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有償退出試點。引導農村集體所有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使用權有序流轉。

3、推動土地經營權規範有序流轉在農村耕地實行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的基礎上,按照依法自願有償原則,引導農民以多種方式流轉承包土地的經營權,以及通過土地經營權入股、託管等方式,發展多種形式的適度規模經營。提升農戶家庭經營能力和水平,重點發展以家庭成員為主要勞動力、以農業為主要收入來源、從事專業化集約化農業生產的規模適度的農戶家庭農場,使之成為發展現代農業的有生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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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土地轉讓時簽訂了正式的書面合同,並且土地接受方沒有什麼違反合同的行為,轉讓方不可能反悔,要把土地爭回去。如果他毫無道理,就要把土地要回去,那就要按合同規定補償對方損失。再不行,還可以通過法院解決。在土地轉讓時沒有簽訂書面合同,只有口頭協議時,最容易發生反悔,遇到這種情況,只能協商解決。

我所知道的我村就有這種情況。在2001年前後,種地還是要交農業稅和提留款的,那時有幾戶農民不想種地或者是種不了地了,為了不交稅和提留,就通過口頭協議把土地轉讓給了其他農民,但是他並沒有要租金或者其他什麼東西,只是把應交的農業稅和提留款同時轉讓了出去。並且通過村委會轉換了農戶收農業稅提留款。

後來到2003年,國家就不收農業稅了,村委會也不收提留款了。到了2014年搞土地確權,那些退地農戶大部分反悔了,要把地要回去確權到自己名下,一個原因是現在種地不交稅和提留了,還能得到補貼,二是萬一土地被徵用,還能得到補償。所以他想要回去。

問題反映到村委會,村委會也沒有辦法,要合同沒有,最後村委會只能讓大家協商解決。

畢竟大家都是鄰居,又沒有什麼大的利害衝突,最後這個問題還是妥善解決了,把土地確權到原承包戶名下,國家糧食直補款當然是補給他了。土地原承包戶不種,還是現在種地的戶來種,但也不用交任何費用。

因為原承包戶的意圖就不是想種地,而是想得到補貼,或者以後如果有什麼補償也可以得到。而種地戶目的就是種地,不是為了那點補貼,現在他還可以繼續種地就可以了。現在雙方的主要目的都達到了。問題也就解決了。

但是這個問題,如果當時有正式的書面合同,原承包戶是要不回去土地的。

所以,土地轉讓時,雙方一定要認真慎重考慮,簽訂正式的書面合同,把雙方的責任和義務寫的清請楚楚,誰違反了合同,應負什麼責任,怎麼補償對方,寫的明明白白。這樣的話,不管是誰,都不會輕易違反合同了。


華月一牛


土地轉讓之後,賣家又想爭奪回去,這種情況應該怎麼辦?對於土地這個問題而言。如果是合法轉讓出去之後,那麼就不應該再有爭奪回去的動作出現。

對於這個問題也不應該會出現這種情況,所以我們來分析一下到底是由於什麼樣的問題才會出現這樣的情況呢?

不在合法的範圍內。

如果出現又想爭奪回去的問題,基本上這個屬於可能原因就在於在轉讓的時候是不合法的,沒有經過國家認可的情況之下,他們才會再次出現爭奪的現象。

如果通過合法的手續進行轉讓,並且已經註冊登記那麼這個時候肯定是沒有可能在出現爭奪的現象,所以這種情況只能夠看來是由於在不合法的範圍內出現的問題。

所以只有出現在不合法的情況之下才會有這樣的問題,所以基於這個情況來看,我們認為如果在不合法的範圍內他們去爭奪,但是在司法機構上面可能會支持這種做法。

沒有簽約相關的合約。

這個時候出現這種問題,多半是沒有簽約相對應的合約才會出現這種狀況。比如說沒有簽約轉讓合約,沒有對土地進行確權等等,這種情況才會渾水摸魚。

如果簽約有相關的合約,並且給出了當地當時合理的價格,進行轉讓的時候沒有壓迫,沒有強迫性的,情況之下,準確的來講是可以以用法律來捍衛自己的權利。

有的人不知道要如何去簽約,比如說轉讓協議一定要簽好,那麼對於怎樣協議當中需要由各種各樣的條件限制,並且要求對方一起到相對應的部門辦理土地轉讓登記,當地造冊並且拿到確權證書。

必要的時候提起法律武器。

上面說了,如果在正確的合法的範圍內購買到土地之後,別人還來爭奪的情況之下有必要要拿起法律的武器來維護自身的權益。

所以這種情況之下,我們覺得如果是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別人侵犯侵害的時候,我們必須要拿起法律的武器來讓這些不知好歹的人要知道這不是想要爭奪就能夠被他爭奪走的。

在法律範圍內允許我們做的,可以保護我們合法權益的,一定要了解清楚,比如說是同村裡面經過集體表決並同意簽約的轉讓協議書,這種情況是可以受到法律的保護。

已經拿到土地,並且登記在自己的名冊之下,拿到確權證書等等,這些是根本不需要害怕他的。如果有侵犯到我們自身的權益的時候,就一定要拿起法律的武器來維護我們自身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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